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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了,你知道中国警察里最不好过的人是谁吗?

2017-01-24 小号角 小号角

马上要过年了,要问这几天警察群体里最不好过的人是谁,我想可能要数江西九江新塘派出所的一名民警了。因为他正在百般煎熬中等待着九江县检察院的调查结果,而这个结果,有可能从此永远改变他的人生轨迹!


1月3日,九江新塘派出所四名警务人员在出警制服一名持刀精神病人过程中,因民警第二枪警告射击子弹反弹变道致精神病人受伤,在送医医治无效后于次日死亡,注意是“次日”。据“北京时间”调查记者消息,1月16日下午,江西省检察院以及省公安厅的十多名相关调查人员曾来到精神病人邬乃从家进行现场调查;1月20日,江西九江县宣传部门相关人员表示,当地检察院已经立案调查。


笔者觉得在探讨事情本身之前,有必要先来谈一下“北京时间”这篇报道本身:



1

“北京时间”的报道是不是丧心沦德?



公道的讲,从我个人角度,我觉得首先应当感谢“北京时间”调查记者的付出,因为浏览下该自媒体文章我们不难发现,这位调查记者不仅采访了精神病人的家属——第二任妻子、父母,还采访了邻居、小学校长,还在现场蹲点近距离接触了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调查人员,“弹道专家”、“当事民警”。所以,正是因为记者辛苦的现场调查,才让我们能够有渠道获知一些有限的、翔实的现场信息。另外,该事件能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与关注,与“北京时间”的辛苦付出也是不可或缺的关系。然而,尽管存在以上因素,但这依然也丝毫阻挡不了我对“北京时间”自媒体针对这次报道的价值判断:这是一起严重丧失新闻媒体人职业操守的报道。


为什么这么说?


前段说了,我对记者现场调查最终呈现给我们的事实并不怀疑,因为我相信该记者还不会歪曲一些基本的事实,比如把黑的说成白的,把死的说成活的。但是,在我的意识里,如果一位调查记者基于自己调查的所有事实,把自己想要呈现的事实摆给大家,把不想呈现的事实刻意模糊或者有意规避,那么我认为:这样的报道,比造谣式的抹黑更恶毒更有杀伤力(民众更容易被误导)也更让人厌恶。而本次北京时间的报道,在笔者看来,恰恰存在此问题:


首先,我们要从“北京时间”自媒体文章的标题摊开。先来看一下标题——《警方开枪示警子弹反弹?江西一精神病人中枪身亡》,从标题看,“北京时间”显然知道问题的关键和民众的关切在哪里,对,就在“警方开枪示警子弹反弹?”,这句话换下表述也可理解为“到底是警察直接开枪射杀精神病人还是流弹致死”,那么文章通篇有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呢?我们看下文章的开头截图:




读完这个开头,我不知道读者们会作何感想?我想问问亲爱的读者们,你们会有几个人不认为这是“恶警草菅精神病人命”,换句话说“还有几个人认为这是警方开枪示警子弹反弹”?笔者一直单纯的认为:现场调查记者的职责,就是将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进行最为翔实、客观、全面的调查,从而给民众最真切的回应。我想,调查记者是有资源有机会也有义务将问题说清楚的,至少,她可以调查到在场的家属、围观人员:警察朝哪儿开的枪?即便人们都没注意到(我想这种可能性很小,因为如果警察直接朝精神病人开枪,人们会不会当场将警察撕成狗×?!)至少她还可以将此在文中作以澄清与说明。然而,然而,我们最好先来看一看“北京时间”的文章,在最关键章节(子弹打在地面砖头反弹进体内?)最关键问题上的描述:




“警察朝天开了一枪……,警察又开了一枪,邬乃从就倒在了地上,警察还用警棍打了邬乃从几下”“当时我们并不知道邬乃从中了枪,以为警察是开枪吓唬他”,其实,你仔细再研读下其内容会发现,北京时间不单单是在关键问题上刻意模糊或者是规避了家属和邻居的言辞,而在针对不管是调查组和还是当事警察的对关键问题的言论上,却进行了出奇的无比细致的表述,鉴于篇幅所限,笔者在此就不一一呈现了,有兴趣的可以直接到其公众号上搜索查看。


我亲爱的读者们,你们觉得这样的表述有没有技巧?我亲爱的读者们,你们觉得身为调查记者,她是真切的回应了民众的关切吗?“著名”主持人白岩松曾经说过“做新闻不是做感动中国”,我想调查记者们这个时候即便不像白主持问一句“是什么让一个五十多岁的老汉举起了枪?”,也总该问一下“枪口指到哪儿”吧?是的,“做新闻不是做感动中国”,但是,笔者在此也想说:做调查,也远不是做煽动中国!!!



