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除了《人民的名义》检察院还做了这件实事

2017-05-05 辽宁检察


最近,《人民的名义》成了吃瓜群众茶余饭后的热议话题,剧中侯亮平、陈海、陆亦可等角色着实为检察院圈了一波粉。亲戚朋友见了小张都问,“小张,什么时候也抓几个丁义珍回来,请你喝酒”。这样的次数多了,小张觉得非常有必要向大家说明一下,除了抓贪官,检察院还干了很多实事,今天就给大家讲一讲“两个专项监督活动”。



“两个专项”是哪两项?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资源破坏和伪劣食品药品逐渐成为危害民生的两个突出问题。

    

在网络查询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全国各地均难以幸免,尤其是有些企业罔顾社会公德,违规排放污染物,导致土壤、水体、空气污染。最近网络出现一篇名为《华北地区发现17万平方米超级工业污水渗坑》的文章,所配图片触目惊心,据报道环保部和河北省政府已进行了现场查看,基本能够确定污染事件属实。同时,伪劣食品、药品也在不断威胁着人民群众们的身体健康。从早年间的苏丹红事件、毒奶粉事件,到去年的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有些不法企业、商户为了牟利已经丧失了道德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说,“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201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简称“两个专项监督活动”。


    

咦?检察院怎么管的这么宽?


    


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由环保、国土、林业等多个政府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由食药监、卫生、工商、质检等多部门负责,上述政府部门履行的是日常行政监管职能,对违法的企业、个人有行政处罚权,如罚款、责令停业、行政拘留等。而对于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达到犯罪程度的案件,则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在这个由行政程序转向司法程序的过程中,问题就出现了。一般行政机关对自身主管业务的行政法规比较熟悉,但对刑事法律相对就比较陌生,难以把握哪些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对于一些处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审判边缘地带的案件,公安机关担心立案后会被判决无罪,又不敢轻易立案。综合以上两种因素,过去存在着“以罚代刑”的执法倾向,本该被判刑、蹲监狱的犯罪分子却被罚款、行政拘留了事,无形中降低了污染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成本,很多不法分子敢于铤而走险。

    

检察机关参与保护环境资源、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是立足于宪法第129条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法规、对公安机关履行刑事法律双管齐下进行监督,扭转过去“以罚代刑”的执法趋势,让严厉惩治污染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的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以刑罚的手段真正落在实处。


    


检察院开展两项监督活动有哪些手段呢?



辽宁省检察机关开展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主要采取走访行政机关、排查案件卷宗、建立长效机制等手段。如:


沈阳市检察机关共计排查行政执法卷宗1500余册,市内各区有针对性的对食药监、环保、林业、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走访,针对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凸显的现状,重点对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卷宗40余件进行了逐卷查阅,最终对12件案件提出了移送建议,并全部移送公安机关。


本溪市检察机关共计排查行政执法卷宗3500余册,在对市林业局和市森林公安局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查阅行政执法卷宗228册,发现立案监督线索数条。


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会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立案和立案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期限、超期限不出具决定时的处理办法等多项内容,为各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抓手。

    

那么,通过两项监督活动惩治了多少不法分子?


    


从2015年3月到2016年年底,全省检察机关经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已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5件75人,其中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36件43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29件32人。


全省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94件147人,其中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52件85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42件62人。


经监督的案件有罪判决19件47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7件14人。


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7件9人,其中立案侦查2件2人。




数据太抽象了,能不能说点具体的呀?

    


上面列举的是总体数据,下面介绍几个典型案例,不法分子产生的危害可能就在您身边:

    


1.打击“保护伞”,盯住漏网之鱼

    

2016年下半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报捕的李某滥伐林木一案,李某在抚顺某两处林地未经审批滥伐天然林木3198株,合2634.32立方米,其中包含大量曲柳、黄菠萝等珍贵树种。在批准逮捕李某的同时,检察官发现当地森林派出所所长王某在查获李某运输木材时,不仅未依法查办,反而还为李某出谋划策,涉嫌渎职犯罪。另外经营木材厂的赵某收购李某滥伐的林木也涉嫌犯罪,但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被遗漏。经过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对赵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而涉嫌渎职犯罪的“保护伞”王某已被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二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制药公司经理经监督被判七年

    

2015年,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报捕的岳某某生产假药案,岳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沈阳某制药有限责公司生产“化糖养胰胶囊”1000余万粒,后经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检察官发现,收委托生产假药的沈阳某制药公司系单位犯罪,但公安机关报捕的只有该企业生产部长杨某,而公司总经理余某却并未被报捕。经认真分析,部分书证、证人证言等均将目标指向了余某,但公安机关并未对余某立案侦查。经监督,公安机关对余某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余某犯生产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3.废品收购站排放危险废物,经监督被刑事立案


2014年以来,辽阳市太子河区某废品收购站在后院挖掘渗坑清洗塑料瓶子,将产生的含有氢氧化钠废水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中,造成环境污染。太子河区环保局和公安局无处理该类案件的经验,由环保还是公安机关委托鉴定,鉴定及处置废弃物的经费来源等问题没有先例。经检察机关协调,确定该案应由环保部门对废弃物进行鉴定并依法处置,鉴定后如不属于危险废物,则由环保局进行行政处理,如为危险废物,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该废品收购站排放的氢氧化钠废水属于危险废物HW35,代码90035232,经营者张某某公安机关被抓捕归案。


    

专项活动是不是一阵风,刮过就完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4年2月开始部署“两个专项监督活动”,2014年是第一期;2015年3月到2016年年底是第二期。今年2月,高检院决定开展为期两年的第三期活动。高检院认为“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的严峻形势与党中央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依然有差距,监督办案空白院多、办理有震动有影响的案件少、“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运用不够充分等问题依然存在”。总之,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的形势不根本好转,“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就不鸣金收兵。


    

各位网友、《人民的名义》的热心观众,通过本文的介绍,你是否了解到,检察机关不止抓赵德汉、丁义珍,同时也盯着那些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检察机关将牢记人民赋予的使命,永远做法律的忠实守护者。


作者丨张巍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