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商在韩进事件中的可能风险和应对
贵司可能已知晓,韩国最大的船东之一,韩进海运,因和银行协商失败已经向法院申请启动企业回生程序(corporate rehabilitation)。这对于很多贸易商来说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总体来说,我们预计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形:
1. 韩进所有或承租的船舶被第三方扣押作为其向韩进索赔的担保,而贵司的货物可能刚好在该船上。
这个可能是货主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在没有了解到具体情况之前可能很难判断扣船会造成的影响,因为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租约链,涉及的韩进公司主体,以及船舶具体的装/卸货地点等。
为使扣船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贵司应该确保知晓提单原件所在地,并能够在卸货港及时出示,以在必要时证明对货物的所有权并促使船舶放货。
视扣船的可能性大小,应适当考虑如何避免船舶被扣,比如要求船舶在港区外加油。
应尽可能让船舶直接靠泊,这样即使被扣,也是在装卸货的过程中而不是在锚地。这样船舶被扣后还有可能继续让船舶卸货。
如果贵司是卖方,那么如何应对可能会更明显 - 贵司应该尽力先拿到货款并将货权转移给买方,这样即使发生了扣船,也可能更多的是买方需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当然尽可能多的获取关于对船舶的索赔或者申请扣船方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有可能可以通过证明对方没有权利扣船而阻止对方扣船——可向律师征询意见,了解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避免扣船的发生。
2. 贵司收到船东通知,说贵司的货物因为租家韩进没有付款而被留置
此时,最重要的就是判断留置条款是否被有效的并入到了(租约)。这更多的是个事实问题,取决于相关的合同规定。
还有必要要求船东证明在通知发出时(而不是将来),租家已经没有支付租约下的款项。
留置权的行使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行使留置权所在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的国家对行使留置权有不同的规定。所以有必要明确当地的法律法规以确定船东行使留置权是否合法。
3. 贵司收到未付运费的留置通知,因为租家韩进没有支付租约下的款项。
和对货物的留置通知相似,对运费的留置条款首先需要被有效的并入到租约中。同样地,这完全是一个事实问题,取决于相关合同规定。
如果贵司是租家,或者货物已经装船,提单已签发,则有必要在船东的留置通知发出前告知船东运费已付清,如果船东留置通知已发出,则贵司可能会被迫重复支付运费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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