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案说 | 夫妻一方举债,配偶同意偿还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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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登记结婚。2018年,王某某因家里急需用钱向本案原告王某借钱,王某通过微信、银行多次向王某某转款,共计10万元。后王某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事后王某多次催王某某偿还借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和李某某偿还10万元借款。
庭审中,王某某辩称,其没有给原告王某打过任何借条,王某给其转账的10万元,他早已转给王某,欠款已经还清,李某辩称其对于这次借款并不知情,其没有收到一分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王某提交了向王某某转账的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王某某出具的借条,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提交了其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李某表示“哥,这个事等他回来我问问他,他借了你多少钱”“哥,你还是跟我说说他借了你多少钱,虽然我们也很难,但是该给的还得给,你们之间的事我知道一点,我每天催他把你们之间的事弄妥了,大家别因为钱伤了和气”,来作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同时由于王某某对于借条并不认可是由其所写,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但是王某某拒不配合法院的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
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王某主张被告王某某欠其借款本金10万元,并提供被告王某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微信转账记录,虽然被告王某某表示借条不是由其所写,但却拒不配合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关于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原告王某提交的与被告李某的聊天记录中被告李某虽表示对双方借款的数额不知情,但是仍表示在二被告很困难的情况下同意偿还,故应当认定被告李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故应当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法院裁判:被告王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人民币10万元。
法官说法
当下,民间借贷较为普遍,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多发于亲戚、熟人、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比较熟悉,故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不会主动选择留存书面借条,导致借贷事实、还款事实难以辨认,容易出现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案中的原告王某提供了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王某某出具的借条,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告王某某虽然主张其已经偿还借款,但却没有切实可行的证据,同时虽然王某某表示不认可借条由其所写,但是在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却拒不配合,在这种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已经向法院申请了鉴定并得到法院的准许,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一方,其拒不配合,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
本案中的争议点在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李某与原告王某的聊天记录中李某虽表示对双方借款的数额不知情,但是仍表示在二被告很困难的情况下同意偿还,故应当认定被告李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承办法官:姜厚元
法官助理:孟凡辉
案例编写人:孟凡辉
编辑:商雨
校稿:曲晓梦 张超
审核:郭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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