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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决定!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

2017-09-03 小号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9月1日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2017年9月1日下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获表决通过。自此,该考试制度的名称由“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问题来自今天常委会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钟雪泉主持,有关问题由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回答。


问题一:表决投票情况怎样?


会议应到164人,出席147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4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问题二:法律修改后,哪九类人员需要参加考试?


  • 1初任法官

  • 2初任检察官

  • 3申请律师

  • 4公证员执业

  • 5在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6行政复议、7行政裁决、8法律顾问的公务员

  • 以及9担任法律类仲裁员的


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问题三: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有哪些情形?


在律师法和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再担任律师、公证员,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问题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还有效吗?


这两类证书,与实施该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同等效力。


问题五:法律修改后,那些已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核、行政裁决的这些人还要不要另行参加考试,获取资格?


在这项制度实施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公务员,才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上述岗位上从事上述工作,而且胜任现任职务的人员不受这项制度的影响——这就是例外情形,也就是中办国办文件中说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但是,在业务线上,没有资格证的年轻人们,如果不去参加这个考试,很可能会逐渐被边缘化,就是十五年前司法考试改革后的法检人员一样。


问题六: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有变化吗?


司法考试的报名学历条件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当中任职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来确定的,这次修法没有对这“两法”(记者注:两法中有关学历条件)做改变,但是授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组织实施。决定发布之后,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将依据决定的规定和改革的相关意见规定,商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共同来研究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这个实施办法将会对报名办法、报名的学历条件、考试方式、考试内容、资格的管理等进行细化,在制定之后会向社会发布。


问题七:从事立法工作等相关人员是否也应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目前在八部法律当中规范了哪些人员必须参加考试,才能获得从事这类职业的资格条件,这是明确的。现在从事立法的法律职业人员,也包括现在进行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人员,没有纳入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这次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改,主要更关注对公民、法人权利的保护,将从事司法性质(工作)的人员纳入考试范围。虽然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但在(司法)改革的工作方案当中,提倡和鼓励立法人员和法律法学教育人员参加这样的资格考试。


问题八:本决定何时开始施行?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法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作出修改


(一)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将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三)在第四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将第三项修改为:“(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9日上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对有关法律中涉及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等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赞同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于8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中央政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司法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规定对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要做到稳妥有序进行,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有关改革方案,在有关法律的修改施行以后,初次从事相关工作的公务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行政机关中从事相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不受影响。在选任中,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有关方面已经作了研究论证,总体上是可行的。


有的常委委员还提出,在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法律职业人员的选任条件,严密组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一步细化法律职业人员的具体范围等。法律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在法律修改后认真履行有关职责,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及相关法律职业人员选任等工作。


此外,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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