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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儿童节丨儿童化妆品违法典型案例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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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通过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包装形式等暗示本化妆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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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监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区别于成人化妆品、消毒产品、玩具等其他易混淆产品的区别性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这个标志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儿童化妆品实行严格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儿童化妆品的产品配方设计、安全评估、生产条件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

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小金盾”仅说明这个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并不代表该产品已经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或者质量安全得到认证
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标注“小金盾”;2023年5月1日后生产或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必须全部标注“小金盾”

正确认识“小金盾”,守护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化妆品违法案例
1、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某店经营未经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案

2022年3月17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店在化妆品销售柜台上摆放小康熊倍润嫩肤霜1盒小康熊滋润保湿霜1盒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网站中未查到相关产品备案信息,且不能提供产品备案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独山子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备案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案

2021年9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立即组织对涉案产品及原料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4月至8月期间,该企业受委托生产的米茶润臻米修护乳等3批次化妆品均被检出含有药物成分本维莫德该企业生产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鉴于涉案产品涉及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严处罚。2022年8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万元,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建元处以罚款10.8万元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3、广安市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华蓥市漂亮妈咪宝贝母婴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1月10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放置了其销售的“衍生”牌系列儿童食品推荐宣传牌,宣传牌上有“金牌专家推荐”“特邀儿科中医 刘某”“刘某 国家职业中药师 国家高级营养师  香港衍生集团高级顾问”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宣传牌上宣传内容的相应证明。1月11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刘某的实际身份为衍泰药业(深圳)有限公司职工,并非儿科中医,宣传的“金牌专家”也无事实依据当事人虚构刘某形象向消费者推荐其销售的“衍生”牌系列儿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4万元。
4、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开江县某婴幼儿游泳馆自行配制儿童化妆品案

2022年1月5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5瓶无任何标识标签的不明液体经询问系当事人自行配制的“紫草油”,用于婴幼儿皮肤的日常护理现场当事人工作人员正在为前来泡澡的婴幼儿擦拭使用。1月7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用网购的橄榄油和在药房购买的紫草等中药饮片,在门市上用电磁炉和锅自行配制“紫草油”,用于销售、赠送会员以及经营场所内5岁以下婴幼儿使用当事人自行配制紫草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之规定。目前,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没收其自行配制的紫草油和配制工具,并处罚款3.81万元。
5、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化妆品原料案

2021年8月28日,接福建省药品监管局福州稽查办线索,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在其生产的儿童化妆品原料“莲敏舒”中非法添加其自行生产的“苯烯莫德”医药中间体,福州市局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成功合成“苯烯莫德”医药中间体后,陆续生产“苯烯莫德”医药中间体约5kg,并按一定比例非法添加进儿童化妆品原料“莲敏舒”中用于销售,但其对外宣称的“莲敏舒”《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和《检测报告》中的原料成分不含“苯烯莫德”。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莲敏舒”先后销往全国多个省份,共销售94kg,销售金额20.43万元。当事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某日化有限公司无证生产不合格假冒儿童化妆品案

2021年4月,有群众向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匿名举报,反映某日化公司违法生产制造化妆品。经查,自2018年10月以来,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受邱某(泉州人,已通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另案处理)委托,根据其自有配方及购买原料,委托有证企业加工生产沐浴乳、洗发乳、洗手液半成品(160kg/桶),并用灌装机等设备将半成品灌装为儿童化妆品和洗手液,这些产品均虚假标示台湾地区厂名厂址。经检验机构检验,扣押的4批次儿童化妆品均对眼睛有轻刺激性,另有1批次儿童化妆品对皮肤有轻刺激性,均为不合格的化妆品。当事人共生产销售儿童化妆品和洗手液货值金额725882.4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库存产品、相关包材、原料,没收违法所得718990.4元,罚款3370975.2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谭某处以其上一年度从当事人取得收入 4倍罚款人民币158400元,并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7、南安市某日用品批发部经营假冒儿童化妆品案

