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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从高处坠亡 同饮的人要负责任吗? 这次法官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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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聚餐喝酒,酒后有人意外身亡,同饮人有责任吗?我们发现,此前有不少案例中,同饮人都被判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责任。


比如,2016年,在海南文昌举行的一场婚礼酒席上,一名黑裙女子与身旁男子对饮白酒,旁人不断“叫好”。身为伴娘的女子疑似酒醉后不省人事,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最终,婚宴召集者即新郎、新娘,及同桌劝酒者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视频来源:深视新闻


安徽男子张某2015年到福建厦门做水果生意。2016年年底,其应朋友之邀赴宴,期间7名酒友多次劝张某饮酒。宴后他被送到宾馆休息,却在第二天被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在房间内死亡。


法医鉴定,张某系饮酒过量导致死亡。张某的母亲和子女认为,当时一起喝酒的朋友存在一定过错,遂把酒友们告上法庭,索赔79万余元。在开庭前,张某家人与其中5名被告达成庭外和解,5名被告共赔偿张某家人8万元,另2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未作当庭宣判。



看到上述案例,大家肯定会想,是否大家一起喝酒就要对彼此的安全负责?今后到底还能不能一起愉快地喝酒吗?



下面这个案例是这样情况的。



男子酒后坠亡

家属将聚餐者和物业告上法庭


今年三十而已的苏先生离开公司自己创业后,和以前的同事还保持着不错的关系,大家也时常喝酒聚餐。


2018年6月,苏先生和5位好友及一些家人,总共14人,又聚在了一起。因为他的妻子带着孩子回了老家,苏先生只身赴宴。


这顿聚餐,喝酒的5人总共干掉了3瓶40度白酒+7瓶啤酒。聚餐在9点多结束后,未尽兴的苏先生拉着大家,准备来个第二场。由于朋友们大多带着老婆孩子,都婉拒了邀约,大家各自回家,和苏先生住同一小区的姚某,被安排送苏先生回家。



到了小区门口,苏先生意犹未尽,拉着姚某再接着开始了第二轮酒局。于是,姚某叫来了一位朋友,三个人就在小区门口的餐馆里继续吃烧烤、喝啤酒。喝了一瓶多啤酒后,苏先生起身回家,姚某把他送到小区门口,便转身回烧烤店继续撸串。



谁知,这顿饭竟成了苏先生命中的最后一餐!第二天一早,苏先生被人发现坠亡在自己所居住楼栋的3楼平台上。经警方勘查现场确认,苏先生是从6楼或7楼公共走廊的窗户坠楼的。


根据楼内监控,处于醉酒状态的苏先生在抵达自己所住的203室公寓门口后,却没有进门,而是拉拽、踢踹大门;随后在2-7楼的楼道内反复上下,走路不稳、踢踹电瓶车、扔衣服;直到当晚11时许,他走进6楼的楼道后,就再未出现在公共视频内。



事后,苏先生的家人将一起饮酒的5位朋友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总共30%的责任。原告认为:一同饮酒的朋友们在苏先生已经喝多了的情况下,没能将他安全送到家,未尽到照护责任;而物业公司在苏先生反复上下的一段时间内,也没有发现他的非正常状态,在他坠楼后也未第一时间发现并报警,存在工作失责。


法院这样判


上海普陀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后,于今年2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求。也就是说,无论是同饮的朋友,还是物业公司,都无需承担责任或进行赔偿。


主审法官表示:首先,喝酒行为与苏某的死因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苏某的死因是因为高坠,高坠与喝酒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不能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要衡量的是,同饮人有没有尽到照护责任。



其次,同饮人的照护责任如何衡量?


1、朋友之间的聚餐,定义为“情谊行为”,因此,喝酒并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2、同饮人是否存在劝酒、灌酒、赌酒等行为?本案中并没有。


3、在有人出现不舒服、喝多了的状况下,同饮人是否承担了相应的、足够的照护责任?本案中,已经有人陪同苏某回家,小区监控证实了苏某已经抵达了家门口;根据苏某在吃饭期间表现出来的行动轨迹、对话等行为判断,他还是具备一定的社会交往能力,因此同饮人都已经完成了相应的照护责任。


4、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原告所提出的对苏某发生在楼道内的不正常状况要尽到注意并照护的要求,在法定的标准里没有要求,在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当中,也没有这样的约定。



但是,有网友就问了,喝酒前写免责声明书,出了事自己负责就好了,真的是这样吗?


喝酒前写免责声明书

到底有用吗?


假期走亲访友、喝酒聚餐是常事。于是,渐渐地,吃饭前先签一份“聚会声明”的模式出现了,所有就餐者在声明上约定,酒醉后发生意外由自己担责。


网上流传的聚会声明


同样在2018年初,在青海的一个同学聚会上,每个就餐者在开席前签署了一份“酒后免责书”,就是喝了酒后,个人行为都与同学聚会无关,大家还都各自朗读一遍!



那么,这样的协议靠不靠谱呢?签了这样的声明后万一有人饮酒过量发生意外,同桌饮酒者还需要担责吗?




有律师表示,这个免责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内容涉及违法。即使事先签署了免责声明,但如果有饮酒者出事,存在以下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 未安全护送醉酒者。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而劝酒或者聚餐醉酒导致死亡,法律法规里也早有阐释:如果被侵害人提出身体不适应或酒量不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劝酒人一意孤行强行劝人喝酒,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有过错责任。


总之,饮酒需谨慎。小酌怡情、大喝伤身。



(参考丨《案件聚焦》栏目、深视新闻、南国早报等

(编辑丨阿拉比卡咖啡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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