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 特种设备出租期间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归谁?
点上面蓝字“质量云”关注微信号
[摘要]特种设备的安全关系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需要出租人及承租人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2020)鲁行申763号,摘录如下:
青岛东亚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申请再审,请求:
1.撤销(2019)鲁02行终582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理由为:
1.涉案设备的使用人及使用管理责任人应为青岛萧航金钢构复合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航金公司)。因申请人与案外人青岛亚东衡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4条约定:本租赁物采用包租方式,由乙方(亚东公司)自行管理,并同意乙方转租。
因此,涉案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各项管理义务已完全交由亚东公司承担;
亚东公司转租后与萧航金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6.1、6.2中约定:乙方(萧航金公司)应负责租赁物的维护、保养……乙方(萧航金公司)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适用及维护之责任。
由此可知,涉案设备的维护保养、使用管理责任随同厂房一起转嫁给了承租方萧航金公司。
2.被申请人及原审法院均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作为处罚及审判依据,法律适用错误。
本院认为,特种设备的安全关系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需要出租人及承租人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本案中,申请人与亚东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自行管理”并不明确。而亚东公司作为次承租人对于其本身并不承担的使用管理的权利义务无权约定,且亚东公司与萧航金公司也并未就涉案设备的使用管理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应承担涉案5台起重机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义务,并据此认定申请人为违法行为人,并无不当。
此外,《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出的法律询问答复。
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了法律的具体制定工作,比较了解立法原意,对于相关法律条文该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与指导作用。
本案参照法工委发[2015]20号答复意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亦无不当。
综上,青岛东亚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东亚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看更多:
☆ ☆ ☆ ☆ ☆
近期,质量云陆续推送与特种设备监管执法相关判例,敬请关注!
看更多
带搜索功能!市场监管法规读本【手机版】【电脑版】下载(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