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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的“合作社”:鲜为人知的国民党集体主义

2017-03-22 李开周 路燈社

进入主题以前,首先让我们穿越一下,回到1938年。日军正在侵华,国人正在逃难,大江南北炮声隆隆,这些我们都不要管,我们要去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福建南平。


南平有个南雅镇,南雅镇有个八仙乡,八仙乡有个合作新村。我们从南雅镇向南走,步行,不出十分钟,就能看到一个小小的村庄,这个村庄的名字就叫“合作新村”。


这个村庄刚建成不久,两排平房,一条街道,平房整齐,街道笔直,宛如社会主义新农村。村子西口是一个大操场,操场北边是一个大食堂。


时间是凌晨,操场上响起钟声,村子醒了,村民们陆陆续续走出家门,沿着主街到达操场,升旗,唱革命歌曲,做广播体操。做完早操,天已经大亮,村民们又一窝蜂冲进食堂集体就餐。吃完饭,大家回家拿农具,然后在村长和劳动组长的带领下集体劳动。当他们劳动的时候,旁边还有一个中学生模样的会计同志拿着小本子给每个人记工分,据说到了收获季节,村干部会按照每个人的工分来分发粮食。


集体上操,集体吃饭,集体劳动,集体分配,所有家庭生活在一个大集体当中,这样的场面不应该发生在1938年,而应该出现在1949年后。为什么这种生活早在1938年就已经出现?是我们穿越错了年代,还是当时福建南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让农民提前过上了集体生活?都不是。那时候福建南平南雅镇八仙乡仍然是国民党的地盘,而在当地成立合作新村,将农民纳入集体生活,也正是国民党政府积极推行的一项政策。


我必须说明,“同志”、“革命”、“合作社”、“反封建”、“消除剥削”等等词语在历史上并不完全是红色政党的专利,从辛亥革命到解放前夕,国民党也一直在频繁使用。而把农民乃至更多的群体拉进集体生活,也曾经是国民党政府努力实践的一个方向。


在打倒旧军阀以前,蒋介石就强调要大办合作社,因为他相信“合作事业是我们推进民生政策的基本方针”。1928年,新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宣布要进行七大运动,其中一项运动就是“合作运动”。1934年,国民党政府的立法院通过了《合作社法》。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的行政院又制定了《合作事业五年计划》。抗战前后,共产党在根据地成立了大大小小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国民党则在国统区成立了更多,当时村里有“保农合作社”,乡镇有“乡保合作社”,县城有“县合作联社”,城市社区有“消费合作社”,各大工厂有“职工合作社”,买不起房的居民则在国民党扶持下陆续成立了一批“住宅同志合作社”。那时候国民党和共产党都相信,多成立合作社这样的集体,可以增加财富、减少浪费、消除剥削、化解通胀,让人民过上美好的生活。


遗憾的是,国统区的合作社大多失败了,特别是本文开头提到的那种合作新村,由于分配不公和干部贪污,村民普遍产生惰性,他们就像建国后的生产队社员一样消极怠工、偷盗公物。还有各大城市里先后成立的那些住宅同志合作社,最后不是变成开发商偷逃税费的工具,就是沦落为小官僚私分救济金的手段。


住宅合作同志社简称住宅合作社,其宗旨本来是帮助社员齐心协力自建房,或者齐心协力跟开发商谈价,以此把居住成本降到最低,这种合作社本来在欧美等国发展得很好,可是一引入中国就水土不服:一方面是民众素质低下,不擅长团结和共赢,只喜欢想方设法占别人的便宜,尤其那些开发商,居然为了少交税款而把公司注册成合作社;另一方面,政府官员太腐败,以住房合作社的名义把联合国支援给中国贫民建房的救济款截留私分。以抗战后成立的“杭州市住宅第一合作社”为例。该社共有社员100人,全是国家干部,“省政府秘书长雷某”、“省交通处处长杨某”、“省合作管理处处长唐某”、“市政府秘书长徐某”都参加了这个合作社。该社成立后,一不团购住房,二不团租住房,只是让杭州市政府无偿划拨了国有土地50亩,又通过浙江省政府善后经济处申请了大笔救济款,凭着这些钱和地,顺利建成100套小别墅,然后人手一套分完。


(本文原载于《国家人文历史》2014年4月下,作者:李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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