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文件中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有关内容
说明:本文为图中通知内容节选。另外注意:修订后的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将于2022.05.01实施。
二、抽查方法
(一)抽样基数。企业抽样。样品从生产企业仓库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小于1吨。有机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样品按批次抽取,具体抽样数量依据相关标准确定。抽取样品时,要查验肥料登记证,核对相关信息。市场抽样。样品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袋。
(二)样品确认。从农资市场中抽取的样品要进行样品确认,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并复制其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检单位书面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注意事项。抽样人员依据《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有机肥料》(NY 525—201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标准进行抽样和检验。抽样人员要准确完整记录产品信息并填写抽样单,填写内容要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名或加盖公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抽检情况。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有机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机质质量分数、总养分、水分、酸碱度、总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检测依据为《有机肥料》(NY 525—2012)。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
微生物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活菌数、杂菌率、霉菌杂菌数、总养分、有机质、细度、水分、pH值,以及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汞、砷、镉、铅、铬。检测依据为《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17)和《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NY/T 2321—2013)。
四、结果判定和确认
(一)结果判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有机肥料》(NY 525—2012)、《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15063—2009)、《农用微生物菌剂》(GB 20287—2006)、《生物有机肥》(NY 884—2012)、《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农用微生物浓缩菌剂》(NY/T 3083—2017)和《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NY 885—2004)等进行判定。
(二)结果确认。样品检验结束后,抽检单位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企业,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在收到检验结果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检结果。
(三)异议处理。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结果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及时安排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