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检察官访谈】李琪林 :专注生态资源保护,部署开展“保护祖国北方生态屏障”专项工作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
创新发展 服务保障亮丽内蒙古建设
——专访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琪林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琪林
内蒙古作为祖国正北方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横跨中国三北,内连八省、外接俄蒙,区位十分重要。
如何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提出的“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战略定位,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新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现代化内蒙古”的重要部署,推动内蒙古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是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琪林到任以来一直在深入思考的问题。近日,他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2018年2月,李琪林(左二)赴兴安盟检察分院调研指导工作。 武天舒摄
坚持理性平和文明司法的理念
记者:李检您好!我们了解到您之前一直是在甘肃法院系统工作,今年跨系统、跨地区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任职。通过近一年的工作,您有什么切身感受?
李琪林:从法院到检察院,从法官到检察官,地方变了,身份变了,工作也变了,但维护人民权益、维护法律统一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初心始终如一。
内蒙古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属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全区检察机关立足实际,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职责神圣,使命光荣,任务艰巨。
记者: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理念一新天地宽”,要求加快转变工作理念。据了解,上任以来,您非常重视转变理念的问题,内蒙古检察机关是怎样转变工作理念的?
李琪林:理念引领行为,决定作为。今年以来,我们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全面深入贯彻落实“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要求,把“监督中办案、办案中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等新理念融入在内蒙古检察工作中。针对一些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制定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检察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办案中必须坚持理性平和文明司法的理念,用刑法的谦抑性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提出“提起诉讼是办案,督促履职也是办案”的理念,着力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工作成效上下功夫。
2018年3月28日,李琪林(左三)在苏尼特左旗检察院调研期间,参观该院公益诉讼展厅。武天舒摄
以“三个转变”推动检察工作
全面平衡充分发展
记者:张军检察长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阐释了检察工作普遍存在的“三个不平衡”问题,这在内蒙古检察工作中有哪些表现?你们在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方面有哪些探索和成效?
李琪林:“三个不平衡”问题集中反映了当前制约检察机关创新发展的普遍性、根本性问题。我区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检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尤为突出。民事、行政监督长期弱化甚至虚化,专业人才短缺,被动等案、消极监督问题突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普遍存在。
为解决检察工作发展不全面、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我们提出要实现“三个转变”,即推进检察工作从权力依赖向能力依赖转变,从自侦带动向强化监督转变,从刑事检察一极独大向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四轮驱动”转变,把工作重心、时间精力、人员力量聚焦到全面履职上来。我们强调,要加快推进“捕诉合一”,在做好批捕、起诉等刑事检察传统业务的同时,不断培育未成年人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新的增长点,着力在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上补齐短板、补强弱项,在公益诉讼方面打造内蒙古检察品牌。
◕ 在公益诉讼工作方面,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为重点,探索建立“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立体化生态检察模式,努力走出具有内蒙古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
◕ 在补齐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短板上,我们积极转变坐等办案、等米下锅的思维定势,变被动为主动,以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审判程序监督、虚假诉讼监督为切入点,着重办有社会意义、法律意义的案件,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实现精准监督。
在这一思路指引下,各项检察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今年前10个月,全区检察业务31项核心数据中,25个数据同比上升,14%的数据增幅超过30%。
2018年6月27 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守望草原庆七一·送法下乡惠民生”《普法宣传教育丛书(蒙古文)》送基层活动在通辽市扎鲁特旗巴雅尔图胡硕镇图布信嘎查正式启动,李琪林(右)在送法律蒙文书籍时与牧民交谈。 武天舒摄
服务大局必须有着力点
记者: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必须服从服务顺应大局。在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上,内蒙古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举措?
