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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 网友嫌太少 主审法官:判决时考虑这四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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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消息,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不少人存在疑问。



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涉及全职太太的离婚。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一判决,冲上了微博热搜。



具体是怎样的案子?

为什么会有“家务补偿”?

这5万元人民币又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呢?



全职太太离婚要求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男方赔付给女王5万元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在北京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去年10月,陈先生再度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妻子王女士则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王女士婚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随后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主审法官:家务劳动有无形的财产价值


一审为什么会这样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民三庭审理了这个案件,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对此作出解读回应。


主审法官冯淼表示,该案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已表示夫妻间的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在最为引人关注的“家庭劳动补偿”公布后,网上有不少讨论,有人认为判5万元太少了,还不够请保姆的钱;也有的人有疑问说,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



对此,主审法官冯淼详细解释道: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今年才有的。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一般人不会在婚前去设定这样一个协议,婚后财产等于“左口袋进,右口袋出”,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而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房山法院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赔偿5万元少不少?

法官:判决时考虑到四个因素


至于网上有很多人在讨论:5万元的补偿是否太少了?冯淼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四个因素:


四大因素

1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2

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3

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4

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不过,冯淼表示,在《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肯定相关的案件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也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副庭长吴奕晗建议,步入婚姻以后,要学会平衡好家庭和自我成长的关系,注重自我提升,珍惜工作机会,保持经济独立。“彼此之间也要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幸福美满的家庭需要共同的守护。”



而网友们则普遍认为,家务补偿款5万元太少了!



对此,两大媒体则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观点:楚天都市报丨贵在法律为“做家务”撑腰


家务劳动长期以来都是家庭生活中不可或缺,却又经常被忽视的重要问题。繁重烦琐的家务劳动,包括做饭、打扫、照顾家人等等,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却没有任何酬劳,被视为一种“亲情义务”。


据相关统计数据,我国大部分家庭的家务仍由妻子承担,因此,对家务劳动的低估和漠视,某种程度上也使得大部分女性在婚姻中处于“被剥夺”的地位,牺牲事业、减少学习、超负荷劳动的情况十分普遍。


其实,《婚姻法》中一直有关于“家务补偿”的规定,但在现实中,根本没有多少家庭会有这种书面约定,因此这一条基本形同虚设。而本案中的“家务补偿”,依据是《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则是一种司法上的进步,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认可并尊重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家庭成员的劳动贡献,不再隐藏于“隐忍”“牺牲”“天职”这样的字眼之下。


有不少网友质疑:5年婚姻,才补偿5万,实在太便宜了,还不如保姆。这样说有失偏颇。首先,家务补偿是在分割共同财产,对方承担更多抚养费的基础上,给予的额外补偿,不能简单地视为“家政费”,去评价到底便宜还是贵;再者,婚姻是复杂的、多元的,绝不能看成是一场金钱交易,家务劳动对于家庭成员个人所造成的损失,很难具体估算,如果再加上情感补偿,就更难量化了。到底补多少合适,或许还是要根据双方经济条件和意愿,从执行层面考虑酌定。



所以,在现阶段,很难将家务补偿视为一个强势的保障,更多的或许是对于弱势群体的倾斜,对于社会认识的指引,让更多人明白,做家务是一种贡献,而不是理所当然的义务。通过法律的制定,以及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让更多人看到家务劳动的辛劳与不易,让平等互爱的婚恋观得到广泛的传播和普及,让每扇窗户后都洋溢着幸福和温暖,社会自然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这种进步,才是最为可贵的,也是大家所乐见的。



观点:红星新闻丨重点不在“钱太少”


将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与家政服务费做比较,不仅简单粗暴,也低估了家庭生活的复杂性。作为明确支持家务补偿的“民法典第一案”,该案的标志性意义不容小觑。民法典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也体现了法律对婚姻的保障越来越人性化。


此前,不少家庭主妇围绕锅碗瓢盆、老人孩子转,却在离婚诉讼时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让女性处境雪上加霜,无形中加重社会的恐婚情绪,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家庭生活秩序。民法典的这条规定,激活了“沉睡”的家务补偿制度,用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为家庭生活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撑腰。法律体现民意,尊重现实家庭形态,尊重夫妻双方的付出,彰显了法治理念的进步。


不过,人们似乎更多关注补偿金额是否合理。网络上有不少声音认为“判少了”、“在北京,找个保姆一年都不只5万”...实际上,离婚判决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到底该判多少,法院结合对事实证据的分析,公正合理地判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的付出,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补偿金额。

配图来自网络


将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与家政服务费做比较,不仅简单粗暴,也低估了家庭生活的复杂性。一提起全职太太,浮现在人们眼前的,大多是淹没在繁琐家务中翻身无望的中年女性形象。这种认知不仅刻板僵化,也有污名化之嫌。事实上,越来越多的现代女性,也拥有自身生活,也在创造独立价值。


家庭生活,注定是琐碎而具体的。养老育儿,是夫妻双方共同肩负的责任。或许,每个人付出的方式有所不同,但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洗衣做饭,付出都同等重要,同样值得肯定。如果不剖析深层次的社会现实,只拿钱说事,无异于刻意激化两性矛盾,又一次将公共讨论淹没在无休止的扯皮互撕中,只剩性别对立的一地鸡毛。


更何况,时代不同了,现在不只有家庭主妇,还有家庭煮夫。社会真正需要做的,是保障个体自由选择的权利,借社会之手解家庭后顾之忧。让人们结合自身意愿,自由选择职场还是家庭;让人们无论做出何种选择,每一分付出都不会被亏欠和辜负;让每一位家庭成员都真正受到尊重,权益都得到充分保障。



(来源丨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东方网、楚天都市报、红星新闻等)

(编辑丨阿拉比卡咖啡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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