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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单位液化气罐监管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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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营场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餐饮、理发等行业)使用是否属于我局监管范畴?因此类经营场所点多、面广、线长,监管方面存在困难。若此种行为属于我局监管范畴,我们该如何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监管,望请总局告知确切答复及其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气瓶的使用单位为充装单位;饭店、修理部等经营户属于气体使用单位。
问:能否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26条查封、扣押餐饮商户或者个人企业使用的不合格、报废液化气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判定及处罚问题,不宜采用公众留言的方式答复,请你们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组织研究处理意见。对法律法规理解不一致的,请按照程序行文办理。
问: 1.作为特种设备基层监察部门,对气瓶的监管,我们是只监管气瓶使用单位(即气体充装站)吗?法律依据是什么?2.对气体使用单位我们有权限监管吗?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请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