李琪林:服务大局必须有着力点。我们制定出台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12条措施、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14条意见、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30条意见,突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强调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通过办案保护企业产权和合法利益,今年以来共起诉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串通招投标、职务侵占、非法经营等犯罪134件253人。大力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在依法惩治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管理等领域犯罪的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对口扶贫工作,细化精准扶贫措施,通过推进产业项目助推脱贫。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今年以来发放救助金额408.1万元,同比上升84.66%。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落实既做“护法的卫士”又做“普法的先锋”要求,自治区检察院发挥蒙语教学的独特优势,编译出版36册蒙文《普法宣传教育丛书》,并在全区三级检察院同步启动丛书送基层活动,深入农村牧区送书5533套,实现了苏木嘎查、少数民族院校、基层检察室全覆盖。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生态保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自治区党委提出要加快“美丽内蒙古”建设。内蒙古检察机关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上有何作为?取得了什么成效?
李琪林:我们专注生态资源保护,部署开展“保护祖国北方生态屏障”专项工作,集中办理了大青山、西鄂尔多斯、都斯图河湿地等一批自然保护区系列案件,督促清理非法采探矿企业153家。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起公诉1313件164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61件203人。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轻刑化和恢复成本高的矛盾,部署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提起诉讼40件,法院判决19件。通过办案督促修复被破坏的林地162.86万亩、草原10.39万亩,对无法修复的推行异地补植,督促植树造林6800多亩。
我们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出台检察工作意见,助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对照中央环保督查反馈的问题,督促整改一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积极参与“一湖两海”综合治理,制定“13条意见”服务呼伦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成立岱海生态保护区检察室专司监督职责。开展“保护黄河”专项活动,督促恢复黄河沿岸非法占用的林地、草原4.8万亩,督促清理河道26公里、被污染水域72.81亩、固体废物2.03万吨,整治污染环境企业和养殖场192家。察右前旗检察院办理的硫酸污染土壤案,追究涉事企业承担污染土壤修复资金1389万元,为国家追回污染治理处置费481万元。
我们加强内外合作联动,推进生态保护联盟建设。针对生态环境跨地域、跨流域、跨国境的实际,与蒙古国磋商建立跨国境河流生态保护协作机制,推动蒙古国东方省与呼伦贝尔市检察机关就界河、界湖水源地生态保护达成合作协议。与河北省检察院联合开展维护首都水域生态安全专项工作;与河北、山西、辽宁省检察院共同签署“祖国北部绿水青山蓝天护航联合行动”实施意见;与东北三省检察机关签署保护森林资源、辽河、松花江流域水资源等4个协作文件;与宁夏就贺兰山生态保护构建联防联控机制……通过不断推进保护公益共同体建设,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李琪林接受检察日报记者专访。 张星远摄
做好检察工作
必须牢牢抓住“人”这一要素
记者:“重自强”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内蒙古是边疆民族地区,在建设过硬检察队伍、提高队伍素质能力方面,您重点抓了哪些工作?
李琪林:做好新时代全区检察工作,必须牢牢抓住“人”这一要素,按照“五个过硬”要求,加强思想、能力、作风、组织和制度建设。
今年,我们开展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大研讨大培训活动,举办专题培训班,检察长带头作专题辅导报告,实现三级院学习研讨培训全覆盖,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指导工作、破解难题的具体行动。
我们注重强化检察文化引领,发掘提炼了“忠诚、尚法、包容、坚韧”内蒙古检察精神,充分发挥精神引导、规范、凝聚、教育、激励的功能。
我们树立“没有不重要的工作,没有不重要的岗位,只有不适应的个体”的观念,把专业化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运用教育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互派学习等行之有效的措施,提升各类检察人员履职能力,切实解决新时代面临的本领恐慌问题。突出“帮助式培训”,推行“检察官教检察官”模式,举办专题培训班10期,培训1349人次,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促进整体业务能力提升。同时,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结合巡视整改,在全区部署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题警示教育活动,强化纪律作风建设。
记者: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对此您有什么考虑?
李琪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求全区检察机关把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两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对照修改后的法律,加强办案制度规范。抓住即将开展的内设机构改革,科学设定内设机构和办案组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充分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促进检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精准、更加及时、更加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