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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庭的十三大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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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兴记录稍作整理便形成了法徒版的“律师出庭十三大禁忌”,现公布如下,以搏法官、律师同行们一笑:

一、迟到、迟到后不主动认错

迟到已是错,迟到后不主动认错那便是错上加错。前者让法官认为迟到律师对法庭不尊重、对案件庭审不重视、对出庭这项严肃的审判活动准备不专业,于是会对律师的能力打上问号。后者则会让法官认为该律师是一个不讲规矩、不礼貌、没公德的人,从而降低对该律师的信任度。此外,法庭在宣布关机后,仍把电话方在震动处或偷偷接打电话,发消息的律师,也会令法官产生上述怨念。

二、打断法官讲话,甚至跟主动挑起辩论

这样的律师会让法官觉得其在庭审中法定的“老大”地位受到正面挑战,绝对属于“打脸”。其后果就是让法官义无反顾地、免费地客串了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角色,客观上会为该律师的败诉风险增加贡献度。

三、指责其他法官办事不公

一些律师喜欢当庭表扬主审法官,并以贬低其他法官的办案素质、工作作风来吹捧,特别是往往还捕风捉影、指桑骂槐。殊不知这会让法官同仇敌忾,对该律师的“危险程度”标上五颗星,认为与其多一次接触就有可能被“拉黑”并在另一个案件中成为被比较的对象。如此一来,法官会刻意地与该律师保持距离,从而让其丧失本来很多正常的与法官交流案情的机会。

四、举证不按规矩出牌

主要表现为:1、证据突袭,当庭提交的证据或者任意申请证人出庭,而且并庭前没有书面申请以及证人身份、与本案关系、需要证明的事实;2、没有按照形式要求整理证据目录或者没有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3、遗忘证据原件;等。上述行为行为会让法官措手不及,一方面可能引发对方当事人的异议,需要法庭重新给予举证期间,极大浪费审判资源;另外一方面会给法官已经预设好的案件事实增加极大变数,如果拒绝还可能使法官陷入与当事人直接对立状态。总而言之,是在法官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法官即便形式上允许这些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允许证人出庭陈述,但在其内心深处早已把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统统“枪毙”了。

五、质证虚头巴脑

法庭就事实方面进行询问时,避重就轻不正面回答,或者只发表观点不正面对事实进行陈述。或者是无论对方提供的证据形式多么完美、证明效力多么强大,本律师一概彪悍地否认,或者以没有全程见证为由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该行为会让法官认为律师偷奸耍滑,进而对其人品、能力产生严重质疑,并产生禁忌一和三的后果。

六、诱导当事人陈述

在事实不清或法官对某些事实存在疑虑时往往会要求当事人本人进行法庭陈述,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律师喜欢窃窃私语,针对法官的提问当庭教导当事人当庭进行陈述。这个会让法官认为律师公然阻碍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一方面会降低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另一方面会对律师的职业能力和操守进行负面评价。

七、表演欲望和舞台感太强

一些律师在庭审质证、辩论或总结陈词中,喜欢采用大段的排比和比喻进行煽情,用过多的与案件无关的事实进行铺垫,没有最惨、只有更惨,感情充沛、滔滔不绝。虽说人生如戏、全靠演技,但戏过了就令人作呕。因为一个合格的法官在法庭上必然是比较“冷血”,或者说法庭上的法官比较喜欢当事人这种比较本色出演的群众演员,而不是很喜欢部分爱卖弄的律师这种职业演员,律师过于夸张的表演会让法官觉得厌恶及浪费时间。当然在委托人在场的情形下,法官可能会对律师的表演表现出一定的克制和理解。至少我是这样,至于别的法官是不是这样只有天知道了。

八、一再重复已经记录的观点

很多律师或许是出于担心,或许是出于凄惨的不愉快经历,对一些事实的表述或对案件审理的观点一再重复,对法庭要求简要陈述的提醒置之不理,甚至不管这些内容是否已经记录在案、不管法官的脸已经拉得有多长。这种行为会让法官认为律师对法庭运作不信任,对法官职业能力有怀疑,甚至是故意浪费法官的时间,对着干。这样,只会加深律师和法官的对立情绪,并最终形成互不信任的感情鸿沟。

九、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

一些律师特别是认为自己资格老的律师比较喜欢频繁使用不诚信、不专业、不友好、卑劣、下作等字眼对对方律师的职业能力或对方当事人的人格品头论足,或者摆出一派高高在上、嗤之以鼻的轻蔑态度,又或者以长辈的身份开口闭口教训。殊不知这种情况不仅于事无补,更会让庭审的气氛剑拔弩张,争议的问题会从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变为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操守问题,不仅给法庭的高效运作带来障碍,也会给法官的庭审控制增加极大的难度。由此,法官会认为这个律师倚老卖老,不仅不够专业,而且手段低俗、知识贫乏、思想僵化。更有甚者,会让法官产生禁忌三的后果。

十、形象或行为乖张

一些性格比较“马虎”的律师着装邋遢、不修边幅,如:西装袖口标识未取、正式西装配浅色运动鞋(袜子)、穿拖鞋或沙滩裤、戴手指粗的金项链或密密麻麻的手链等,亦或是一些自认颜值过关的女律师打扮过于妖艳,如穿低胸、清凉、透视装,洒过浓香水等(不排除可能会有部分法官比较“欣赏”,但估计会影响对案件的专注,或许还有两不误的,亦或许还有羡慕嫉妒恨的)。另外,还有一些性格过于“豪爽”的律师,他们喜欢在法庭上大声喧哗、接打电话、抽烟等。上述种种表现出该律师的基本形象以及职业素养,会让作风严谨的法官心生鄙夷。

十一、吹牛或套近乎

一些律师比较喜欢在庭审时跟法官套近乎,以求得认同或者给对方当事人施加无形压力,或者言必称认识某领导,某领导对这个案件怎么看,诸如此类。其实,一旦这样,不仅会给案件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会给法官带来很多质疑(如果该律师确实和法官比较有私交的话,那么恭喜,可能小小的麻烦就变成害人害己的祸患了)。这种律师会让法官产生浮夸、不专业甚至是“骗子”、“江湖郎中”的结论,从而产生禁忌五的恶果。

十二、当庭说谎尤其是法官无法直接认定为虚假陈述的当庭说谎

当庭说谎并不可怕,因为法官有办法可以让说谎者付出惨重代价,最可怕兼可恨的是法官没有确凿证据认定这个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此时法官会因为缺乏法律制裁手段而更加愤怒,直接结果就是相当部分正义感比较强的法官会千方百计通过合法程序来对说谎者百般“刁难”,甚至刻意提高该律师提交一切证据的证明标准,并将该律师的特殊知名度在自己的圈子内广而告之。

十三、在法官没水喝的时候喝水,并发出或露出陶醉的声音或表情

作者:无锡华明,来源:法徒(apppren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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