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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当事人:法院执行案件10问!

2017-10-20 律师小程序开发 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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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之后,当事人最关心的莫过于执行问题,胜诉的原告担心执行不到位,官司白打;败诉的被告常常称“无钱可还”,甚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后台经常会收到当事人的留言:

  • “我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 “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我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 “暂停了一年的执行啥时候能继续?”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是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没有强制力保障的判决只是一张废纸,司法的权威得不到体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法院必须受理也必须执行的。如果一个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天就告诉大家一些

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基本常识

有需要的当事人请您收藏好了!

01

我应当在何时申请执行?

一般情况下,您应当在下列时间段到期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中断情形除外:

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时间的,从该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

如果是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时间的最后一天起的两年内;

没有规定履行时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两年内;

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例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180天(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02

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我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

生效的法律文书(注:判决的需要判决书及承办人出具的生效证明,如果调解的只需要调解书);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委托手续。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您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03

申请执行书怎么写?

申请执行书应当包括: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

执行标的以及您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写申请执行书的时间。

注:一般法院申请执行窗口部门都有申请执行书样本,也可以到法院后按照模板书写。

04

申请执行时,我需要向法院交纳申请费吗?

执行费用一般无须您预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在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扣缴执行申请费,该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

05

法院为什么要暂时停止执行我的判决?

案外人对所要执行的财物或是行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一方当事人确实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继续执行程序,例如:

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并从其死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明确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并从其终止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情形,例如:

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被执行的财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因而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法院或者提审该案件的上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本案执行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等。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依您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06

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了,银行告知因法院执行被冻结了,但本人对法院的诉讼、执行一无所知,该向谁反映?如何解决?

根据采取冻结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文号或执行案号(银行持有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有记载),向冻结帐户的法院进行反映或提出异议。

07

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债权人去世,是否还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应该谁去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因此,债权人去世后可以由其继承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但需提交继承的证明文件。

08

继承案件中,法院已判决某房屋归一方所有,而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去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继承案件中,法院已判决某房屋归一方所有,而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去办理登记手续,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即明确了其他继承人应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其他条件,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9

案外人反映自己的财产被人民法院非法执行的情况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当事人反映两地或者多地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相互冲突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人民法院之间执行行为相互冲突的情况,您应当先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向相关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如果问题仍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应当向相关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将被实施强制惩戒错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将无法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不得在星级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不得出国出境;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者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九)》用其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摘自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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