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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铁球砸死女婴 法院4年后判整栋楼每户赔偿3000元 个别业主不服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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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高空抛物已被写入了民法典。不过因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仍屡禁不绝。


4年前,在四川遂宁油坊街,一位母亲推着不满一岁的女婴在散步时,一个健身铁球突然从天而降,女婴被砸中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事发后经过调查和多方寻找,仍未发现肇事者。女婴的父母随后将整栋楼的住户起诉至法院。近日,遂宁船山区法院在事发楼栋外张贴公告,向未领取到判决书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进行公告送达,判决整栋楼(除了家中确实无人居住)每户赔偿3000元。



回顾:

健身铁球从天而降

未满周岁女儿被铁球砸死


2016年11月11日11时许,四川遂宁的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未满周岁的女儿言言(化名)准备回家,经过油坊街一处人行道时,一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内!


回过神来的李女士赶紧检查女儿,发现言言满脸是血,已失去了知觉,没有了哭声,昏迷不醒。而那个砸到女儿的健身铁球足有小孩拳头般大


涉事健身铁球


随后,言言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但是,当天晚上8时许,言言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言言的父亲周先生和妻子李女士两人于2004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小孩。经过10多年四处求医,直到2015年11月18日,时年40岁的李女士终于生下了女儿言言,当时周先生是43岁,夫妻俩中年得女。李女士事后回忆道:“本来还有7天言言就满周岁,没想到竟然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感觉天都塌下来了。”




寻找肇事者未果

夫妇将整栋楼用户告上法庭


事发后,周先生一家在事发地多次寻找铁球从何处掉下,他们也四处恳求知情人告知线索,希望能找到铁球的主人,给孩子一个交代。


事发后,李女士张贴的“寻凶”告示


据遂宁警方消息,健身铁球从船山区油坊街君利来百货旁紫薇社区的一栋居民楼上坠落。事发后,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对事发地点2-8楼的在家住户逐一入户调查。对其中7户16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DNA,并开展技术比对工作,核实了其他不在家住户的不在场证据。同时,警方也敦促涉事责任人尽快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由于一直没有找到扔铁球的肇事者,周先生夫妇将整栋楼的业主全部告上了法庭,索赔79万余元损失。今年8月24日,该案在时隔近4年后终于宣判,遂宁船山区法院判决铁球降落处的整栋楼(除了家中确实无人居住)每户赔偿3000元。法院工作人员随后在该栋楼前张贴了公告,向未领取到判决书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进行公告送达。



最新:

夫妻俩又生育一儿子 刚满3岁

涉事楼宇个别业主已提出上诉


9月5日晚,正在四川绵阳三台县打工的周先生向采访记者表示,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他感到欣慰。


他说道:“在言言被砸去世后,妻子总会触景生情,所以很多关于孩子的事情都是他来负责处理,后来妻子又怀上另一个孩子,并于2017年8月生下儿子,现在整个家庭的重心就都放在了儿子身上,妻子也稍微好了些。”


但周先生补充道,虽然第二个孩子出生了,但他并没有放弃为死去的第一个孩子讨还公道,请了律师向法院起诉。这个判决算是给孩子一个交代了!


根据判决,涉事楼宇121户业主每户将赔偿3000元。但周先生透露,目前,判决还处于上诉期,他还没有拿到赔偿款,有个别业主已提出上诉。




庭审现场:案情存在3大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主要有3个争议: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2、承担责任的主体?3、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争议焦点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判决书称,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也未上锁,涉事楼宇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有部分业主辩解称,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法院均不予采纳。


另外,有4户业主经警方调查确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2: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大小。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关于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已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争议焦点3::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法院在判决书上称,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




延伸:

高空抛物最高可判故意杀人罪

祭出重典才能护卫“头顶安全”




城市高楼大厦鳞次栉比。遗憾的是,有一些住在高楼的人,素质并没有随之“更上一层楼”,反而做出了诸多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举动,高空抛物就是典型,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其中,最让公众感到有力的一条是,“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老百姓曾经形象地把高空抛物称为“故意杀人”,如今在法律上得到“呼应”。



之前相当长时间里,对“头顶上的危害”存在现场取证难、责任认定难、法律适用不统一等诸多问题。该《意见》完成了从“过失”到“故意”的转变,说明这不再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已经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释放了从严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明确信号,有助于形成强大的震慑态势。


当然,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从严惩治更要明确区分。《意见》明确表述道,对“谁扔的”,提出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参考丨红星新闻、上游新闻、北晚新视觉等)

(编辑丨阿拉比卡咖啡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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