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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现场|黄国信:明清财政体制与社会控制

2017-11-17 中山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沙龙现场

2017年11月8日,国家治理研究院第五十九期学术沙龙如期在文科楼第一会议室举行,本期沙龙的主题是“明清财政体制与社会控制”,主讲老师是黄国信教授。


黄国信,历史学博士,中山大学历史学系暨历史人类学中心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本期沙龙由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梁玉成教授主持。

本次沙龙以讨论明清财政体制为核心,探讨拥有独特人生经历的朱元璋建立起家计型财政体制与社会管理体制,在不适应社会经济运行逻辑之后,被动地在明中叶开始发生转化,到清代,王朝在明代制度的基础上,改造建设成高度集权且稳定的财政体系,社会管理方式改变,“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的高度优越感得以强化的过程,分析传统财政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

黄国信教授首先声明,这次沙龙的主要内容建立在梁方仲、刘志伟等先生的研究基础上,他首先全方位的介绍了朱元璋时期建立的财政体系与社会管理体制。黄教授使用了波兰尼提出的学术概念,认为该财政体系是一种家计型财政体系。农民出身的朱元璋在建立了政权后,从他的乡村生活经验出发,认为社会的流动性大将导致社会管理控制的难度加大,危害社会稳定。因此他建立了一种独特的财政体系,尽可能减少需要通过货币来实现的财政需求,政府需要的物品与劳务,由老百姓直接上交,体现在税收上,就是向百姓征收实物税;体现在劳役上,即政府将公共工程以及其他的公共事务所需的劳役对应到每一个具体的个人。


与之相应的,明朝实行了里甲制的社会管理体系,所有人按照自己的身份登记户籍(如军户、民户、匠户、灶户等),被编制在一层一层的管理体系之中,十户为一甲,一百一十户组成一里,每个人的身份(“户”)不能随意变更。通过这种手段,政府将人口固定下来,并保证可以控制到每一个具体的个人,每户每年轮流当差,负责维护当地治安、为政府提供差役、运输赋税的实物到指定的仓库等等。商业体系、外贸制度等也随之发生变化。


在朱元璋所建立的财政体系下,商业萎缩,朝廷将商业当成完成政府供应的部门。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明朝的商人也是为朝廷当差的役,他们有自己独特的户籍——铺户,不能随便改变。朱元璋对商业持一种限制的态度,连百姓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资——食盐,也改由政府直接供应。明初,食盐是由朝廷派送到每家每户的,百姓以纸币(盐钞)支付盐价。很快,没有储备金的“大明宝钞”严重贬值,失去信用,食盐贸易转而以商业手段继续运营,但这种盐钞却以“户口盐钞”的形式被保留下来,实际上成了一种税。


明王朝还限制对外贸易,实行一种非常特殊的外贸制度——朝贡贸易制度,即外国进贡商品,而明朝以更高价值的物品回馈的制度,当外国使团在境内停留时,他们也可乘机做生意。除此之外,明朝不允许民间私自与外国进行贸易。在明王朝的限制下,明中叶以前的商业大规模萎缩,明代一直很严重的“南倭北虏”问题,与朝贡贸易制度有相当大的关系。


这样一种试图将人口固定的财政体系与社会管理体制很难持久,在日常生活的实践中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每年当差的“户”是固定的,但是每年的负担不同,今年风调雨顺,明年却发了大水、决堤了,当差的负担因此而大为不同,当差的百姓需要自筹经费、动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去应役。当负担不起时,人户就容易逃亡。地方政府用以登记人口的簿子(黄册)规定十年一重造,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官往在往年数据的基础上略作修改后登记,置实际的人口情况于不顾,黄册逐渐流于形式。登记了实际人口的簿子是“白册”,地方官就把赋役摊派到白册上记录了的、实际能控制的人口身上。但人户的逃亡使这些在册的个体赋役加重,结果只能是人户继续逃亡,朱元璋时期所建立的财政体系与社会管理体制势必不能继续下去,到明中叶被迫发生了转型。明王朝在走到它的寿命的一半时,沿海的走私贸易已经非常繁荣,白银大量流入中国,市面上流通着具有购买力的大量白银,这也为明中叶时期财政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机遇。

地方政府为实现财政增收,在实践中逐渐将赋役合并化(赋和役合并)、白银化,这一改革的最终确立就是“一条鞭法”的实施。政府根据上一年的财政规模确定财政规模,将田赋、差役折银,摊派到所能掌控的土地和人口上去。政府设置银柜,给老百姓派纳税单,老百姓再按要求准备好银子封好投入银柜中(自封投柜)完成纳税。这种征税办法导致政府对具体的个人掌控兴趣下降,只要每一户确保能交上税就可以了,不需要清楚掌控到每一个个人的情况。


