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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7月实施,这几条提示请收好

质量云 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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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起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


新旧《行政处罚法》相比,不少条文内容发生了变化。

这些变化,直接影响着市场监管执法。


再不了解掌握就晚了!




质量云整理了新《行政处罚法》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



条文和修订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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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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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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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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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实务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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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知识点都关注了吗?


执法实务提示

提示一: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二: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提示三: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提示四: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五: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提示六: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提示七: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提示八: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提示九: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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