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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这19种行为要严惩!

南昌日报 2022-05-02


擅自转借转租、
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
……
注意了!
这些行为要被严惩!


近日,
江西省住建厅、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出台
《关于加强住房保障
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
推进我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我省提出,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均为信用主体,接受当地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对其失信行为管理。



据了解,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失信行为,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我省将分类实施惩戒: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以告知、提示、教育、劝导其纠正失信行为等工作方式为主;

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警示、下达整改函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方式,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在其失信行为纠正之前,再次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对严重失信行为,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实施联合惩戒。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按照《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执行。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

1、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2、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3、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4、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的。5、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7、承租人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入户走访、检查排查和维修维护等工作。8、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9、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件,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10、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经济状况等情况变化。11、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绝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12、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13、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业务。14、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15、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16、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17、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的。18、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19、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服务或管理责任的。


|来源:南昌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吴跃强

|编辑:刘佳珉|审校:徐景|核发:万能热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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