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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案】未经父母同意就将婴儿遗体火化 这家医院被告上法庭

云南高院 202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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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6年11月8日凌晨5点,王女士在昆明某医院产下一名男婴,7个小时以后,小婴儿被转入新生儿科治疗,到11月9日晚20点49分,这名小婴儿仅存活了不到40个小时就离开了人世。医院出具给原告的《死亡原因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为:感染中毒性休克、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

王女士和丈夫刘先生悲痛万分,因此在婴儿去世当日,昆明某医院提出进行尸解以划定责任时,刘先生在尸解建议书的回执上签字并明确写明:在未经家属同意并签订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不同意对遗体进行火化或尸解处理。随后,新生儿的遗体被转移到医院太平间存放。

一年以后,王女士夫妇前往昆明某医院询问婴儿遗体,才知道婴儿的遗体已被火化了。昆明某医院出具的调查结果称:新生儿的遗体因已超过尸检规定的时间(14天内),太平间管理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按照《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对遗体进行了火化处置。



王女士夫妇极度愤怒和悲痛,于是将昆明某医院和太平间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并书面赔礼道歉。


今年4月29日,该案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立案。


庭审时

昆明某医院提出:两原告已于2017年提起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案件二审正在审理中,对方已经提起精神抚慰金的赔付,按照我国法律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医院太平间只是用于暂时存放遗体,按照《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遗体应在七天以内处理,以避免感染风险。但是王女士夫妇二人长达一年时间不来处理新生儿遗体,且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导致无法联系。

而被告殡仪公司则称,殡仪公司处理遗体均是按照医院的指示进行的,应由医院来负责,且在处理遗体前,在报纸上登载了遗体处理公告。



五华法院认为

虽然王女士夫妇已经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但本案是人格权纠纷,前述诉讼事实与本案无关。新生儿因病死亡后送至昆明某医院太平间存放,王女士夫妇与医院之间形成存放性质的遗体保管关系,在新生儿遗体存放期间,医院太平间未经王女士夫妇同意,擅自将新生儿遗体火化,此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


自然人死亡后,身体物化,但遗体是一种特殊的物,死者家属是可以对遗体进行支配处分的,通过祭奠可以减轻因亲人离去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昆明某医院的行为导致王女士夫妇无法通过祭奠减轻痛苦,侵犯了人格权。





对于昆明某医院提出的王女士夫妇未留下联系方式导致无法联络以及遗体超过存放时间只能火化的理由,被五华法院驳回了:遗体送至太平间存放时,太平间理应对存放的遗体建立完备的记录登记手续,因其未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全导致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而太平间的管理公司的变更不能成为其无法通知家属的理由。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昆明某医院太平间在处理本案新生儿遗体时没有证据材料证明其经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过同级公安部门备案,火化新生儿遗体的程序不符合规定,其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被告殡仪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殡仪公司是受昆明某医院委托管理医院太平间,系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殡仪公司在受托期间处理医院太平间事务产生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本案的侵权责任应由昆明某医院承担。

经过综合考量,最终,法院判定,由昆明某医院赔偿王女士、刘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以及律师费3000元,至于王女士夫妇主张的赔礼道歉,法院表示,虽然医院太平间管理失误没有留联系方式,但王女士夫妇也未主动去医院处理,也存在过错,因此对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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