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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融媒体中心 云上梯田和美元阳 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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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支持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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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支持购买商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支持农村居民进县城购买商品住房,切实改善农业人口住房条件,结合元阳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助对象及条件

(一)补助对象。购买元阳县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售商品住房(不含商业、车位、车库等其他性质的房屋),并在本细则规定的补助期间内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的元阳籍农业户口购房者。

(二)补助期间。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3月30日,以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

(三)补助户数。根据元阳县城镇化率需求测算,本实施细则实施期内补贴总数为300户,其中,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18个行政村82个村小组农业户口100户,核心区以外农业户口200户。

注:若最终实际申请补助的户数超过补助户数的,以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先到先得。

第二条  补助方式及标准

按照“一户一房一补贴”的原则,按申报程序报批后,每套享受补贴20000—30000元。其中,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18个行政村82个村小组内,符合补助条件的购房者每户补贴30000元,核心区以外符合补助条件的购房者每户补贴20000元。

第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购房者向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后,即可向开发企业领取《元阳县支持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申请人填写《元阳县支持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后,将相关资料一并提交至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提出核查意见后,由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提交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处审核。

(三)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四)审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管处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汇总表进行审批。

(五)兑付。符合补助条件的,在补贴活动结束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名单分2批次集中公示,即2023年2月28日和2023年3月31日各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购房补助资金拨付至买受人账户。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2.审核申请资料并汇总提交县财政局;

3.对房管处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汇总表进行审批;  

4.向开发企业出具应交补助资金明细表,审核开发企业相应补助资金的转入;

5.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管理;

6.购房补助资金的兑付;

7.出具补助证明;

8.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县财政局

按程序审批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三)开发企业

1.发放《元阳县支持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2.负责对本项目申请购房补助提交的申请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3.在完成商品房合同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补助资金转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账户。

第五条  购房补助相关要求

(一)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特殊情况必须办理退房和变更买受人的,在办理退房和变更买受人手续前退还补助资金。

(二)申请受理时间截止2023年3月30日,以提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三)在2023年1月17日前办理过退房的买受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于2023年1月17日后再次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不得享受购房补助。

(四)参与本细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项目实际客观、合理定价,在保证交付房屋质量及交房时间的前提下,为购房者提供最大优惠。享受本次购房补贴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仅限于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协议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每户仅限享受一次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补助资金。

(六)根据本实施细则领取补助的购房者,自《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否则必须退还补助资金;拒不退还的,有关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申请人返还补助资金。

(七)若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等原因导致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领取到补助资金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责令申请人退还全部补助资金,取消农户领取补助款项的资格。若因有关部门原因导致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人领取到补助资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请求申请人退还补助资金,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申请人返还。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元阳县支持购买商品住房补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承诺书

        


来源:县住建局

编辑:肖琳平

编:徐丽芳

监审:徐丽芳

总监:李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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