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讨论刀刺辱母者案?我们为你整理了迄今最全的报道事实与观点|特别关注
“刀刺辱母者案”让这个周末颇不平静,带有“辱母”、“杀人”、“ 判决不公”等戳社会大众痛点的标签让这个事件被曝光以来已经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讨论。无论是对事件细节真实的追问,还是由此案引发的关于案件本身和与案件相关话题的探讨,都使此案的社会意义非比寻常。
秉着新闻报道需首先明确事实的原则,RUC新闻坊的小编梳理了目前媒体报道的有关此事件的时间轴,以及关于此案引发的多角度评论,与你一同探究此案得到广泛关注背后的原因。
一、“刀刺辱母者案”时间轴
本文汇总了《南方周末》、《新京报》、《法制日报》、《澎湃新闻》、官方机构微博、于欢姑妈于秀荣向华西都市报记者提供的一份《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的打印材料等相关来源信息,梳理出了“刀刺辱母者案”来龙去脉的时间轴:
2009年
苏银霞创办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工贸”)。(来源于《南方周末》)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
因公司资金困难,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截止11月1日,陆续共还款184万元。吴学占要求以房屋抵债,苏银霞未同意。(来源于《南方周末》)
2016年4月1日
吴学占将苏银霞的房子强占,苏银霞一家只能在工厂居住。 (于欢姑妈于秀荣提供)
拿来抵债的是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来源于《南方周末》)
2016年4月13日
110民警到苏银霞家调查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随后民警离开,据苏银霞提供的情况说明,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来源于《南方周末》)
此后,吴学占将苏银霞推出门外并派人24小时跟随。(于欢姑妈于秀荣提供)
2016年4月13日下午
苏银霞回到工厂后,四次(而于欢姑妈于秀荣提供的材料显示为“两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请求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随后,她将自己的恐惧和绝望,哭着告诉了源大工贸职工刘晓兰(化名)。(来源于《南方周末》)
2016年4月14日下午4时
源大工贸职工刘晓兰(化名)看到三辆没有车牌的轿车进入工厂,一行约十人将烧烤架支在公司办公楼门口,堵门催债。(来源于《南方周末》)
2016年4月14日下午8时许
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苏银霞和她的儿子于欢进行极端凌辱——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来源于《南方周末》)
2016年4月14日下午10时13分
监控显示,民警赶到,讨债人员声称为经济纠纷,民警到其他房间找人询问情况。苏银霞和于欢两人想要跟着出去,被讨债人员拦着继续围攻侮辱、殴打。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于欢姑妈于秀荣提供)
结果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来源于《南方周末》)
2017年2月17日
山东聊城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来源于《南方周末》)
2017年3月23日
《刺死辱母者》一文首发于《南方周末》,经各方转载后,引起各方巨大关注。
2017年3月25日下午9时21分
济南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济南公安发布“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 ”疑对聊城“辱母案”发酵后的舆论进行点评,但引来众多网友抨击。
2017年3月25日
人民日报评论《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评论称,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澎湃新闻”微信公众号发文《澎湃追访“辱母案”》。
“中国之声”微信公众号发文《刺死辱母者案,别让不安情绪成为另一种“高利贷”》
2017年3月26日
《法制日报》发文《重磅!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披露! 》。
《长江日报》发文《儿子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真相到底是什么?一审判决书全文在此 》。
“新京报评论”微信公众号发文《新京报社论 | “刀刺辱母者案”:突破社会底线的恶行,司法岂能忍》。
2017年3月26日上午10时43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来源于山东高院官方微博)
于欢辩护律师殷清利表示,已经接到法院通知,将明天前往法院阅卷,同时,他将在二审中就于欢在案发时的精神状况申请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申请失败,他将根据《刑诉法》规定,向法庭申请国内权威的精神病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来源于《新京报》)
2017年3月26日上午11时16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2017年3月26日上午12时50分
山东省公安厅发布通报,已于今天上午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来源于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
