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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南昌一地禁燃区域有变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长堎镇、望城镇、石埠镇、新建经济开发区、新丰管理处、红林林场。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公园;(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七)市、县(区)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企业被处罚的,处罚记录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七、在禁燃区和禁燃场所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南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来源:新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