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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于海涌教授译著《瑞士民法典》出版
《瑞士民法典》当之无愧地属于一部世界级的优秀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首开“民商合一”体例之先河。关于如何规范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立法例上通常采用两种制度----“民商分立”和 “民商合一”。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国、德国、日本均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制度,在民法典之外,另有专门规范商事交易关系的商法典;瑞士则首创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
《瑞士民法典》的此举影响深远,俄罗斯民法典、泰国民法典、台湾民法典等纷纷采纳“民商合一”加以效仿。
目前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也已经提到了历史日程,可以说,采纳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已经成为我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已经成为民商事立法的大势所趋。
《瑞士民法典》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间的规则。《瑞士民法典》共计977条,最举世闻名的就是该法典“开门见山”的第一条。
关于法律的适用,该法典第一条规定:“ 1. 法律问题,如依本法的文字或解释有相应的规定,一律适用本法。2. 如本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法官应依习惯法进行裁判;如无习惯法,法官依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进行裁判。3.法官在前情形下提出的规则,应以公认的法理和判例为依据。”
瑞士立法者通过第一条表达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立场:对于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官必须接受其约束;同时立法者又赋予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立法者甚至明确要求法官“如作为立法者”那样去进行法律的漏洞补充。因为这一条第一次正式确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间关系的规则,所以这一条被外国的法学家称为“著名的第一条”!
《瑞士民法典》在大陆法系家族中的历史地位举足轻重。徐国栋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对《瑞士民法典》多次使用了“第一次”:
第一次正式地、旗帜鲜明地承认了法官造法!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过程中来!第一次在法典中确立了民法基本原则!第一次采用了以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在近代立法史,只有《法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得到了范式创立者的地位,其他法典不过是它们之后笨拙的模仿者而已!”在《瑞士民法典》颁布以后,土耳其、意大利、奥地利、荷兰、泰国、列支敦士登以及我国台湾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都加入了追随者的行列,尤其是土耳其,对《瑞士民法典》的借鉴几乎达到了“克隆”的程度!
这部优秀的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并非集体智慧的结晶,而是属于瑞士著名法学家欧根∙胡倍尔(Eugen Huber, 1849---1923)的个人作品!1892年瑞士联邦委员会委托胡倍尔教授起草民法典,胡倍尔教授不负众望,历时七年,终于在1899年完成了起草任务。
正是因为瑞士民法典属于胡倍尔的个人杰作,所以瑞士民法典的带有很强的个人色彩。最为引人瞩目的是,所有条文至多不超过三款,每款通常只有一句,而针对每一个条文都提纲挈领地提炼出一个小标题,放在条文的左侧。这个小标题和条文一样产生法律效力,它对快速查询条文、判断立法意图以及准确解释条文均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
曾先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到瑞士比较法研究所、纽约大学、美国天普大学、台湾“中央”研究院、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进行学术访问。 在民商法学和立法学研究领域具有突出的专业素养,主持研究国家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5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和《商事信托财产制度研究》,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不动产登记立法研究》,主持司法部项目《论新闻侵权的抗辩与救济》,主持教育部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论城市土地开发中的空间权问题》。 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学术专著5部:《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兼论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与物权法律制度研究》
《论不动产登记》
《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
《新闻媒体侵权问题研究》 其中专著《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获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网络文化建设中的表达自由与限制》获得中央党校第39期全国科研骨干研修班优秀论文一等奖,《论不动产登记》获广东省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和钱端升优秀科研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