2017年3月26日下午1时01分
人民日报再度发表评论《辱母杀人案: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评论称,当刑事个案成为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关乎我们对法治未来走向的信心。司法,不仅关乎纸面规则的落地,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更关乎人心所向,伦理人情。否则,于欢承担的,就不止是杜志浩带来的羞辱。
2017年3月26日下午4时15分
聊城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已牵头成立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全面开展调查。(来源于聊城新闻网)
2017年3月26日下午4时27分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来源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二、“刀刺辱母者”观点汇总
探讨人伦与法理之间的关系
在于欢案中,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对其母亲进行常人难以忍受的羞辱。在孝道极其重要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当亲娘受辱时,儿女于情于理不该不管不顾。不少文章在评论于欢案时提到了“人伦”这两个字。
新闻学者朱学东在一期名为《父之仇,弗与共戴天|乱弹 》推送中提到了“人伦”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性:“人伦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砥柱。违反人伦,也就会摧毁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此文称在该案中,于欢在当地政府和警察渎职的情况下,面对母亲遭羞辱的情形,只能选择自救。朱还引用了施剑翘射杀杀父仇人孙传芳后被特赦释放的事件来说明“人伦”在国人眼中的重要性。
新京报在名为《“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一文中称,“就此案而言,判决时如能给正常的人伦情理留下必要空间,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那判决势必会被更多人认同。”
作家易中天也在名为《易中天:血性男儿哪有罪?刺死辱母者既是正当防卫,更是见义勇为!》一文中认为于欢无罪,写到“以人之常情,岂有亲娘受辱而不管不顾之理?劈山救母传为美谈,于欢救母反受惩罚,于情于理均难以服众。如果这样的孝子身陷囹圄,将来我中华民族岂非‘更无一个是男儿’?”
探讨于欢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也是各方关注的重点。为于欢辩护的殷律师表示要证明于欢正当防卫的难度很大。
新京报在《“刺死辱母者”案,法院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一文中指出,在本案中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伤害正在进行”。在这期间,于欢未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不能采取“无过当防卫”的措施。
江苏省高级法院助理审判员桂公梓在《讨论“辱母杀人案”的正确姿势》中分析了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与量刑是否合理的问题。他认为大多网文只发出了“正义而愤怒的质问”,却忽略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照本案事实,于欢在母子被极端羞辱、且寄托于公权力救济的希望落空后的情况下做困兽之斗,以期打破不法侵害的持续状态,于法于情于理,应当认定属于正当防卫。然而于欢造成了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而根据故意伤害的量刑格:“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判决于欢无期徒刑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在《童之伟:从刺死辱母者案看法治践行中的痼疾》中提到了目前正当防卫这个概念界定所面临的问题。他认为对正当防卫抽象肯定,具体否定,在办理具体个案时往往打击公民用正当防卫的方式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是我国刑法和刑诉法适用中的一大痼疾。治疗这个痼疾不是立法者的任务,而是执法和司法者的责任。
探讨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渎职
在该案中,警察出警只提醒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警察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也对该案的判决有重要影响。如果警方实属渎职,纵容杜志浩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于欢的行为便更有一层别无选择的意味。
新京报在《“刺死辱母者”案,法院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一文中称,公安机关出警却不处警,只丢下一句轻妙淡写的话,不但不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反而会助涨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在《童之伟:从刺死辱母者案看法治践行中的痼疾》一文中,童志伟认为当地警方未能够正常适用法律,其接警到源大工贸后就应该采取措施,追究杜志浩等一干人员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和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至少应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