我为什么说煽动?我想还是那句话:如果媒体基于自己的记者调查的所有事实,仅仅为了某些诸如传播力、流量等现实考量,丧失职业操守和肩负的社会责任,从而选择性把自己想要呈现的事实摆给大家,把不想呈现的事实刻意模糊或者有意规避,我想用丧心沦德来形容,还远不足以表达我的愤怒。另外,笔者还想把“北京时间”公号下迄今点赞最多的留言拿出来,以让大家共同见识下“误导”与“煽动”的力量:


(这就是北京时间想要的结果吗)


说到这里,笔者觉得有必要唠一下“北京时间”这个自媒体平台。说实话,在2017年以前,笔者是从未听说过这个平台的,很不幸的是,第一次耳闻居然还是被环球时报称之为“2017年第一大型假新闻”的一篇报道《为遮丑?陕西富平21名婴儿被贩卖 解救三年后官方才发认领公告》,没错,这篇报道,来自于“北京时间”。据说,因为这篇报道“环球时报”和“北京时间”“干了架”。那么“北京时间”是什么来路呢?我们先从“北京时间调查”微信公号说起,“北京时间调查”帐号原始ID:btime007,帐号主体:北京时间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时间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前,由360公司控股,北京电视台参股,主打“北京时间”自媒体平台,由网络搜索发现其目标定位于以视频直播为主的自媒体平台,“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平台”的潜在有力竞争者!说实话,在被环球时报称为“2017年第一弹大型假新闻”的那篇文章报道中,我一直认为“北京时间”尽管信息偏颇,但是本心是履行了一个媒体的正当监督职能,但是,今天,当我反复读这个btime007关于《警方鸣枪示警子弹反弹?》的文章报道后,我不得不表达的一点是:


请注意我的口型:CNN(美国有限新闻台)……(省略号内容不可描述)



2

涉事警察的法律责任分析



目前看来,九江县检察院对此立案侦查的消息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笔者本人法律功底浅薄,但还是忍不住要唠上几句,不周之处,还请读者多多担待:


不出所料,涉事民警将面临两项罪名的调查:一、开枪是否合法合规的滥用职权罪,二、是否及时送医的玩忽职守罪。其实这两项罪名,都牵扯到一个核心的事实:涉事民警的第二枪,到底是不是流弹?百度是这样解释流弹概念的:流弹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枪击现象,它是指普通动能枪械击发后,击中了瞄准线(或弹道危险界)以外物体的弹头。天上掉下来的子弹,或者经过障碍物反弹的子弹,都属于流弹范围。其实,至于是不是流弹的问题,我想虽然北京时间虽然在某些地方做了至关重要的模糊,但我认为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北京时间”的这篇报道,其实早已给我们了答案:


首先,从出警民警第二枪击发后的反应来看,如果枪口朝着精神病人击发,之后精神病人倒地,我想作为一个正常民警的思维,是会在第一时间查看伤情,并呼叫救护车,而不是向当事民警表现的一样,立马上手铐并带回派出所处理。


其次,从精神病人的家属及周围群众的反应来看,枪口也并不具备指向精神病人的条件。“北京时间”在报道文章中曾有这样一段关于其妻子的描述:“费伦菊称,“邬乃从坐在车上满头大汗,说脚很疼,一路上没有一个警察说邬乃从受了伤,更没有说过他中了枪,也没看到他身上出血,他自己也没说受伤,我一点都不知道。””,结合文章前段围观群众的描述“以为警察开枪只是想吓唬吓唬他”,显然,在场的所有人都没有察觉邬乃从有中枪的迹象,如果当时民警将枪口对准精神病人的话,我想,现场的情形绝不是事实所展现的那样。


再者,从“北京时间”调查记者的报道文章中可以知悉,1月16日一名省检察院的调查人员在调查现场对家属称:“打进邬乃从身上的子弹头我带过来了,执法记录仪我都看了,邬乃从当时和民警有明显的刀叉(邬乃从砍树的弯刀和警察的防暴钢叉)对抗的声音,但是一切都要等待调查结果出来。”显然,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证据以及两名民警还原现场的描述都是较为清楚的展现事实的证据。



至于有读者反应的“如果是子弹从地面反弹击中精神病人的话,为何子弹轨迹却是从上方肚挤眼旁边向下进入大腿肌肉”的问题,笔者认为这要取决精神病人当时所处的身体姿势以及子弹经历什么样的反弹轨迹等诸多因素有关,因为没有翔实的现场认知,我们并不能得出确定性的结论。


那么,我们来一起看下涉事民警用枪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说这个之前,笔者觉得需要先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1.为什么警察要出警去帮助制服精神病人?

