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今日施行!学习材料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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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内容众多,既有宏观理念上的,又有具体的执法程序和规则。
再不学就晚了!
条文和对照
修改内容和解读
新规定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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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提示
提示一: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二: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提示三: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提示四: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五: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提示六: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提示七: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提示八: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提示九: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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