2021年4月2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南安市某日用品批发部位于水头镇奎山路39号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一批标有“新姿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经查:自2018年11月4日起,当事人在未经“新姿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委托厦门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必露比”品牌的洗发乳、沐浴乳、洗手液,并在产品上标注了“新姿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北市三重区中正北路530巷2-2号5楼”“原产地:台湾”“经济部工厂登记证:99-695795-00”“必露比”等信息,其中洗发乳、沐浴乳均未经备案,产品标签均未标注备案人、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委托厦门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并购进了18单,总货值为548085.6元,违法所得为122616元。另查明:一、当事人委托他人生产的用于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实际生产厂家为:厦门某日化有限公司,产地为厦门市,非当事人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厂址。二、厦门某日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件。三、2021年1月1日后当事人购进涉案洗发乳、沐浴乳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8、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容店经营过期儿童化妆品案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产品货架上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儿童化妆品“青蛙王子儿童蜂蜜滋润霜”1盒、“青蛙王子儿童草莓滋润霜”1盒、“青蛙王子儿童鲜奶滋润霜”1盒,以及其他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胶原蛋白水库霜”10瓶、“柔润眉部套”2盒、“雅尚馨兰®水漾润泽软膜粉”2袋、“大宝SOD蜜”1瓶,货值金额1236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化妆品,并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9、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2022年3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分析研判掌握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抽检部分化妆品。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的婴贝萱婴肤霜、婴康益生元身体乳,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涉案货值金额212667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022年10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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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有媒体曝光“儿童化妆品多数无资质”,不少商家以“玩具”之名兜售儿童化妆品,以“玩具”名义躲过备案监督。这些儿童化妆品颜色艳丽,价格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包含口红、眼影、粉饼、指甲油,种类繁多,丝毫不亚于成人彩妆,但一些商品没有任何标签,就连原料成份都没有介绍。昆明市儿童医院皮肤科医师江弘婧表示:”现在市面上的儿童化妆品,其实和商家询问,它们是否有任何资质,就会发现很多它并不是属于化妆品。有的就甚至是一些玩具,它们送检出去,但是送检了以后也得不到任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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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所谓“食品级”化妆品的支撑依据,源自添加了食品级天然原料,并宣称不含防腐剂、香精色素等物质。这类产品在宣传中多突出天然、有机、可食用、安全无毒等关键词,宣称适用于孕妇甚至儿童。从这些促销特征不难看出,“食品级”化妆品与前两年红极一时的“医美面膜”有着异曲同工之处,都在于营造出一种比常规化妆品高出一个安全等级的认知,以此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12、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标称“食用级羊脂膏”“宝宝可以吃的羊脂膏”化妆品
根据市民举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公司在某平台设立的母婴专营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一款进口羊脂乳头霜时,宣称该产品适合哺乳期女性使用,是“食用级羊脂膏”“宝宝可以吃的羊脂膏”。执法人员查验该款产品的成分构成、进货来源等信息,证实其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并非食品或保健食品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广告为虚假广告。

当事人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为“食用级”“宝宝可以吃的”,并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特别是哺乳期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隐患。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13、开江县某婴幼儿游泳馆自行配制儿童化妆品案

 2022年1月5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婴幼儿游泳馆现场检查发现,其货架摆放有5瓶不明液体,瓶上无任何标识标签。经查,当事人从电商平台和药店购买橄榄油、紫草、白芷、冰片等原材料和玻璃滴管分装瓶,在其经营场所自行配制“紫草油”用于婴幼儿洗护区使用,并对外销售。上述商品使用了《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规定的禁用原料白芷,且当事人将该化妆品用于5岁以下婴幼儿,存在安全风险当事人自行配制紫草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之规定。目前,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没收其自行配制的紫草油和配制工具,并处罚款3.81万元。
14、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儿童漱口水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26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有赞精选”app上开设的“中轻商城”中,销售的非药用儿童漱口水“GOMI SE 秘素儿童益生元漱口水”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抑菌消炎”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022年4月24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儿童漱口水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5、安慕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儿童牙膏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4日,密云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anmous旗舰店”销售“安慕斯婴儿牙膏儿童牙膏”时使用“安全可食、可吞咽”的宣传用语。经查证,举报内容属实。根据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2022年4月14日,密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慕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儿童牙膏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16、查处未经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儿童化妆品窝点
2021年4月,南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厦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南安水头发现一处销售未经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儿童化妆品窝点,现场发现标示为台湾地区厂名厂址的“必露比”牌儿童洗发乳、儿童沐浴乳、洗手液等产品,以及用于生产的工具、原料、包材等经抽验,被扣押产品中有四种儿童化妆品不合格,洗手液菌落总数超标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厦门香普尔日化有限公司因无证生产儿童化妆品、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生产伪造厂名厂址的产品等违法行为,被罚没款408余万元,其法定代表人谭某被处以罚款15.84万元并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17、建阳一母婴店销售无中文标识儿童化妆品

建阳区一家母婴店销售的日本进口婴儿爽身露“贝亲桃子露”既无使用中文标签,也未加贴中文标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没有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化妆品,商家不能销售。建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产品同时没收违法所得342元,罚款1万元。

 18、珠海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珠海市内多家零售药店违法销售违规添加激素、抗真菌药物等禁用物质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可能产生代谢紊乱、延缓组织愈合、抑制儿童生长发育、过敏反应、二重感染等不良后果,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展开磋商。珠海市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相关产品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迅速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并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协同配合,责令全部问题消毒产品及时下架,提醒零售药店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依法履行索证索票等相关义务。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在督促卫健部门依法向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移送问题产品线索的同时,同步向该生产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移送有关线索,推动诉源治理。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对有关违法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主动召回问题产品。

消费提示

 如何科学选择健康安全的儿童化妆品?对此,国家药监局和各地消保委给出了相关标准和建议:
1. 认准“小金盾”标志。《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自202251日起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202351日后生产或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包括儿童牙膏),必须全部标注“小金盾”标志。

2.“食品级”“可食用”勿买。产品标签标注中有“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有食品有关图案,或适用0—3岁婴幼儿化妆品宣称有美容修饰、卸妆等功效,标称这两种情况均是违规的,不要购买。

3. 儿童彩妆≠儿童化妆品。规定指出,儿童化妆品是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换言之,一切彩妆类化妆品的销售都不能再披上儿童化妆品的“虎皮”。这个认识误区家长要厘清。

4. 配方设计三个“不许”。规定中明确儿童化妆品配方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不允许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
5. 科学选购4个原则。尽量购买专业、正规的生产厂家的产品,尽量购买成熟产品、老牌产品。尽量购买配方组成比较简单,不含香料、酒精以及着色剂的产品。尽量选购保质期长且包装较小的产品。不宜选择泡沫过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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