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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卧室偷放录音笔 录下丈夫裸聊音频后起诉离婚被驳回 法院:侵犯丈夫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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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今年31岁

西安人

2013年和张某结婚

次年2月儿子出生

她怀疑丈夫出轨

拿到证据后起诉离婚

却被法院驳回

(图 | 视觉中国)

怀疑丈夫外面有人

妻子在丈夫床头放置录音笔


王女士今年31岁,西安人。2013年和张某结婚,次年2月儿子出生。


婚后不久,张某被单位外派至江苏工作。渐渐地,丈夫张某回西安的次数越来越少,王女士甚至还发现,丈夫只要回家就会经常偷偷摸摸的接电话,她怀疑丈夫出轨,并开始寻找证据。


一次,张某回来休假,王女士趁其酒后昏睡时,猜出其手机密码,看见手机内有多张和其他女性的合影,还有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一看就是两人在外地同居,并一起去旅行。”


为了进一步寻找证据,王女士在张某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录到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语音。

2019年4月,王女士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张某离婚,孩子归她抚养,位于城北的一处房产归她所有,分割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等。



法院认为进入对方手机取证和录音侵犯隐私权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张某的手机截屏、手机中的录像,以及张某在成都、内蒙古等地旅游的朋友圈截屏录音音频作为证据。


  • 庭审中,王女士陈述自己和张某早已分居,她主张离婚的原因是,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以及存在家暴、酗酒等恶习。

  • 张某则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外出工作是为了维护家庭生活,并已申请调回西安,而王女士说他婚内出轨纯属猜忌。


对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依然在婚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被告的手机系承载其个人隐私的载体并设置了密码:

  • 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证据确认无效。

  • 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认可,并确认无效


2019年6月10日,未央区人民法院驳回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图 | 视觉中国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王女士无法接受,她认为,双方互相忠诚是婚姻的基础,她提供的都是很重要的证据,没想到法院竟然不支持。


2020年6月,王女士又在张某的居住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再提起诉讼。12月14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录音笔第七天录到裸聊内容


12月1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女士说,她将录音笔连续在张某睡觉的房子里放了7天,每天晚上张某回来前她把录音笔放在床头柜里,早上其离开后她拿走录音笔回放寻找证据,“每次录音七八个小时,我白天基本上都边上班边听录音,还要给录音笔充电,晚上再放回去,前面6次都没什么内容,第七天晚上录到了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音频。”

王女士认为,双方互相忠诚是婚姻的基础,她提供的都是很重要的证据,没想到法院竟然不支持。

认为这样的婚姻实在没必要维系,在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满6个月后,2020年6月,王女士又在张某的居住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另行起诉。


12月14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网友众说纷纭


有网友质疑,要怎么样取证才能不侵犯隐私?




也有网友表示,保护隐私权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更加极端的犯罪




律师:法院存在一定纰漏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


无限扩大对被告稳私权保护,将严重损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原告王女士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也不存在非法侵扰或公开对方隐私的情形,亦不具有内容上的非法性;从结果上看来,也并未给被告造成损害后果。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涛认为:


个人隐私权利不能等同夫妻双方的隐私权利。《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在婚姻中对于涉及夫妻之间感情、生活等行为或事件夫妻双方均应当享有知猜权,在此情形下个人隐私的权利应当予以限制,权利的范围不应与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所等同。故在本案中法院以侵害个人隐私为由对于王女士的证据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纰漏。




(图 | 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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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华商报、网友

(编辑 | 之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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