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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译制篇】中央网信办发布APP新规!创业必读~
此次《新规》规范的核心内容是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即APP,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新规》针对两个对象: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如京东、淘宝等的电商)。
1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2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3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1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2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
3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4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1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2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3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5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6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六十日。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郑宁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有问”APP副总裁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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