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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试卷、考生答卷、评分标准等依法不予公开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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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上述规定中的“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应当是指评卷老师等与考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而不应包括考生在内。如果应考生申请就能公开,那这类信息就难以控制在限于一定范围内人员掌握。因此,被告不能向原告出示考卷,被告依法不能满足原告的要求。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浙0106行初51号
原告范*,女。
被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31号。
法定代表人孙恒,该院院长。
原告范*(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和戴**、被告的出庭负责人施国良及委托代理人吴若茜和陈洵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金华市**学校高三年级学生,参加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省统考,准考证号*****,证件号码****200201××××。成绩公布后素描科目成绩为57分。原告从小学习美术,在杭州、金华的画室学过很长时间。且原告平时专业成绩优秀,在年级中名列前茅,两次模拟考中均获得理想的成绩,在本次统考中发挥正常。对统考公布的成绩,从考生本人到同学、到专科老师、到学校,均认为不可置信,对公布的成绩存有重大疑问,怀疑是否搞错试卷和公正评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三条,要求出示考生本人素描科目的考卷。但被告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拒绝。诉请判令:被告履行公开原告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省统考素描科目试卷的法定职责。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明确其诉请的意思是向原告出示该试卷原件。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与代理人的关系。
3、申请书及其回执。证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未同意。
4、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省统考准考证。证明原告己参加考试,具有利害关系。
5、被告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6、EMS中国邮政速递邮寄记录。
被告辩称,一、被告已依法履行了成绩复核等相关职责。原告向金华市教育考试院和被告提出成绩复核等要求。金华市教育考试院汇总后向被告提交了《2020年金华美术统考成绩申请复核名单》,其中载明原告申请成绩复核,复核科目为素描。2020年1月2日,被告也收到了原告邮寄提交的《申请书》,要求:“1.查实申请人范*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省统考素描科目真实分数;2.出示申请人本人的素描科目试卷;3.纠正对申请人素描科目考试成绩的错误评分。”被告收到金华市教育考试机构汇总申请后,组织成绩复核小组对考生试卷进行复核,经复核,原告的素描成绩无误。同年1月8日,被告将成绩复核结论告知金华市教育考试院,并告知金华市教育考试院将复核结果通知到申请人。同日,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家长电话沟通,告知原告素描科目成绩复核结果且不予公开答卷。原告于2020年1月2日、1月6日和1月13日,三次通过其父亲经“浙里访”平台提出信访。被告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处理,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原告素描科目考试答卷进行复核,并通过该平台答复,告知“成绩复核内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试卷、试卷档位信息、分数是否漏评漏统漏登等,不复核涉及评卷宽严问题”“复核结论为答卷考生信息无误、分档无误、成绩无误”。二、被告没有公开试卷法定职责,且依法不应当公开,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公开试卷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出示的答卷信息的属于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的信息。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教办[2017]3号)(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范围规定》)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含分省命题)评分参考(指南)启用后属于秘密级事项,该事项知悉范围限于“命题、审题、印刷、监印、阅卷等相关工作人员”。原告申请被告出示的素描科目答卷,系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评卷实施细则》进行评分,是对评分标准(参考)的具体体现。另外,教育部关于《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厅[2019]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素描科目考试答卷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不应公开。三、被告对原告成绩复核申请的处理程序合法。被告于2020年1月2日收到原告邮寄提交的成绩复核申请,于同年1月7日组织人员对原告素描答卷进行复核后告知其复核结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申请书》及其邮寄凭证。证明:被告于2020年1月2日收到原告寄交的《申请书》系成绩复核申请。
2、《2020年金华美术统考成绩申请复核名单》。证明原告申请成绩复核,复核科目为素描。
3、微信记录。证明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素描科目答卷进行复核,并通过金华市教育考试院通知原告复核结果。
4、浙江省××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浙里访)网页截图。证明被告在规定时限内对原告的信访予以办理并答复。
依据:教育部《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厅[2019]5号)、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教办[2017]3号)、《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实施细则》。
