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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丨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成果解读和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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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优化湘潭县国土空间功能和布局,建设社区生活圈,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法治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促进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开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的函》(湘自资函〔2021〕120号)《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潭县政办发〔2022〕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湘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湘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方案和湘潭县实际,制定《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一、制定的工作历程

2020年12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了《技术规定》,历时1年半,经过多轮调研和论证修改,多次征集了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乡镇、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市县设计单位以及县房地产协会、县建筑协会、省市权威专家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2021年7月,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6月1日《技术规定》通过了县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3次会议审查,2022年7月,再次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二、制定的主要特点

本次技术规定制定体现以下四大特点:

一是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为促进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充分融合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等新政策、新要求,促进湘潭县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

二是完善体系,实现全域管控。适用范围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扩展至全县域城乡统筹考虑制定的国土空间分级分类管控规定,划分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建设空间三大管制分区,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空间、镇(乡)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三级管控体系,湘潭县行政管辖区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等均按本规定执行,基本实现全域全要素管控。

三是公众参与,具有科学性。充分征求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通过模拟分析、意见征集、反复研究、专家论证等程序;各项控制要素深化、细化、图表化,更有利于操作实施。

四是内容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技术规定》是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应,县自然资源局、相关县直部门、设计机构、建设业主均需共同遵守,落实依法审批的要求。应当按照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提高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质量。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技术规定》成果构建了科学合理的框架体系,共分4大部分14章116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农业空间管制规定、生态空间管制规定、建设空间管制规定、附则五大部分。

(一)划定分区,分级管理,全域统筹

确定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包括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建设空间等三类规划分区。1、农业空间管制规定部分为农业空间划定、农业空间管制规定、农业空间保护与整治、农业空间调整,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其他耕地划定的原则及管制规定、农业空间允许调整的情形、土地整治与保护、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等内容。2、生态空间管制规定部分为生态空间划定、生态空间管制规定、生态空间保护与修复、生态空间调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一般生态空间划定的原则及管制规定、生态空间允许调整的情形、河流水系修复、矿区土地复垦、黑臭水体治理等内容。3、建设空间管制规定部分为中心城区建设空间管制规定、镇(乡)建设空间管制规定、村庄建设空间管制规定,包括建筑容量控制、建筑日照、建筑间距、建筑离界及退让等建筑工程管理内容、绿地与景观风貌管理、居住区规划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竖向规划、地下空间利用、历史文化保护及风貌控制、综合防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内容,按照中心城区建设空间、镇(乡)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三级分区特点制定相应的空间管制规定及内容。

(二)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分类管控

1、控制建设容量,提升居住环境。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建筑密度与基准容积率控制表内容,结合湘潭县实际,建筑容积率控制在3.0内,建筑高度重新分区,按照低层、多层住宅(1~9层)、高层Ⅰ类住宅(10~18层)、高层Ⅱ类住宅(19~26层)三类分区进行管控。同时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对建筑间距和日照实行双控,充分保障居住生活质量。

2、优化建筑控制,区分管控要求。新建建筑高度按照省市自然资源、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求,确定中心城区建设空间新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 27 层、80 米;镇(乡)建设空间新建住宅以 6 层及以下为主,6 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 70%。新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 9 层、27 米;确需建设超过以上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充分论证、集中布局,要与城镇规模、空间尺度相适宜,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并应书面征求县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3、完善设施配套,增加公共空间。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增加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管理用房应满足使用要求,且不能布置在地下,其建筑层高不少于2.8米。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按照每百户居民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并建有1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站要求建设;规划10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的比例配置,且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3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规划1000户以内的新建住宅项目养老服务用房,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统筹。因项目规模过小无法统筹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区域统筹配置。

(三)镇乡覆盖,差异管理,明确指标

为适应镇乡发展实际,实现县中心城区与镇乡差异管理要求,制定符合镇乡发展管控要求,如停车位配建标准为花石镇、杨嘉桥镇、河口镇、石潭镇、中路铺镇、乌石镇、射埠镇、青山桥镇应按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标准的70%计算,白石镇、茶恩寺镇、谭家山镇、石鼓镇、云湖桥镇应按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标准的60%计算,分水乡、排头乡、锦石乡应按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标准的50%计算,原则上按项目建设要求应配尽配,同时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四)科学引导,实用管理,乡村振兴

1、落实村庄规划要求。已批准村庄规划覆盖的区域,村庄建设区的准入应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已批准村庄规划未覆盖的区域,各项村庄建设用地和各类配套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闲置地和荒废地,尽量少占耕地,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规划确定的人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要求,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需求,宅基地建设应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遵守地方宅基地建设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明确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布局要求进行建设。

2、完善村庄风貌管控。村庄建设应充分考虑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习惯,建筑高度控制为村民建房原则上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集中安置区原则不超过6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房屋退距要求为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助推乡村振兴发展。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产业用地和项目用地。建立规划“留白”机制,村庄规划应预留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统筹安排商业、工业和仓储等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合理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量,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要求。


