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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怎么还有理了?

【800期】 阿荣检察 2019-03-29


法律小故事


2010年6月份,小赵借给小钱5万元钱,约定借款期限是一年。直到2018年7月份,小钱一直没有还钱,小赵碍于情面也未向小钱索要过,当小赵向小钱要钱时,小钱便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小赵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



可让小赵意外的是,开庭时,小钱提出了“诉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居然判决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小赵很是疑惑,借出去的钱怎么就没了,欠钱还有理了。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也很疑惑。法院的处理结果是不是有问题。当然不是了,“诉讼时效”是个法律专业术语,指的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力,那么债务人便获得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便会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当法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便不再予以保护。



普法时间
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检察官提醒


对于民事权利要在法律规定在时限内行使,以免自身权利因“诉讼时效”已过,权益得不到保护。



文案:尹庆国   编辑:陶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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