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坚:以科学理念引领和推动审判监督工作
审判监督(以下简称审监)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审监工作理念事关审监工作的方向和审监部门的职能定位。面对执法办案的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需求,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加强分析总结和辩证思考,在积极探索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审监工作的规律性认识,以科学理念引领和推动审监工作进入新境界。具体讲,做好审监工作,要把握好“九个统筹”。
依法纠正错误裁判,这是审监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价值追求。的确,无论法治多么完善和发达,要完全避免错案的发生是很难做到的,审判监督为依法纠正错误裁判提供了法律救济渠道,但审监工作既要依法纠错,也要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因此,改判了多少案件、纠正了多少错案,不能作为衡量审判监督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当事人选择将解决纠纷诉诸司法,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而通过再审审查维护既判力,就是对司法裁判终局性的进一步强化。
近年来,我们通过再审依法维持了既判力,赢得了社会认同,同样产生了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良好效果。审监工作应树立依法纠错与依法维护既判力并重的理念,这应是做好审监工作的两大支撑,不能一提起审判监督工作就联想到改判,这一点已经被司法实践所充分证明。
不同的诉讼主体因权利主张发生冲突而诉至人民法院,这意味着其对应的社会关系也处于不稳定状态。近年来,安徽全省法院的服判息诉率超过99%,这说明审判质量总体是好的,法院在维护个体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稳定之间,总体上是和谐统一的。全省每年还有几千件的案件是申请再审和申诉的,这些案件中有的是裁判错误问题,有的是程序瑕疵问题,有的是认识差异问题,有的是方法不当问题,还有的是司法技术上的问题。审理这些案件,要充分考虑到已生效裁判所确立的新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如果忽略这一点,仅从恢复一方权益的角度把握,甚至只为恢复一方程序上的权益,就轻易地改变原裁判,很可能会造成更多社会关系的紊乱或者产生新的涉诉上访。这实际上是一个大局观的认识和把握问题。个体权利和社会关系稳定的关系是个体和全局的关系,没有全局的稳定和发展就没有个体发展的环境和土壤,在一定程度上个体利益要服从于全局利益。
通过再审改判实现依法纠错,是比较刚性的权利救济方式,在维护一方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有可能影响另一方的权益,原审生效裁判确定的社会关系也将被重新调整。因此,要针对再审案件的特点,积极寻求改判以外的替代方式,比如说服劝导、司法救助、调解和解、瑕疵补正等这些比较柔性的方式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当然,也不能将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要求绝对化,如果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受到重大影响,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就要依法坚决改判,维护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司法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证。对于司法裁判,只有终局性的裁定,没有所谓所有人都满意的正确裁定。当然,具备实质错误的裁判是不可能具有司法权威的。当前,法院面临的突出矛盾是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瑕疵案件不可避免地产生,少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仍未完全杜绝,部分群众对法院生效裁判存有不满。对于这些裁判,如果不区别具体情形,不考虑客观背景和原因,不判断实体或程序,一律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刀切否定生效裁判的效力,必然会影响和损害司法权威。自2013年以来,安徽高院连续三年在全省法院开展案件评查,邀请专家、学者、律师、检察官等各界人士对5000多件案件进行“开门评查”,评查出瑕疵案件的比例很小,真正进入改判的案件更少。通过对瑕疵问题进行补正,对实质性错误进行纠正,全省法院的审判质效不断向好,由2013年的800件案件有一起进京访,提高到2015年的近2000件案件有一起进京访,这是全省法院多年来坚持案件评查倒逼审判质效提升的生动写照。
做好审监工作,要在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要把握住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实质性的错误。如果是实质性错误就必须依法纠正;如果是一般性的瑕疵,或者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具体裁量标准有不同的意见,则可以通过调解、和解、救助等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同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必须要尊重,只有裁判结果的终局性,才能为发展稳定的社会关系打下坚实基础,才能最终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裁判的终局性必须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脱离司法公正的终局裁判,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立案难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申诉难又是立案难中群众反映最突出、意见最大、缠访闹访最多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问题。要解决立案难,就要解决申诉难,当前无论是从三大诉讼法制度设计层面,还是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审查司法实践层面,当事人申诉的渠道是畅通的。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充分行使的同时,也要防止申诉权的滥用。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大量的纠纷涌入人民法院,其中部分纠纷虽然表现为诉权,但本质上并不是通过诉讼程序就能解决的,一些案件的当事人通过不断的申诉、上访等手段,试图引起社会关注,以此达到自己的诉求。还有一些案件,通过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多次审查处理,裁判结果客观正确,但当事人仍继续缠诉闹访,想通过上访向政府和法院施压,获取非法利益。还有的当事人,出于拖延诉讼、拖延执行的目的,滥用申诉权利。凡此种种,不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亦为其他当事人带来不良的诉讼导向。当事人的权利诉求是互相对立和冲突的,对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和支持,就意味着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限制和剥夺,我们要保护申诉人的权利,也要维护被申诉人的权利。