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全文

前    言

本规定是根据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决策部署,结合《湘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湘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方案和湘潭县实际,经项目编制组和湘潭县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专家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征求各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人民群众意见,通过湘潭县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施行。

本规定技术大纲:1.总则;2.农业空间管制规定;3.生态空间管制规定;4.建设空间管制规定;5.附则。

本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扩展至全县域城乡统筹考虑制定的国土空间分级分类管控规定。2.根据新版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3.统筹、整合、细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4.与现行相关国家、省市级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

本规定由湘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湘潭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莫宇锋,联系电话:0731-57881758,地址:湘潭县易俗河镇贵竹北路437号,邮政编码:411207)。

编制单位:湘潭城乡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贺  斌   张国文   杨湘琼   彭  畅

梁静祎   李  姣   欧阳尧   许思怡

章素芳   陈瑾玉


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准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修订原则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类型
第五条 农业空间
第六条 生态空间
第七条 建设空间
第三章 用途分类与用途管制规定
第八条 用途分类
第九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十条 过渡期内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第二部分 农业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章 农业空间划定
第十一条 农业空间划定
第十二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第十三条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
第二章 农业空间管制规定
第十四条 农业空间管制分区
第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区管制规定
第十六条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管制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耕地区管制规定
第三章 农业空间保护与整治
第十八条 农业空间保护
第十九条 农业空间整治
第四章 农业空间调整
第二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
第三部分 生态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章 生态空间划定
第二十一条 生态空间划定
第二十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第二章 生态空间管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生态空间管制原则
第二十四条 生态保护红线管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生态空间管制规定
第三章 生态空间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六条 生态空间保护
第二十七条 生态空间修复
第四章 生态空间调整
第二十八条 生态空间正面清单
第二十九条 生态空间调整情形
第四部分 建设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章 中心城区建设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节 城镇发展区用途管制规则
第三十条 总体要求
第三十一条 城镇发展区“五线”管制规则
第三十二条 城镇集中建设区
第三十三条 城镇弹性发展区
第三十四条 特别用途区
第二节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建筑日照
第三十七条 建筑间距
第三十八条 建筑离界
第三十九条 建筑退让
第四十条 建筑高度
第三节 绿地与景观风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绿地
第四十二条 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第四十三条 街区控制
第四十四条 公共开敞空间控制
第四十五条 建筑景观风貌
第四节 居住区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四十八条 居住区道路设计
第五节 道路交通设施
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
第五十条 公共交通
第五十一条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第五十二条 停车设施
第五十三条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
第五十四条 交通影响评价
第六节 市政设施
第五十五条 管线综合
第七节 竖向规划
第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竖向标高控制
第五十七条 建筑、用地竖向控制
第五十八条 道路、广场竖向控制
第八节 地下空间利用
第五十九条 基本准则
第六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控制
第六十一条 地下各类设施避让原则
第九节 历史文化保护及风貌控制
第六十二条 基本准则
第六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内容
第六十四条 传统风貌控制
第六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
第六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控制线
第十节 综合防灾
第六十八条 消防规划
第六十九条 人民防空
第七十条 防震减灾
第七十一条 重大危险设施灾害防治
第七十二条 防洪排涝
第二章 镇(乡)建设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节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七十三条 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十四条 建筑日照
第七十五条 建筑间距
第七十六条 建筑离界
第七十七条 建筑退让
第七十八条 建筑高度
第二节 绿地与景观风貌
第七十九条 绿地
第八十条 城市设计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第八十一条 一般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第四节 市政及交通设施
第八十三条 道路交通
第八十四条 停车设施
第八十五条 给水工程
第八十六条 排水工程
第八十七条 电力及通信工程
第八十八条 燃气工程
第四节 竖向规划及地下空间利用
第八十九条 竖向控制
第九十条 地下空间利用
第五节 历史文化保护
第九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镇(乡)保护
第九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
第九十三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控制线
第六节 综合防灾
第九十四条 消防安全
第九十五条 防震减灾
第九十六条 防洪、防涝
第三章 村庄建设空间管制规定
第一节 村庄发展区用途管制规则
第九十七条 总体要求
第九十八条 基本准则
第九十九条 村庄建设区管制
第一百条 综合整治规划
第一百〇一条 设施农用地的管制
第一百〇二条 产业发展用地的管制
第二节 村庄建设工程管理
第一百〇三条 建设工程管控
第一百〇四条 村民建房管控
第一百〇五条 道路交通
第一百〇六条 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一百〇七条 村庄给排水工程
第一百〇八条 村庄防灾减灾设施
第一百〇九条 历史文化保护与特色塑造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条 入市主体及方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入市途径及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土地变更及管理
第五部分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名词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注意要点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指标计算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其他规定
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二 工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米)控制表
附录三 工程管线最小垂直净距(米)控制表
附录四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图一 湘潭县县域建设管理分级图



附图二 湘潭县老城区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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