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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情侣分手后明“算账”,恋爱期间资金往来能否都认定为借款?

莱阳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01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一些资金往来,一旦感情不再,分手后双方明“算账”,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能否都认定为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返还?

日前,莱阳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合意,认真核对借贷数额,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借款本金64000元及相关利息。


下面跟随小编来了解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双方于2020年1月底分手。恋爱期间,原、被告之间发生数笔转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9000元及利息。该借款数额为根据原、被告微信语音聊天对账,被告认可欠原告79000元的陈述而确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被告辩称,不存在借款合意,款项系双方同居生活中的经济往来,该数额系双方感情破裂后基于一时气愤进行的核对,并非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账目。

莱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双方于2020年1月底分手。恋爱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16万元左右,被告共计向原告转账8.9万元左右。其中,2017年至2018年仅有4笔转账,大部分款项都是于2019年至2020年1月期间发生。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的转账行为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转账、现金支付等款项交付行为外,还应当有借贷关系成立的合意。原、被告恋爱期间多次转账,双方均未出具书面借条,应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合意。根据原、被告的转账明细来看,自2019年8月起,原、被告之间开始有较为频繁的钱款往来,应视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对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数额,经过对原、被告提供的几十条微信聊天记录、二十余条转账记录等证据的认真审查、仔细核对,最终认定,两人之间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形成的借款数额共计为64000元。对于双方之间的其他钱款往来,双方均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款项用途及借贷合意,原告对其他款项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虽对恋爱期间原告花费的款项进行了对账,亦获得了被告的认可,但账单内容还另外包含了买衣服、随礼、交违章罚款等细节性花费。

应当明确,恋爱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特定属性,恋爱期间为了获得对方及亲属的好感,进一步发展恋爱关系,在日常生活正常开销方面会各有付出,亦不排除赠与的可能性,借贷关系的存在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对此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种类款项时,更多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想获得被告和其亲属的好感,进一步发展恋爱关系,并没有形成借贷的合意,故对原告主张向被告对账的数额即认定为借贷关系的数额不予支持。

因此,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重点应审查双方对借贷关系是否达成合意,是否实际交付借款等条件。






承办法官:王晶晶 案例编写人: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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