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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反直击 | 双峰茶冲河(海螺水泥厂旁)河道内的暗排管是谁架设的?!

2018-04-04 娄底小组南方盐 环境观察

红圈内便是双峰茶冲河道内的暗排管


    将暗排管直接设置在河道内,这是很久没发现的事儿了。4月2日,华南环境快反中心娄底行动小组调查员途经双峰县三塘铺镇茶冲桥附近时,意外地发现茶冲河河水泛黑,凭着职业的习惯沿河而上,在上游不到一公里的位置发现水质非常较为清澈,问题应该就出在附近。


    调查人员在河边仔细搜寻,最终在海螺水泥厂旁的河道内(经纬度“111.994039,27.396327”)发现一股黑水“咕嘟咕嘟”的从水底冒出来,清水由此变黑。


疑似暗管具体位置


    调查员在沿河岸发现有成片的住宅区及“龙凤楼宾馆”、“新辉饭店”等众多餐饮业,三塘铺污水处理厂也在此处不远,是否投入使用暂无法确定,还有海螺水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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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暗管偷排视频

(拍摄时间:4月2日12:00左右)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暗管偷排均系违法行为:首先、根据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其次,根据2015年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其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其中第十个案例“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有明确指出:相关的环保行政处罚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只要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视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执行严格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8792.html,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快反调查员已将该情况举报给娄底12369微信公众平台,请双峰县环境保护局迅速前往调查,严查严处,并请娄底市环境保护局重视督办。


图文 | 南方盐

(华南环境快反中心整理发布)

信息来源:我是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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