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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要慌!网购遇上纠纷看这里 法官教你维权

云南高院 202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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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节就快到了

很多人开始摩拳擦掌

准备买买买!



可当“双十一”的狂欢潮过去

如果遇上网购纠纷

比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该怎么维权?



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近日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

网购纠纷


案件回顾


曾某从淘宝网上以8199元购买了一台冰箱,可在使用过程中,因冰箱多次出现问题,与卖家协商后退货退款,曾某即请李某代其将冰箱运回给卖家,李某将货交给了蒙自某物流部,经层层转运,终于达到目的地,谁知货到后,收货人发现托运的冰箱由于包装不善,已严重破损,遂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收冰箱并拒退款。曾某与物流公司多次协商未果,还遭遇互相推诿,一怒之下遂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把李某和多个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原告需退还的冰箱已交给从事物流运输的被告蒙自某物流部,并办理了托运手续,之后多方运输至原告指定地址,双方之间已实际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


在办理托运手续时,无任何被告对外包装提出异议,也无证据证实外包装在交托时就已出现破损,但货物运至目的地时,却因包装出现严重破损,导致收货人拒绝收货,致使原告退货退款不成。


因此,作为最后承运货物的被告云南某乙物流公司未将托运的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在无证据证实该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其应对运输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原告未采用保价运输的问题,原告虽未保价运输,但物流部门均愿意接受托运,且双方在事发后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协议,蒙自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云南某乙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曾某财产损失费8199元,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法律规定,托运人可与其进行协商或提起诉讼。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蒙自市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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