社会组织体制也随之改变,譬如某一个家庭经过几代的生息繁衍,形成了一个大的家族,而他们只利用一个户头交税。地方上的“家族”开始成为一个非常符合地方社会的财政需要的组织结构。西周以来的宗法概念重新发挥作用,按照这套体系的逻辑,基层组织的架构被重新组织。“宗族”成为明中叶以后兴起、清代直至现在已经非常普及的基层社会的组织。


明朝后期,政府按照户头收税,所以里甲制度崩溃,宗族兴起。清朝入主中原后,名义上仍继承明朝的所有制度,但在使用细则方面有很多变化。比如,康熙年间规定兹生人丁永不加赋,即新增人口不再增加赋税;雍正年间宣布摊丁入地,即不再按人丁确定应纳税的税额。这样一来,对人口的控制就更加不重要了,政府对于具体的个人的控制只存在于社会管理层面上,而不在赋税体系了。


这样的情况下,从康熙年间开始,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办法和社会组织形态变化进一步发生。第一,大概在康熙末年,政府开始在福建和广东实行粮户归宗的制度,粮户指的是纳税的家庭,而粮户归宗指的是每一个纳税户按照宗族的形式承担,直接按照宗族的组织确定纳税的户头,这便从法律上确认了宗族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宗族成为一个纳税户之后,宗族便随之兴起。


明朝的里甲制便不重要了,因为里甲制的主要目的是征派差役和征收赋税,也包括社会管理,而此时里甲制的两个功能——派差役和征赋税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清朝为了管理社会将里甲制改成了图甲制和保甲制。


图甲制还是基本按照里甲制的形式,将人分成一图、一甲,这些人在政府的管理体系中,按照登记的名册,根据粮户归宗的组织形态,把税交到“自封投柜”的柜中。所以图甲制只是一个纳税的组织单位,不再是一个社会管理的组织单位。保甲制则是社会管理方式。直到民国,保甲制还在起作用,它的办法是把大家组织起来,几家人连成一甲,一定数量的人变成一保,互相担保和监督的社会管理体制。保甲制并不是清朝的发明,宋代王安石就曾使用保甲制,它是历朝历代常常使用的一个制度。


所以,整个社会的基本管理形式和社会的基层组织都改变了。原来分散管理人口的里甲制崩溃,基层社会的基本组织形态变成了宗族。于是,人口大量流通,商业重新发展起来,政府已经不再直接管理商业,对政府而言,商业不再是政府为了满足自身物资供应的途径,而转化为税收的一种形态。清朝的商业税不高不低,达到百分之十几到二十左右。此时的商业面貌几乎回到了宋元时期的状态。

在财政体制上,明朝实行了类似条块分割的制度,即户部收的税主要作为行政和公共工程方面的开支,兵部收入作为兵部经费开支的一部分,工部收入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开支。清朝则建立起了高度集权化的财政体系,除了内务府管理皇帝的私人府库之外,所有的财政收入统统集中到户部手里,地方上的每一笔开支都要经过户部审批。


还有一个典型的财政改革是火耗归公。明清时期地方官员的收入(政府给的薪赋)很低,但开支很大,需要养一批师爷和家丁。于是,地方上在收税的时候实行火耗归公。当百姓交纳碎银的时候,政府以需要将碎银铸成银锭时会有损耗为由,要求百姓交银子的时候,加一点比例即火耗进去,这一块收入变成了地方官员的收入。但如此一来,地方官员在其中的手脚多,便很难控制和管理。于是雍正下令,全国统一,这部分按照统一的比例征收,征收之后统一交给户部,户部再把这笔钱按比例分配给各地方政府使用。这一定程度上符合韦伯所谓的理性化原则,因此被学者称为“合理化改革”。


清廷对财政的管控能力较强,财政集中在户部管理,所以户部的财政收入在明朝的基础上有大幅度的增长。明朝的收入其实是一笔糊涂账,一是因为条块分割,二是统计的标准不统一,名目混杂。当然,户部仍是明朝财政收入最重要的部门。但是清朝,到了康熙雍正以后,一年的财政收入稳定在四千万两以上。由于集权化的财政体系,户部收入大规模增长,而支出相对固定化,于是清朝财政节余明显,康雍乾时期大量的财政节余产生,于是到乾隆皇帝的时候,虽然经历了十次大规模的战争消耗,户部的银库里仍有财政节余。所以当乾隆发现他们所继承的明朝是如此混乱无序的时候,他觉得无比自豪,他觉得他们的管理是有效的,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知识分子,财政体系也非常完善,于是得出了“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的结论,认为英吉利的目的是为了仰慕天朝风范,使臣必须下跪。


这一切的主要原因是来自财政体系的变化,财政体系的变化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是一个双向的、相辅相成的、互动的过程。这样一来,明朝初年高度家计型的财政体系和梁方仲先生所讲的“洪武型财政”,即将每一个老百姓固定在一片土地上的制度,演变成了以民间自然形成的宗族这类组织为主要的社会形态,人们可以自由流通,但政府反而可以掌控大量财政收入。


黄国信教授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演化道路是独特的,有自己的内在逻辑,深刻揭示这一逻辑,具有重要学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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