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案说 | 打印遗嘱应谨慎,形式失范有风险
随着电脑技术的普及,
一种新样式遗嘱——打印遗嘱
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那么,
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跟随小编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一下~被继承人李女士生前因拆迁取得位于某小区房屋三栋。原告王某作为李女士的女儿主张李女士于2016年立下遗嘱,将其因拆迁分得的房产留给原告王某所有。王某与其他继承人因遗产分配发生争执,起诉至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近日,开发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
被继承人李某于2017年去世,去世时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原告王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主张被继承人李某于2016年立下遗嘱,将三栋房产留给原告王某所有。该遗嘱形式为打印遗嘱,主要内容为:原告王某尽了较多的赡养照顾义务,被继承人李某将遗产全部交由原告王某继承。被继承人李某在上述遗嘱第一页捺印,在遗嘱第二页签字并捺印,见证人孙某、张某在遗嘱第二页签字按印。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提交的被继承人2016年制作的打印遗嘱第一页没有被继承人李某及见证人的签字,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认定原告提交被继承人李某2016年打印遗嘱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原告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原告可以适当多分。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分得总遗产的二分之一,二被告各分得遗产的四分之一。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民法典较以往法律的新增条文。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电子设备快速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电子打印的方式订立遗嘱。打印遗嘱较以往传统遗嘱有着快捷、方便、正式、美观等优点,但也有着打印件字体、字号、间距等均较容易模仿,制作过程步骤较多可能被掉包篡改等不足,所以民法典特别规定必须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全程参与每个制作环节,最大限度的杜绝造假的情况发生,从而更好的维护遗嘱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公民在打印遗嘱时,一定要做到每页签名,全程见证,全程参与,同时法官也建议,遗嘱人及见证人可采取在签名处及打印出来的遗嘱上,捺上自己的手印、全程录音录像等,加强所立打印遗嘱的真实性,最大限度的保证打印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