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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男孩32楼扔下木块砸死老人 一审判赔58万物业赔24万 两被告均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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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引发广泛关注的渠县“天降木块砸死老人案”,一审判决结果终于出炉:肇事男孩方和物业均被判担责赔偿!


9月16日,死者肖某某的家属告诉记者,家属已收到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判定肇事方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担责70%赔偿58万余元;物业方承担次要责任,担责30%赔偿24万余元。


目前,两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书(部分)



此前报道


2023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杨某霖放学回家,途经案涉“科华南城印象”3号楼时,17时12分21秒乘坐该栋楼客梯电梯上楼。17时14分40秒电梯到达32楼后,杨某霖便出电梯径直往楼梯间上3号楼楼顶玩耍。


 事发现场 受访者供图


玩耍中,杨某霖将一块带有钉子的木块从该楼顶推下,木块坠下后,砸中路过此地的行人肖某某(本案死者,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17时17分36秒,杨某霖从30楼乘坐货梯电梯下至一楼,杨某霖下楼后看见很多人围观,肖某某躺在地上,随后回到该小区6号楼自己家里。肖某某于当日17时34分被送至渠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于当日18时05分因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致老人身亡的木块 受访者供图


渠县公安局当日17时40分接到报警后,于18时20分许在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提取木块一根,该木块长2米多,宽7.5厘米,厚2.5厘米。根据案件及现场情况,对3号楼楼顶进行勘查,3号楼共计32层,可由32层楼梯步行到达顶层,楼顶可见大量晾晒衣物的绳索。北侧楼顶围墙高1米28,宽0.49米。


2023年3月23日,渠县公安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死者肖某某死亡原因系钝性外力作用致胸骨粉碎性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及上腔静脉破裂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肇事方担责70%

物业担责30%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杨某霖放学回家途中脱离监护,独自一人来到高达32层的“科华南城印象”3号楼楼顶,在玩耍中将该楼顶的木块推下砸中行人肖某某。根据已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杨某霖将木块从案涉楼栋的楼顶推下,是造成肖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由于被告杨某霖系年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某、张某秋作为杨某霖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被告杨某霖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即被告杨某、张某秋承担。


事发小区 受访者供图


被告物业方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楼栋的物业服务区域负有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虽在顶楼围栏上设置有“严禁攀爬””等字样,但对于案涉楼顶带有钉子的木块未发现并进行及时清理处置,从而形成安全隐患,导致本案后果的发生,因此,物业方未完全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


而物业公司在庭审时坚称他们没有责任,并列举出物业关于注意高空抛物等宣传材料,以及安全巡查照片为证。但肖某表示,自己居住在小区从未看到过相关宣传,注意高空抛物的宣传和安全巡查表格登记为事发后“补”的。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应承担法律责任;至于物业公司的举证,只是减轻自己的责任,管理没有到位。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法院依法确定被告杨某、张某秋承担本次事故 7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本次事故30%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通过原告起诉要求赔偿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83万余元。此费用按照前述责任比例承担,被告杨某、张某秋应当承担58万余元;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24万余元


9月16日,死者儿子肖某告诉记者,近日已收到小区物业方和肇事方上诉书,两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空抛物”

再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该法案新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今年8月28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据悉,修订草案增列了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


“高空抛物”已入刑法,为何再将其增补进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有律师和执法人员表示,在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况下,根据刑法规定,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对“高空抛物”的规定,补上了对该不法行为的管理漏洞,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刑法规定外,我国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也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典将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如若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高空抛物”乱象仍屡禁不止,甚至也有人钻法律空子。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解释道,虽然我国民法典和刑法对“高空抛物”违法行为已有规定,但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原告出现,而有时候这一类不法行为并不直接伤害公民个人权利,而是损害公共利益,就无法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去追究其民事责任。如果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高空抛物”等不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又必须使得违法情节达到一定危害后果的程度,在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况下,是无法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


王才亮律师表示:“因此,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了对高空抛物等行为的规定,哪怕该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得到治安处罚,这就等于补上了对该不法行为的管理漏洞,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丨红星新闻、新京报等)

(编辑丨阿拉比卡咖啡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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