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有怎样的隐私权利
上周,纯粹出于好奇,我在微信朋友圈调查了十个人,问:我们应该有隐私权吗?9.5人的答案是:Sure,当然,肯定,必须。有一个人说,这得看情形,那我就算她半个。
前很多正常国家都用制定法规定了个人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种权利依法受到保护,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权利。
欣慰吧。
也许正如人们所说,对自身权利的关注程度越高,说明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吃饱喝足之余,开始有足够的闲余时间思考自己与这个世界的关系。
我到底是谁,我亏欠了谁,谁又亏欠了我?在一团乱麻中扪心自问,到底什么样的关系才是正确的,正义的?是否正义,究竟谁说了算?
那么,很直接的一个问题首先是,什么才是隐私?我浏览过什么网页,去过哪个商圈,有什么兴趣爱好,消费能力如何,这算隐私吗?商业公司的营销人员通过对网络大数据的调研分析,抽取目标群体的社会属性、生活习惯、消费习惯等等共性,糅合成一个典型用户的形象以后,针对不同顾客精准投放广告,这种做法算是侵犯隐私吗?
再仔细想想,在网络没有普及之前,营销人员通过街头访谈、随机问卷、街区上的流量测算等方法了解用户的消费偏好,制定销售广告策略,这跟今天的大数据利用又有多大的区别?
退回自然法的角度来看,在止步他人的产权之外,任何人有利用自己器官的自由,除非一个人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发出直接和立即能实现侵犯的威胁------可直接视同为侵犯。所以,我采集网络上公开的信息,经过自己的思想活动和电脑编写,制作成针对性的广告资料投放到网络上,都不能算侵犯。
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泄露,应该是每个人小心谨慎地看好自己那点不欲为外人所知的私事。比如,陈冠希叔叔兴致所至,玩起自拍,他如果觉得这些作品不想被第三人知晓,就应该严加看管这些照片,多重加密,甚至仅仅拷在硬盘上保存,最保险的方式是将照片彻底从一切可以连接网络的电子设备上删除。
吴秀波事件也是这个理,如果他的某些私人生活信息公之于众会影响他赖以赚钱生财的形象定位,他就应该采取一切办法,不让隐秘信息流出家门。
在特定场所消费,有一个保护隐私的方法是与该经营场所的产权人签订协议。比如,某美女身份特殊,在一个高级浴场或者白马会所这样的地方消费,她警觉地与老板签订了协议,保证她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但是,这个场所最终因为能力有限或者临时工疏忽,使得该美女消费时的照片流入公共网络。这个时候,美女就可以拿着协议向会所索赔,如果是一线红星,估计能让会所赔得仅剩裤衩。
对违约(泄密)行为的赔偿本身就是经营场所升级防范措施的最大动力。当然,如果没有协议,私人照片的流出不应该追究经营者的责任,除非经营者考虑到自身商业形象,为弥补声誉自愿赔偿。
说白了,保护自己看重的隐私,怎么做都不过分。因为稍有不慎,不幸被散播到公共网络,我们就失去了对这些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通过自己的电脑下载和复制所得的他人信息,下载人可以随意支配处理----- 包括传播出去。
如果A的隐私信息不幸被第三者B掌握,唯一合法的隐私保护办法就是双方交易。A付钱购买B泄露这些信息的自由,交易的标的,一方是的“A的财产”,另一方是“B透露约定信息的自由”。
花多少钱才能成交,看这些隐私对A来讲值多少。这里没有标准定价,对A的重要程度越高,他要支付的越多,具体看两个人协商博弈,最终形成一个成交价格。
价格谈妥,签字画押付钱,合同生效。这就意味着B,即保密义务这一方的“泄露约定信息的自由”处于合同约束当中,这个“特定自由”严格意义上讲不再属于B,而是已经出售给了A。
这下A踏实了,每天吃喝麻麻香。心情好,运气好,财势旺,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A又发一笔财,身价暴涨。此时,B的红眼病发作,很不舒服。这个病,只有向A伸手再拿一笔钱才能治好。
B也这样做了,大摇大摆地说,喂,再给我一千万,否则我要把上次说好保密的隐私发到网上去,你自己看着办吧。
细心的人应该发现,事实上B已经失去“泄露上述约定信息”的自由,通过第一次拿钱交换已经卖给了A,只是由于嘴巴长在B身上,使他具备了违反合同的便利。
一句话概括,双方先前约定中“免于被泄密”的权利是A用一笔金钱换来的的特殊产权,B以撕毁合同泄密威胁A,实际上可以直接视同为侵犯A的产权,可以诉诸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法理上,人们并没有什么隐私权利,只有用钱交换或者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财产权的权利。如果我们认同隐私权利,等于同意可以限制人的一部分言论/行动自由。而且由于人们很难界定什么算隐私,什么情况下算是侵犯隐私,标准就难以确定。
同样一件事情,对一些人来讲是隐私,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根本无所谓,比如艺人的身高体重有无伴侣可能是隐私,但对一个办公室白领来说,也许根本不是什么事。
如果权力部门制定隐私法,普遍适用这一条就很难做到,最关键的是权力又多了一个理由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以后他们不喜欢你说话,可以随便找一条侵犯隐私的罪名,轻松让你闭嘴。
一条违背逻辑、侵犯私有财产(自由)的法律,在执行上必然要比一条符合自然法的法律难以落实,也自然需要付出更多代价,这样的法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恶法。
可惜,权力者(立法者)的最爱之一,就是制定出这种法律。
Facebook公司去年被曝出,约有6800万美国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政治咨询公司剑桥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拿来非法分享,扎克伯格也发文称这是“有史以来脸书最严重的网络安全漏洞,有黑客利用了这个漏洞。”
本来嘛,脸书这种商业公司在产品、服务上的漏洞,自然有市场机制跑过来惩罚,脸书泄密事件就引发很多用户自觉销号抵制,股价一度下挫5.8%,并因此事件带来的巨额亏损遭到股东的集体杯葛和抗议。
但是,由于错误观念(隐私权利)的普遍存在,权力者总能恰到好处地抓住机会。继欧盟2018年正式出台极为严格的数据隐私法后,美国华盛顿特区闻着香香壮壮的味道,迅速行动起来,称因为有34万例华盛顿特区用户的个人数据通过Facebook被不正当收集, Facebook将面临最多17亿美元的罚款------你瞧,每一次公众事件似乎都是权力者的饕餮盛宴。
苹果公司也不甘寂寞,适时过来补刀,去年10月24日,CEO蒂姆•库克通过英国《每日邮报》向用户表忠心,重申苹果对保护用户个人数据的承诺的同时,强烈呼吁美国制定联邦隐私法。
正中下怀,权力部门最乐意以立法的方式“施以援手”,当然,穿着正义的外套,洋洋洒洒激昂陈词是少不了的。在我看来,这就是对自然法则中“人身自由”这一天然权利的僭越。
权力者并非全能上帝,让他们出手,唯一的可能是把违背自然法的法律变成侵犯自由的工具,你永远猜不到这种立法潜伏着多少不可逆转的、对每一个自由人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