探讨舆论与司法
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引发了爆炸式的网络舆论,类似“法律到底是保护人民还是保护黑社会?”、“如果被侮辱的是法官的妈妈,法官会怎么办?”等舆论在网络上随处可见。该案件引发了新的一轮对于舆论是否应影响司法程序这一热点话题的讨论。
澎湃新闻在《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或修订”》中指出,舆论与法律两者之间虽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该文还称“在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辱母杀人案’的时候,我们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或者做出正义的修订。”
微信公众号“新京报评论”在《“刀刺辱母者案”上亿条评论:请珍惜民意对法治的“助推”》一文中评论到“司法在保持独立公正的同时,也要接受舆论监督,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如果某个判决在‘法律公正’、‘人本关怀’等指针上与普遍的民意脱节,那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是不是有些环节出了问题。”
然而,在偏向于欢量刑过重的舆论大潮中,也有不同的声音。 在《讨论“辱母杀人案”的正确姿势》一文中,桂公梓称“发泄情绪的人太多,说理的明显不够用了”。他认为很多舆论着力渲染“杀辱母者有理”令人担忧,体现了一部分人对法律的不屑一顾。
《Vista看天下》在推文《山东辱母杀人案 | 正义感是块肥肉,谁都想来割一块》中指出舆论在走向极端:“公众号的盛宴,公知们的狂欢,网民们的愤怒,却随之演化出了另一个极端的观点——我恳求判于欢无罪。”于欢杀人是既定事实,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只存在量刑问题。于欢案也不应只是一个给公民带来获得一些正义感的机会,更关键的是关注其所暴露的诸如小企业破产保护、非法民间乱贷现象、黑社会猖獗等社会问题。
探讨小危企业与破产制度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向企业运转不周向借贷民间高利贷却无法偿还而引祸上身。这也引发了关于国家如何帮助小危企业生存与破产制度缺失带来的问题。
财新网《“刺死辱母者”背后的企业家恐惧 | 火线评论》一文中指出债务人无从保护,债权人也并非全然强势。经济下行的客观环境下,不少企业面临债务环境不断恶化,呈现出欠债涉及面越来越大、回款期越来越长、回款现金越来越少的问题。一些债权人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赢得判决,最终也只是领到一张执行白条。同时,法律制度供给的不足,成为暴力催收的土壤。破产制度的缺失,不仅让企业主在暴力催收面前无处遁逃,没有尊严,甚至没有人身安全,也让许多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及时保护。
在财新网另一篇名为《陈夏红:“刺杀辱母”背后彰显破产机制的不足》推文中,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称,从根源上看,如果有较为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并提供合理的债务清理机制,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暴力催债现象势必能够减少。然而个人破产机制不是万灵丹,有个人破产机制,并不意味着就能彻底解决暴力催债。以民间高利贷为例,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犹如毒品交易一样,实际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
探讨高利贷问题
于欢案中另一个引人关注的地方就是其母亲借贷了高利贷,而高利贷并不受法律保护。法律给了放高利贷可操作的空间,谁又来保护掉入高利贷陷阱的人们?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然而在现实生活,有一部分群体在走投无路的时候会选择借贷高利贷。
三联生活周刊推发的《辱母杀人,谁来保护掉入高利贷陷阱的人们?》一文中指出,“既然明目张胆的高利贷得不到清理制止,既然陷阱防不胜防, ‘善后’好高利贷就成为民众财产和生命安全的最后保障”。近年来随着债务纠纷频繁,职业讨债人、职业讨债公司甚至由艾滋病人专门组成的职业讨债团队都出现了。对于职业讨债人应否予以打击,如何进行打击,法律上到现在还莫衷一是。对于骚扰式讨债行为,原则上,经济纠纷不归公安部门处理,但如果双方在场的话,很容易会衍生治安事件,这时候出警警察就负有相应责任了。作为国家机器,公民靠纳税养活一个庞大的警察队伍,就是为了社会的平稳运行,为了保护我们免于恐惧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新京报评论”在《“刀刺辱母者案”上亿条评论:请珍惜民意对法治的“助推”》一文中指出于欢案之所以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是因为““刀刺辱母者案”的发生逻辑与具体情节有较强的代入感,为人们的移情提供了落点——与其说是公众关心于欢,不如归结为人们从于欢身上看到了自己。”
关于于欢案的舆论也确实反映出了这个时代公众对于众多诸如高利贷、正当防卫的界限、舆论与司法判决的关系等社会问题的思考与忧虑。唯愿关于此案的报道和评论能以事实为依据,不被情绪所裹挟,不用舆论绑架司法。而能用理性的讨论深化人们对社会问题的深层思考,切实地推进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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