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公安局领导被追责了没有?

2017-08-21 小号角 小号角 小号角

河北涉县,革命老区。百度百科上说,革命年代从涉县走出了两位元帅,360多位将军,被誉为“中国第二代领导核心的摇篮”。


然而就在这样一个优良革命传统的老区,最近几日却发生了一起闻名全国的丑闻:一名男子因在网络发帖批评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这个丑闻丑在哪里?这个丑闻丑在涉县公安局作为执法单位不但不知道自己办错了案子,却还把它当做一件功劳好事拿到涉县广播电视台去宣传,而更不可思议的是,广播电台竟然还真当好事儿给播出了!


公众一眼就能看出的常识性错误,却在体制内沦陷了一整个链条。舆论为此哗然!


8月20日19:55分,邯郸公安网络发言人微博发布消息。内容主要有三点:①发帖人张某某原来参与经营医院旧址食堂,因未竞标新食堂经营权心有不满,遂于酒后通过网络发布有偏差信息。②市公安局认为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责成涉县公安局撤销。③对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原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显然,邯郸公安作为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在一天之内及时纠正涉县警方的错误执法,这样的纠偏速度值得肯定。


然而,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在涉县舆情为之轰动的同时,有这样一个群体比吃瓜群众更为关注事件的接续走向,这个群体,就是和涉县办案民警同病相怜的共和国基层警官们!


这些基层民警为什么瞪大了眼珠子盯着涉县?因为他们比吃瓜群众有更充分的理由合理的怀疑:涉县发帖网民被拘,可能存在权力掣肘执法的案外因素。他们也比吃瓜群众更关心对案事件及办案民警的处理结果。



为什么?


从办案程序上讲。很多吃瓜群众不懂得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审核流程,笔者就先从办案程序上给大家说一说,一个做出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会经过多少审批环节。依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及各地案件审核审批相关程序规定,一般情况是这样的:第一步案件承办人要将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强制措施等办案意见首先经办案部门法制员审核,第二步提交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三步法制部门案件审核人审核,第四步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五步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正副局领导审批。也就是说,要对一个违法嫌疑人做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要先后经过办案人、办案部门法制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案件审核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公安局(分)局领导等共六个环节把关,考虑到一些地方的办案部门法制员大都由办案人兼任,可减少一到两个环节,那把关也至少有4-5个环节。罗列这些,只是想向大家澄清和强调的是,涉县公安这次因法律适用不当造成的错案,是在完备和健全的案件审核审批制度之下,公然酿就的。经过4-5个案件审核审批环节,还在如此简单明显的事实之上一起适用法律不当,谁能不去怀疑这里面有掣肘法律的案外因素?!



从案件事实上讲。网民在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对涉县新医院食堂饭菜“价高难吃”给予差评,我想,作为一名稍具一定法律知识的办案人员,应该不难区分其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性质。动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法律大棒以行政拘留等公权手段打压,不论这一举动的初衷有多么正统,都是一种明显过度滥用法律的表现,也是不被大众所能接受的。从邯郸公安微博发布的信息来看,涉县公安对于此起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没有错误的,错误在于法律适用错误。这也就排除了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的情形。而涉县公安在案件事实认定没有错误的情况下,却还在如此规范的审批流程上、简单明了的事实问题上适用法律错误,谁能不去怀疑这里面有掣肘法律的案外因素。


当然,弄清涉县本次事件是否存在诸如“资本寻租权力排挤打压竞争对手”、“大干100天落实县委全会精神争当排头兵”等掣肘法律的案外因素并不是本文的初衷,那仿佛应该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构的职责所在。而“涉县公安对网民差评医院食堂饭菜而予以拘留”已成为严重的涉警负面舆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邯郸公安及时介入,也在第一时间以《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1999年6月11日公安部令第40号公布施行)启动了纠偏机制。办案民警和办案单位负责人也因此都受到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而让人不能理解的一点是,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我们不禁要问的是,当办案民警及部门负责人被追求执法过错责任以后,作为做出行政拘留决定最后审批人的公安分局领导,因此应不应当被追究责任?追究了什么责任?!


      ……



附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第九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下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规定向上级请示的案件,因上级的决定、命令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因下级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如实汇报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级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下级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没有报告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和下级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已经报告的,由上级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8条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公通字2016第7号2016年3月17日施行)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发生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应当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

    ……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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