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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为泄愤14楼扔下水果刀 最高法:高空抛物将以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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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

酿成惨剧的案例层出不穷

这种飞来横祸

只会给受害人及家人

带来无尽的痛苦

针对这一问题

最高法出手了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规定了故意高空抛物

最高可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男子从14楼扔下手机、水果刀


近日上海有一起高空抛物案

已诉至闵行区法院

男子蒋某为发泄不满

不仅砸烂家里物品

还将水果刀、手机

平板电脑等物品

从14层高楼窗口丢出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网络图片)


据蒋某称

他与外公外婆关系亲密

看不惯父母擅自收走外婆出租房子的租金

一直想帮外婆把这些钱要回来

今年8月1日

蒋某带着新买的棒球棍到父母家

开门时却发现门锁换掉了

他就找了锁匠开门

打开门看到父母都在家中


我是一个职业游戏代练,平时收入还不错。但是8月1号之前那段时间,收入不好,心情很差。蒋某


他怒气大发

用棒球棍砸坏了电视

又因换锁的事和父母争吵

把家里微波炉、冰箱等家电

一个不落地砸坏后

还觉得不解气

便将窗户打破

把随手拿到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物

以及三个盖着衣物的箱子朝窗外丢

见此情景蒋某父亲报警


受害车辆车损,图片来自闵行检察院


民警赶到后

看到楼下人行道和草坪附近

散落了大量蒋某从14楼丢下的杂物

包括水果刀、玻璃碎片、螺丝刀

水壶、木质抽屉等物

停在附近的三辆轿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鉴定物损达4000余元


闵行检察院审查发现,蒋某楼上抛下的物品,落地范围为小区公共人行道以及路边停车区域。案发时正值下午5时许,小区该区域人流量较高,发生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可能性极大,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2楼掉下三角阀砸中男孩致重伤


浙江东阳市一小区

11月13日下午出事了

从22楼掉下一个金属三角阀

砸中一个3岁10个月大的男童

孩子已上幼儿园

还有个弟弟

一家人来自江西

事发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

妈妈接孩子回家

没想到快到家门口时

孩子被楼上掉下的三角阀砸中

这栋楼和男孩家隔了一个门牌号



直到13日深夜

孩子才出手术室

但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小男孩家里是江西人

经诊断他是颅脑开放性损伤

硬膜外硬膜下血肿

颅底骨折,头皮撕脱伤

虽有自主呼吸

仍需呼吸机辅助



事发的小区2012年交付

涉事的22楼户主是韩国人

事发时在外地

家里有工人作业


(网络图片)


警方初步调查发现

当时两个工人上门装空调外机

其中一人在户外作业

要高温烫剪一根管子

因操作不当手被烫到

碰到放在一边的金属三角阀

导致三角阀坠楼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对于这份《意见》的解读中

可以了解以下几方面内容


(网络图片)


● 区分抛物和坠物

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我们调研了解到,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


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也有必要准确适用侵权责任第85条和第87条,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物业责任重大

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一方面,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等特点,《意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职责,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


另一方面,为及时充分救济受害人,《意见》第12条在总结当前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依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他责任人享有相应的追偿权。

严惩故意高空抛物

要严厉惩治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要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高空坠物的危害示意图


高空抛物被物业断电


前段时间发生一起高空抛物

事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也引发网友热议



河南焦作一男子

酒后从13楼扔下酒瓶

万幸没有砸中人

当晚他就被小区物业找上门

根据小区业主规约

物业对涉事住宅执行断电30天处罚


在停电十几天之后

被执行处罚的男子老婆就受不了了

她拨打了110报警求助

不过物业对此并不退让

表示高空抛物会让整栋楼遭殃



民警了解情况后表示

这是小区的规定

业主应该遵守

因为停电时间已将近一个月

考虑到业主家里还有要考试的孩子

于是恢复了正常供电


事件引发关注后

该小区物业经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

停电的依据是管理规约的相关条款

而管理规约得到小区90%以上业主同意



小区内张贴的“业主规约”上

也写得很清楚

“业主入住后,

发现室内往外扔垃圾及杂物,

给予停电1个月处罚。

本规约需要经过90%以上业主同意,

具有强制性,

90%以上业主同意后可进行修改。


不过在法律界人士看来

物业的处理办法还是欠妥当的


水、电、气、网是目前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必需品。为保障人们能够正常地享受这些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禁止随意停水停电。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即便用户未缴纳电费,供电企业也不可擅自停电,只有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也就是说,断电只能基于合同行为或者行政行为,管理规约不能约定如此有管理性质的处罚条款。因为物业公司并非与用户签订协议的供电企业,其只是受供电企业委托代管相关业务。


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管理物业,提供服务。物业公司既不是供电企业,更不是执法机关,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


在这个案例里

从专家的意见来看

物业是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

而究其根本是小区的“业主规约”

并不能对“停水停电”这件事进行约定

虽说如此

那故意高空抛物

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就不会有惩罚了吗?

按照日前最高法的这份相关《意见》

“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也是可以按照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



(综合:钱江晚报 上观新闻 上海热线 新民晚报)

(编辑:严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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