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字,一千二百万
又是一架“人间不值得”系列中的战斗机。
昨晚听到一条骇人听闻的消息,瓜子二手车,对,就是天天在我们大楼的电视广告里嘚瑟“不赚中间差价”的瓜子,因为一条广告语被罚款1250万元。
被起诉的广告语是“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罚款原因是这句话存在虚假成份。工商执法人员于今年11月调取了“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人人车)”的二手车成交数据。认为事实上瓜子二手车的成交量并非数一数二,可能顶多排老三,算不上遥遥领先。如此,广告语中的这四个字就涉及虚假宣传,后果就是罚款,1250万。
这来钱的速度,太快了,呼啦几秒钟,调取几个销售数据,一千二百多万到手,如此无本千万的生意,世上哪里还有?
我以前还真不知道竟有如此难看的吃相,走了一趟百度“2017年新广告法全文”,直接惊掉下巴。
粗粗一看,广告法限制禁用的广告语用词竟达上千,不能用“最”,不能用“第一”,包括“仅此一次,最后一波,独一无二”等,不能用“级”(比如国家级,世界级,顶级,终极,极品,极致等),不能用“首个,首选,领先,领导者,巨星,之王,至尊,巅峰,奢侈,王者…..”等标榜高级的词语,不能用“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无敌,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等含义模糊的用词。
另外还有一堆与时间相关,与权威相关,与夸张相关的词汇赫然出现在禁用名单上。
我的天,广告文案已经哭晕在床头,这让他们怎么活。为了保证安全,正确的广告语都长这副样子:我是XX品牌,我卖XX。也许不小心在开头加上一句“大家好”都有了讨好消费者的嫌疑。
尽管一个优秀的文案可以把广告语写得清新脱俗,不沾丝毫烟火气,比如奥林巴斯的“瞄准生活”,英特尔要‘给电脑一颗奔腾的“芯”’,丰田汽车说“动态的诗,向我舞近”,还有“光临风韵之境”的万宝路等,但数以百万的商品,大部分还得接地气,写得太曲折,怕受众们听不懂记不住。
如此多的词汇陷井,再怎么小心都难免入坑。上头想要钱,随时可以打开电视和网络翻看广告语,一抓一个准。而企业一方为了减JM GC 少损失不得不付出很多时间精力和费用请来律师辩护,无端增加了多少营业成本。
企业主的难,全方位的难啊。
我不知道谁会傻到因为一句广告语就去买东西,广告说第一,你就相信它是第一?广告说包治百病你就以为遇到神医?就算缺少判断能力的老年人中招,也应由个人对自己负责,能被广告语带偏的人,路上随便碰到一个跳大神或者卖长生不老药的人,都会跟着人家走。说误导消费者是对消费者智商和理性的侮辱,但它基本能胜任大部分消费场所的坑害功能倒是真的。
广告在我眼里就是娱乐,无非花钱走秀,在消费者眼前频繁出镜混个眼熟而已,你天天见到,常常见到,不知不觉进入潜意识里,某天当你想消费某样东西的时候,会不由自主地想起它,然后想去试试。
还有比这更复杂的含义吗?广告又不是合同契约,说一不能二,到期了就得百分百兑现。
恕我愚蠢,我真不知道这种法的合理性在哪里?我们知道法也是有好坏的,它能起到的作用决定它的品质高下。本质上法用来维护一个和平的、人类共同居住的环境,解决人和人的行动之间的冲突/矛盾。
注意,是解决冲突,而不是制造冲突。
用在约束广告用词上的法如此严苛,解决了谁和谁的冲突呢,受害者可以出来亮个相吗?都没有啊,反而是这样的坏法,限制了人们运用语言的自由,捆绑了广告文案从业人员的手脚,是真正制造了冲突。一个熟练掌握几万字汉语的大活人,居然不能使用这些文字去做一项正当的文字工作,活久见。
而当行动人没有矛盾和冲突,你又执的什么法,这不是借执法的名义给自己创/收嘛。不管什么这个借口多么冠冕堂皇,面子上鲜花怒放,都无法掩盖其本质中的恶臭。
很显然这种法是不可欲的,要么无法落地,要么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大多数人都只能选择违法才能正常参与经济活动。一言蔽之,一个法,如果限制人在产权范围内的行动自由,肯定不符合自然伦理法,就是一个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