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案】牛,你惹上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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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深不须忧,吴牛自能浮。
童儿踏牛背,安稳如乘舟。
这幅人与牛和谐相处的画面,
不由让人觉得牛好是温顺。
而在生活中,牛在我们心目中也一直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伟岸”形象,但是即使是牛也有发脾气的时候。
这不
我们即将讲到的下面这头牛
就妥妥地闯祸了
他的主人也因此被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顾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2019年1月30日下午5点左右,王某拉着自家的牛去喂水,在路上遇到被告李某放牛回来。双方相遇后错开大概十米左右,王某诉称是李某家的牛挣脱后跑转回来顶他家的牛,两家的牛就开始打架,一直打到一个10米高的埂子边上。
(图片来源网络)
王某担心两头牛继续打架,可能会从埂子上掉下去,这样必死无疑。王某就用柴隔牛,王某在隔牛打架的过程中被牛撞伤。王某当场就昏迷不醒人事,后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好转后出院。
王某认为,他是因两家的牛打架而受伤,是为两家的利益而受伤,李某家应当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此事经当地村委会、街道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王某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家不愿意赔偿。理由是:
1、是原告王某家的牛先跑来打他家的牛,才发生两头牛打架的事。
2、他们认为原告王某是被他自己家的牛打伤的,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理由,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主持双方当事人对该案进行调解。因双方都称是对方的牛先来打自己的牛才导致两头牛打架,但是根据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到底是那家的牛先挑起打架的。
因为事发当天只有王某和李某两人在场,没有第三人在场,而王某和李某说的又是截然相反的,对于是哪家的牛先挑起打架的事就成了一个谜,而这个谜底就只有王某和李某心头知道了。就因为这个原因,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两头牛打架是事实,王某被牛打伤也是事实。
难道就因为他们双方争议的
到底是哪家的牛先打架这个原因,
就可以不进行赔偿了吗?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答案肯定不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人民陪审员及审判员对双方当事人从法、理、情等方面做工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约定由李某家赔偿王某各种损失共计6500元。被告李某家于次日将上述款项交到法院。
至此,一起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得到有效化解。
法官释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饲养人有义务照管好自己饲养的动物。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一旦造成损害事实,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动物的加害行为,即动物施加于他人的损害行为;
2、损害的存在,即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3、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损害与动物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动物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饲养或者管理。物
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或减轻事由
1、受害人故意,即受害人由于自己的故意导致损害发生。
2、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被侵权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从引发动物危险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等方面来认定。譬如受害人对他人饲养的动物实施挑逗、殴打等行为导致该动物对受害人实施攻击等行为导致受害人受伤,这种情形下应当认定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
来源:罗平县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更多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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