我们从披露的事件过程不难发现:家属想送精神病人去看病,找了几个人帮忙,因为觉得“膀大,拧不过”,后来精神病人又拿起了刀据说是去砍树。虽然调查还未披露家属是如何报的警,但笔者认为“精神病人拿起了刀”是关键,一个精神病人拿起了刀,你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吗?我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去年北京的警察徒手面对持菜刀的精神病人的情形,那可是血的教训。为什么家属要报警?是因为家属害怕制服一个持刀的精神病人有生命危险,害怕精神病人会在意想不到的时候持刀伤人。为什么警察一定要出警?当然是去防止精神病人拿刀伤人,如果你接警了而不去,如果精神病人持刀砍死了人,试想警察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当然,这样的原因分析,只是笔者一方的猜测,至于具体的事实,还有待于调查组的认定。


2.为什么警察要在制服精神病人的时候使用枪支?


使用枪支,并不是如网上一些人所言仅是“吓唬”精神病人,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有效保护人民警察的自身安全以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我们可以看下2015年5月施行的最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在现场处置犯罪行为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视情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警告。来不及口头警告的,可以直接鸣枪警告


而“北京时间”在文章里这样描述“根据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条例,警察只有在遭遇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下,经警告无效,方可使用武器。家属费解的是,很显然,精神病人邬乃从并未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为何警察会开枪?”,至于北京时间的这种论调,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认识不清、应用法律不当以及混淆了“鸣枪警告”与“使用武器”概念及关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十五种紧急情形: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而该条所说“使用武器”,是使用枪支开枪的十五种前提,而并非是对“鸣枪示警”所做出的规范。正是因为99年条例的诸多不完善,公安机关才在2015年对民警使用枪支问题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而新出台的佩戴枪支规范对“鸣枪示警”的条件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所以,搞清楚民警是“鸣枪示警”还是“直接开枪”也是问题的重点。另外还有个问题就是所谓的安全方向是否仅指天空?显然不是,这点笔者不想再展开论述,所以如果民警是朝安全方向的鸣枪示警环节发生流弹致伤精神病人,从《规范》的第十一条及十四天规定看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笔者认为,涉事民警并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过错犯罪。


那么,民警是否具有“未及时送医”的玩忽职守犯罪?


笔者在假定调查认定为“鸣枪示警的流弹”结论下,民警存不存在疏忽大意及过于自信的过失?笔者认为,民警依照法律规范的操作,只要朝“自认为”安全的方向鸣枪示警,就不应当负玩忽职守的过失犯罪的法律责任。注意是“自认为”,因为流弹的弹道轨迹并非民警在极短的现场情形下所能预料,只要对方向的一般性判断不会伤及他人,在现场没有其它明显因素的支撑下,应当认定民警没有发现精神病人遭枪击受伤的能力与责任。所以,就当然不能以玩忽职守犯罪来评价。



3

从美国警察连开六枪,看中国社会的价值追求



聊这个前,我们先看段美国警察第一视角的执法视频: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z0366yenwdi&width=500&height=375&auto=0


看完这个视频,我不知道小伙伴们作何感想?几位美国警察,不知道对歹徒喊了多少遍把刀扔掉,但歹徒伸着两手依然无动于衷,两位警察对着歹徒连开六枪,在观察完确定消除危险后,先上前对满身是血的歹徒带上手铐……,我不知道,这要在中国,这要在中国,会TM被喷成什么样?另外,我还想奉劝一些脑残的类公知体,别我们一谈美国警察执法,就拿美国枪支泛滥的大环境说事,我想持类似想法的,请再仔细看视频十遍,看看这位歹徒手里除了刀还有什么?除了晃晃悠悠慢慢腾腾的上前,还有什么其它危险举动?如果你觉得这还不过瘾,那笔者就再给你列举以下几个美国事件:


有人拿枪号称要自杀,亲人叫来警察,结果此人被警察16枪击毙(Joseph Jennings案)。

(Joseph Jennings生前照片)


有警察突袭可能的毒贩居所,80岁住客因为视力不佳以为是抢劫犯来了而进行反抗,结果莫名其妙被击毙(Eugene Mallory案)。


有警察见到两名受害者逃离犯罪现场,结果误以为跑在后面的人是罪犯而直接击毙(John Winkler案)。


有警察在一栋此前发生了多起刑事案件的公寓楼巡逻,因为光线不佳,以及住客突然出现使警察一惊,警察下意识开枪,射杀了住客(Akai Gurley案)。


请问,在中国这些个警察会是什么下场?而在美国呢……


我想美国警察敢这样执法,除了现实中枪支泛滥的重要因素之外,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的法律、美国的人民知道,在危险的时刻,是优先保护警察,还是优先保护人渣!!!


最后,奉上一句话,如果制度最终保护人渣,那么这个社会,就会人渣横行!!!


(还有三天就要春节了,小编在此提前祝大家春节愉快,也愿我们江西九江的涉事战友平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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