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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被劝解心生怨恨 男子故意撞人致2死4伤 被判死刑后不服上诉:吸毒后不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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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男子杨某2014年开始染上毒瘾,家人发现后多次对其进行劝诫,但他不仅没有悔过之意,还对苦口婆心劝他的家人心生怨恨,甚至动起了真格!


在连续吸食两日毒品后,杨某驾车外出故意撞人,造成弟弟女友在内的2人死亡、4人受伤的惨剧。


事发现场



男子吸毒被家人劝诫心怀不满

为报复故意撞人致2死4伤


今年30岁的杨某是贺州人,初中文化。2014年底,杨某染上毒瘾。每次吸毒后,杨某就会与家人争吵,家人多次送他去强制戒毒,但都没有成功。



贺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因吸毒被家人多次劝诫产生怨恨。今年2月3日,杨某回家后无端打骂妻子,父亲、弟弟闻讯赶到后及时制止。2月5日,杨某在电话里与父亲、弟弟等家人发生激烈争吵后,开汽车在街上转悠。


杨某驾车行驶至贺州八步区芳林路一路口时,看到弟弟的女友申某走在人行道上,想起弟弟曾骂过他,便把气撒到了申某头上。杨某加大油门撞击申某,致其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


随后,杨某继续沿芳林路行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趁轿车驾驶人下车察看之机,抢走轿车驶离现场。途中,杨某想到自己撞伤一人罪责难逃,便一不做二不休,打算撞死更多人来给自己陪葬。于是,他驾车快速朝正在等红绿灯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冲过去,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某、曾某及乘客左某撞飞在地。杨某驾车行驶到十字路口中央时,又冲向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将该车驾驶人欧某聪及乘客欧某明撞飞,随后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轿车才停下,又造成1人死亡、3人轻伤、1人轻微伤以及多车受损。


事故现场


事发后,丧心病狂的杨某竟下车抽着烟,走在大街上,又是摇摆又是蹦跳。



贺州市中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之后,杨某又以驾车冲撞不特定他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终,贺州市中院依法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申某等5人因本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9月2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杨某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死刑。杨某不服提起上诉。11月6日,广西壮族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用视频连线开庭审案。


视频来源:青蜂侠(中国青年网)



男子不服死刑判决上诉:

吸毒后自己不受控


在当天的庭审中,杨某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并无异议,但他辩称,事发当天是吸毒后的疯狂行为,所作所为已不受自己控制:“吸毒后我就感觉一直有人在跟踪自己,有人要加害自己,精神压力也很大。”


事故现场 有人不幸被压在小车下


杨某的辩护人则提出,杨某曾到精神病院治疗,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没有杀人的故意和动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此,公诉人持有不同意见:


公诉人:


杨某虽然曾经前往精神病医院治疗,但均是因吸毒引发的精神问题,不能据此认定杨某在作案时不具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一点,杨某的家人均证实,杨某吸毒后不正常,不吸毒时是正常的。


同时,在案证据证实,杨某作案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案发前,杨某表现正常,能正常戴口罩、购物、借用电话、驾驶车辆。作案时,杨某思维清晰,有现实的作案动机,作案对象明确,会选择杀伤力更大的作案手段、更多的作案对象。


杨某归案后详细供述了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造成的后果,知道自己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在案其他证据证实的内容能相互印证,反映其作案时意识清晰,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能够完全控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公诉人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宣布闭庭,将择日宣判。



(参考丨广西法治日报、南国早报、东方网、中国青年网等)

(编辑丨阿拉比卡咖啡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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