如何准确区分申诉权的正当行使与滥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申诉权的滥用,如何在保障申诉人权益的同时保障被申诉人的权益,这是立案信访和再审审查都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审判监督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广阔天地,是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的最好领域。办理审监案件对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的要求更高。案件进入再审审查后,即使无错可纠,通过一、二审及再审,法官也能够捕捉到大量有价值的信息,案件折射出的很多值得深思的问题,亦能警醒我们不断地改进和提高。通过妥善办理好每一起审监案件的持续积累,特别是通过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实践历练,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提高司法能力。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都没有解决问题,进入了再审程序,很多折射出我们社会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也折射出法院一审、二审就案办案的很多不足,归结一点就是为民的情怀和理念不强。每个再审案子都值得我们在办案中分析、在办案后总结,绝不能就案办案、教条办案,再审程序走完了,哪怕不改判,也要找到这个案子再审的症结所在和解决之道,这样就会在日积月累中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
裁判结果公正、审判程序合法,这是公正司法的两大重要标志。一、二审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再审更要坚持合法正当程序。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坚持正当程序,有利于当事人接受法院裁判结果,可以促进实体公正和息诉止争,进而以看得见的方式提升司法公信。
再审纠错要特别注意并处理好对诉讼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配诉讼资源问题。决不能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关注上的倾斜,甚至形成程序上的偏向、裁判规则的变化。这种不公正地对待当事人、不公平地分配诉讼资源,就会造成程序和实体上的司法不公,必须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同时,对当事人翻供和证人改变证词的,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加以鉴别,当庭予以举证和质证,切实做到程序合法,以便将案件真伪查清弄明。
从全省看,高、中、基层三级法院办理审判监督案件的数量呈倒三角关系,高级法院案件数占三分之二以上,中级法院占百分之三十,基层法院基本上很少,这是由审级调整特别是民事、行政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决定的。审监案件虽然主要在高、中两级法院办理,但在具体处理上,往往是三级法院逐级审理、共同负责,是一盘棋的整体关系。
在办理审监案件时,需要上下级法院密切配合。再审案件当事人公民个人的居多,大多涉及当事人这样那样的实体利益纠葛,要想通过再审程序把问题解决到位,就要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原委以及当事人的性格特点等诸多因素,这就需要发挥基层法院接地气、熟悉当事人情况和高、中级法院协调能力强、法律政策水平较高的优势。尤其是再审改判生效裁判,需要加强上下级法院宏观层次的沟通协调,了解原审判决作出的背景以及办案的整体思路,从整体上把握好改判的标准和尺度。三级法院要形成畅通的沟通机制,要进行深入沟通交流,还要广泛邀请专家教授、相关部门进行座谈研讨,形成办理指令再审案件的新机制。只有三级法院树立一盘棋思想,合力打出一套组合拳,方能较好地处理审监案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符合司法工作内在规律,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和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客观要求。但是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审理这些案件,既需要合议庭和承办法官勇于担当落实好司法责任制,还要注重发挥司法改革后法官专业会议的功能,发挥专家、权威部门、专业部门的作用。第一,要组成法官专业会议进行讨论。第二,要请民事、行政、执行等部门共同参与讨论,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第三,要请社会的专业部门、专家教授研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第四,院审判委员会还要进行再讨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必须要坚守的理念,但对于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仅靠法官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个体的知识层面是有局限性的;依靠合议庭的力量也是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要充分运用集体智慧的力量,让裁判结果形成的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所以,既要强调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也要强调集体智慧的运用。
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审理,是再审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很多抗诉案件被指令到下级法院审理,如果再审法院关起门来办案,不顾抗诉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忽视上级法院的条线指导以及与检察机关的横向沟通,抗诉案件就很难得到较好地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探索建立法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研究会商等工作机制,高级法院对再审法院的跟踪指导要贯穿始终,再审法院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要贯穿始终,再审审理司法公开、庭审公开要贯穿始终,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其中,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处理好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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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14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坚
编辑团队 编辑/曹洋
美编/叶竞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