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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的律师正在改变这个社会!

2017-11-12 法智小程序 法智库


《吕氏春秋》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洧水发了大水,淹死了郑国富户家的一员。尸体被别人打捞起来,富户的家人要求赎回。然而捞到尸体的人要价太高,富户的家人不愿接受,他们找邓析出主意。邓析说:“不用着急,除你之外,他还会卖给谁?”捞到尸体的人等得急了,也去找邓析要主意。邓析却回答:“不要着急,他不从你这里买,还能从谁那里买?”


这就是著名的“赎尸诡论”。 从这个故事来看,邓析对买卖尸体双方所说的话,确实有一点诡辩的嫌疑,但是,邓析在这件事情中只是一个中立者,所以他没有义务和责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说话。而且,得尸者和赎尸者各有正当的理由,邓析也没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因此,双方在向邓析咨询的时候,他就只能为对方出有利于其权益的主意。邓析的回答都是正确的,而且反映出他已经具有了相当完整的朴素辨证观念。


在邓析看来,辩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不能任意胡说,否则就会带来祸患,特别是辩论必须要遵循一定的标准。


01

律师×中国法律制度


上面故事里邓析的做法就相当于我们如今的律师,所以他也被戏称为中国最早的律师。


其实在古代,没有律师,与律师职业特征相似的被称为“诉师”,而这些个诉师只是代写文书的,是历代皇权打击的对象,他们并不像现代的律师,对于现代法律制度起重要作用。


即使在现代来说,律师业作为三大法律职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同时也是一个让人又爱又恨的行业。


中国现代社会制度并没有产生律师制度,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从外国移植来的。中国律师产生后,在民国时期有了重大发展。


1949年以后,反右阶段,律师在替坏人说话的声讨声中,律师制度被取消。


1979年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的基础上,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


中华几千文化当中,律师制度只出现了一百年,此百年中得以正常发展的只有1979年至今的近四十年。


律师正常发展的近四十年里也是中国政治稳定发展的时期,这种稳定势必得力于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而律师群体是整个法律制度的中坚力量,相对于常人对法律知识的熟识可以更加明确中国未来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而日常案件的处理,则可以更加了解民生,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则有着更强的意识和更多的建议。


但是,相对于国际上的发达国家,中国律师在规模化、专业化和国际化上都与之有较大的差距,从改革开放到现在的全球化,中国的律师行业相比于其他行业可以说有一个很大的缺口,国际律所的垄断地位,使得中国律师在国际律师行业竞争中并不占据优势。这就势必在中国在与国际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中趋于劣势。


从上面可以看出,律师行业对于推进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以及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的确起着重要的作用。


02


律师×社会经济


律师行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广泛介入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律师的执业活动也已经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律性和社会影响力。


律师行业也许不是时代潮流的引导者,但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来都不能缺少律师的跟随。


90年代房产行业起步,伴随着兴起了大量的房地产法律服务;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大量的反倾销案子更是通过律师的帮助有所转机…经济的发展无疑需要更多律师的参与,在众多经济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推动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发展。


而现在面对网络行业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的大量崛起,更加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和协调。


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增多,使得中国公司的海外法律风险正一步步显现,这其中律师的专业知识将派上更大的用场。


由此看出律师在协调社会经济有序进行、维护中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公平正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03


律师×社会环境


截止到2017年,中国的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32.6万人,律师事务所达26000家,实现了邓小平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要有30万律师的目标。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律师群体得以扩大,但是,相对于欧美国家律师的人均普及量,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这说明,律师除了在政治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社会生活中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律师作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工作者,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从民事案件来说,律师承担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获取相关的证据并熟练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里不仅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还有更多的社会责任。


而且,随着社会公众对法律意识的越来越强,司法的公开性使得大家对法律条文可以说是唾手可得,但是法律的意义并不只是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形式,各大司法解释是民众没有经过专业法律知识的传授而难以理解的,所以律师的存在意义重大。


虽然大家对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群众对律师的职责定位并不是很清晰,这其中的矛盾也是层出不穷,最突出的问题,是将法官和检察官视为同壕战友,而将律师置于对立的立场。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法官、检察官被视为法律的代表、正义的化身,而律师则被当作专门替坏人说话和为个人争利益的不光彩角色。这种认识不仅影响到各自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关系。


从形式上看法官和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体现为一种公权力;而律师则代表公民个人,体现为一种私权利,但本质上,法治社会中公权力与私权利是对立统一的,两者都需要保护,同时也都需要限制。而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也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并且共同担负着维系法治社会发展的责任。所以律师和公权力一样,都是正义的化身。


从形式上看,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代言人,但从本质上看,律师更是构建法律公正的必备要素。


2012年至今,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仅江苏就有500多万群众获得法律援助,这其中大量的律师群体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法律援助律师的无偿性,为贫困人员提供了极大的法律帮助,同时,律师有更多的机会以全方位的视角去认识和体验社会,使得律师的活动也与全社会的脉动息息相关。


从律师对于社会案件的代理以及社会法律活动的参与看出,律师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稳定了社会环境。



田文昌律师说过这么一句话:“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当律师的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相冲突时,律师首先应当服从职业道德,服从职业道德本身正是以维护法律公正的方式,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道德,维护了社会的普遍正义。


律师的公正更多的是建立在职业道德的基础上的,而职业道德并不会超出法律的范围。在社会群众的支持和鼓励下,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行业进展才会有更大的进步。


也许,人们唯有遭遇不公时,才知道公正的价值,但是律师一定是一个使国家法律制度更完善、社会矛盾得以缓解、个人利益得以保障的群体。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是正义的参与者,在法律规定的应用中,实现正义永远是不懈追求。 


图片/电影《杀死一只知更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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