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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家法院分析了1059件危险驾驶案,只为引起你的重视!

云南高院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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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观念基本已深入人心,但仍有部分人心存侥幸心理,安全意识差、法律观念淡薄。






一起来看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数说”  危险驾驶案



案件基本情况

近三年,西山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059件,其中2017年受理249件,2018年受理288件,2019年受理522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2019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同比上升幅度达81.3%



危险驾驶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的比例:2017年受理刑事案件1443件,危险驾驶案件占17.26%;2018年受理刑事案件1344件,危险驾驶案件占21.43%;2019年受理刑事案件1590件,危险驾驶案件占32.83%。



危险驾驶案件在每一年刑事案由中的排名:2017年及2018年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在刑事各类案由中排名均为第二,2019年跃居第一



危险驾驶案件基本特点

(一)被告人以男性为主,年龄集中在25-60岁,学历多为初中及以下文化,职业类型涉及广泛


01

性别分布情况 


2017年-2019年,西山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男性被告人占比高达96%,女性仅占4%




02

年龄分布情况 


从年龄结构来看,2017年-2019年西山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以中青年为主,年龄在25岁以上不满60岁的占93.18%;年龄在18岁以上不满25岁的占5.9%;年龄在60岁以上的占0.92%。



究其原因,主要是中青年群体社会交往较为活跃,且身体素质处于各年龄段中的较好水平,饮酒频率也远超其他年龄段的人群。



03

文化程度分布情况


从文化程度看,2017年-2019年西山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程度重点集中在初中及以下文化,占比为49.48%,同时也有高学历人员犯罪的问题,其中大学文化占23.51%,研究生文化占0.76%。




04

职业类型情况 


从职业类型来看,2017年-2019年西山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职业类型涉及自由职业、公司一般职员、企业管理人员、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农民、学生、退休人员等。其中占比较多的无业人员占32.89%,公司一般职员占15.07%,企业管理人员占5.6%,个体经营者占2.03%、其他类型占44.4%。




(二)涉案机动车中轿车占比近九成

从涉案机动车类型看,2017年-2019年,西山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驾驶的涉案机动车主要包括大型货车、轿车(包括越野车)和摩托车。其中轿车占比最高,为89.9%,大型货车和摩托车占比分别为2.74%、7.36%。




 (三)案件多发生在晚间18时至24时

从案发时间看,2017年-2019年,西山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危险驾驶行为多发生在下午18时至晚上24时,占比为75.73%;另外凌晨至早上8时为案件次高发时段,其他白天时间段发案率较低。




(四)犯罪行为类型均为醉驾

西山法院2017年-2019年之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均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221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驾驶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危险驾驶时刻威胁着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当“酒”和“车”相逢时,倘若心存侥幸饮酒后驾车,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引发悲剧。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注意驾驶安全,自觉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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