经庭审质证,各方对上述证据发表了意见如下:
对原告的证据,被告的意见如下: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实际上是以多种方式提出申请,一个是通过金华市教育考试院的申请,教育考试院将所有要求核分的信息报至考试院进行审校考证。被告再把核分结果告诉金华市教育考试院,由金华市教育考试院告知考生学校,由学校告知考生。原告也提出过申请或信访,被告通过省教育厅的平台予以答复。
对被告的证据,原告的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申请分三块,复核、政府信息公开和信访。仅对复核、信访有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没有答复。证据2,无异议。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视为对原告申请书的回复。至今被告仍未回复。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双方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至于所能证明的事实,将结合有效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1日,原告参加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省统考(准考证号****),成绩公布原告素描科目为57分,合格线是65分。
2019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其父亲范**向被告寄送《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为:“1.查实申请人范*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省统考素描科目真实分数;2.出示申请人本人的素描科目试卷;3.纠正对申请人素描科目考试成绩的错误评分。”被告于2020年1月1日签收。此前,原告还通过金华市教育考试院提出成绩复核要求,被告收到了金华市教育考试院汇总提交的《2020年金华美术统考成绩申请复核名单》,其中包含原告,申请复核科目为素描。被告对原告素描科目答卷进行复核后未发现差错,于2020年1月8日通过微信向金华市教育考试院通知复核结果,由金华市教育考试院通知原告。
此外,原告通过其父亲在浙江省××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浙里访)提出信访,要求核查其2020年美术统考素描科目成绩。2020年1月9日,被告通过浙江省××政务咨询投诉平台(浙里访)进行答复,告知“成绩复核内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考生本人试卷、试卷档位信息、分数是否漏评漏统漏登等,不复核涉及评卷宽严问题”“复核结论为答卷考生信息无误、分档无误、成绩无误”。同时,被告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原告父亲,告知复核结果及不能查阅试卷,原告父亲表示对方电话里说了评分分档过程,记不清有无告知不能查阅试卷,在诉状中载明被告对原告要求出示本人素描科目考卷的合理诉求予以拒绝。
另查明,案涉素描科目考生的答题试卷是一张画纸,试卷上由考生本人书写姓名及准考证号,考生信息折角处理,并黏贴有考生信息条形码。素描成绩分档,55分至59分是第9档,总共12档。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包含了三项内容:“1.查实申请人范*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省统考素描科目真实分数;2.出示申请人本人的素描科目试卷;3.纠正对申请人素描科目考试成绩的错误评分。”第1项和第3项的实质是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第2项要求出示试卷,原告方在诉讼中主张其性质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该项申请是夹杂在复核申请之中,原告方在申请时并未表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意思,难以让被告将该项单独甄别定性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原告在此前后通过当地教育考试院、投诉举报平台提出复核申请,被告将该项申请与复核申请一并处理,程序上并无不当。实体上,被告对原告要求出示其试卷的申请予以拒绝,是否合法,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上述规定中的“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应当是指评卷老师等与考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而不应包括考生在内。如果应考生申请就能公开,那这类信息就难以控制在限于一定范围内人员掌握。因此,被告不能向原告出示考卷,被告依法不能满足原告的要求。
在论述被告拒绝向考生出示考卷符合规定之余,本院再对教育考试院拒绝原告要求出示素描试卷的行为作进一步论述,以明法析理,进一步释疑解惑。根据原告的陈述,其要求出示试卷是基于对成绩的质疑,认为自己分数不应该这么低,一是怀疑自己的试卷与他人混淆,二是怀疑评分错误。第一、关于试卷是否与他人混淆。案涉考试中考卷由考生本人书写考生信息,考卷上还黏贴有考生信息条形码。是否是本人试卷问题应当在复核机制中解决。被告已告知原告复核结论,复核确认是本人试卷。至于原告对复核机制提出的质疑,是如何优化复核机制的问题,如何将复核制度设计得更有公信力。第二、关于评分问题。一方面,案涉考试本身就是大规模的选拔性活动,与数学计算题等有客观标准答案的考试相比,美术素描考试更具有主观题属性,是由专业评卷老师在评卷期内根据美术方面的专业标准来给所有该批次考生的考卷分档次、判定分数,具有公平性和权威性,这是考试制度决定的。考生不能以同学、专科老师等人员的评论及自我感受来质疑评卷老师的分档判分。简言之,假使原告查阅了试卷也无法改变其评分,对其并无实质裨益。而另一方面,如果制度设计上对教育考试院课以向考生出示试卷的义务,只要考生对分数有疑问,就可以要求教育考试院向其出示试卷,试想会有多少考生提出要求,教育考试院作为教育管理服务机构需要付出多少资源成本。原告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下,要求教育考试院出示其素描试卷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考生对考试成绩的异议应当通过成绩复核程序进行救济,实际上原告也已经过了复核程序。每年高考总有大量考生成绩未达到自我和家人的期许,经历人生挫折,本案原告刚及成年,父亲为之奔波,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人生是一场马拉松,希望能引导其对考试的选拔性质有清醒的认识,及时调整自我心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
人民陪审员  张峣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宏舟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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