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餐饮店不提供免费餐具的案例、观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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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日争议较大的餐饮店是否应当免费提供餐具的讨论,笔者汇总了部分地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协会的案例或观点,供大家探讨。
江苏
为消除餐饮行业乱收费现象,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对餐饮业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同时,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
检查发现仪征个别餐饮业(饭店)使用集中消毒套装餐具,没有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直接向就餐消费者收取1~2.5元不等的餐具费。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2家餐饮企业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这意味着,餐饮企业可以提供收费的消毒餐具(须明码标价),但也要提供一套免费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下一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将积极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江西
2023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关切,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突出的问题,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全力打造江西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将第三批11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美人鱼火锅店从事餐饮服务收取不合理费用案
2023年3月29日,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美人鱼火锅店从事餐饮服务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8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对瑞昌市美人鱼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有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17日消费者消费小票商家联结账单,结账单上均有“餐具费、单价2元、数量、总额”等字样。经查,当事人在未向消费者公示消毒清洁餐具收费及收费标准的情形下,收取消毒餐具费2元/套,共收取餐具费214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餐具是餐饮场所的必备用品,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涉案餐饮店违规收取餐具费的行为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民生民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广西
2021年10月9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该县某餐馆用餐后结账时,被商家收取了每套2元的餐具费。消费者认为,商家应该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接到举报后,南丹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发现涉事餐馆没有餐具消毒设施,只提供了需额外付费的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同时,商家也未在餐馆内显著位置公示付费使用消毒餐具信息。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南丹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涉事餐馆改正变相强制收取餐具使用费的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同时罚款12721.2元。
南丹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冉秀书表示,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是餐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当消费者选择餐饮单位就餐后,即与经营者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餐饮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卫生安全。餐饮经营者从消费者身上赚取经营利润的同时,如果再向消费者收取所谓的餐具费用,等于变相将必要的经营成本费用转嫁给消费者,这种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消费者对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冉秀书说,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保存消费票据、转账记录等凭证,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福建
为消除餐饮行业乱收费现象,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2023年,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餐饮业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同时,未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合理收费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
餐具是餐饮场所的必备用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免费消毒餐具,不得仅提供收费一次性消毒餐具。提供收费一次性消毒餐具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人员提示等多种方式提醒消费者,提供顾客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不得对消费者有变相强制性收费的行为。
对上述餐饮服务经营者违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茶位费等不合理收费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价格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严肃处罚。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共检查26家餐饮服务单位,出动执法31人次,现场查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茶位费等不合理收费8家(立案调查)。
晋江市英林镇某餐饮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3月7日,晋江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到点菜单(也作为结账单)上有“餐具费5人10元”,当事人称“该餐具费是向每位消费者提供的一整套包装好的餐具的费用,未告知消费者,到结算时按每位消费者收取2元,现场未提供免费的餐具。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自2023年2月开始,当事人在经营正餐热食类食品制售过程中,未告知消费者,在结账时加收”餐具费2元“的方式使用格式条款将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必须使用的餐具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承担,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餐具“为餐具费用,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收取”餐具“共获利230元。
2023年3月31日,本局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30元;2、处以罚款690元。
作为餐饮经营者,提供干净的餐具与用餐环境是应尽之责。提供收费餐具的同时,也应该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按需选择。饭店收取餐具费成为”潜规则“,一部分原因来自消费者的”默认买单“。绝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些许小钱没有必要”计较“,从而不能主动发现这一侵害行为。事实上,部分就餐场所长时间不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伤害的不仅仅是个体利益,而是所有消费者都存在受损害的可能。遇到不合理的收费,消费者有权要求餐饮店取消相关收费,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案的查处,一方面极大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其他餐饮业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了市场秩序。
内蒙古
2017年,呼和浩特市民贾女士和家人来到位于八一市场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刚坐下,服务员就拿来三套用塑料纸包装的收费消毒餐具。当贾女士问及是否有免费餐具时,得到了否定的答复。无奈之下,贾女士只好使用餐馆提供的收费餐具。贾女士表示,饭店本身就应该给消费者提供干净免费的餐具,如今却变着花样收费,虽然这些收费餐具价格并不高,但却让人感觉不舒服。
记者走访中发现,目前很多饭店都提供收费餐具,消费者没有特殊要求饭店就不提供免费餐具,有的饭店虽然提供免费餐具,但餐具卫生情况令人担忧。对此,有市民认为,消费者去饭店就餐,饭店有义务提供吃饭餐具,而不应当另行收取餐具费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正常配套服务改为另行收费,实质就是变相多收费,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同时,众多消费者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不愉快而被迫接受餐具消毒费,也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害。
市消协投诉部主任樊树林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外就餐时,餐饮经营者应当如实事先告知其餐具是否收费。此外,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当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让消费者多一种选择,让交易更加公平、诚信。
安徽
2021年1月17日,在合肥市蜀山区客如意三分店就餐的张先生发现,饭店提供未密封餐具,每套收费1.5元,一桌6个人,光为餐具就多花9元钱。张先生对此有点哭笑不得:饭店难道不应该向消费者提供餐具,如今碗碟都要收钱,而且还没密封,连消毒与否都不知道。记者从客如意三分店了解到,餐馆一楼仅提供收费餐具,在店内贴有告示,属于明码标价。
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餐饮经营者可以提供塑封收费的“一次性消毒餐具”,但前提是需要提前告知或者张贴告示。此外,餐饮经营者应同时提供其它达到安全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自主选择。
合肥市消保委:可以收费 也要提供免费餐具
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餐饮经营者可以提供收费的有塑封“一次性消毒餐具”,不过,餐饮经营者需提前告知消费者,或是在店内显眼处张贴收费公告。
该工作人员介绍,《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经营者为顾客“免费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是法定的基本义务。餐饮经营者除了提供有偿餐具外,应同时提供其它达到安全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自主选择。
同时,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提醒,如果消费者一旦遭遇不合理收费,注意保留收费小票,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浙江
2023年3月,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古山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地一家餐饮店强制提供收费餐具。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只向消费者提供收费餐具,不提供免费餐具。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古山分局依法对该店立案调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餐具,不管是收费餐具,还是免费餐具,使用前都应该洗净、消毒,这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
永康市消保委负责人表示,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该同时提供已洗净、消毒、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自主选择;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采取“默认同意或者必点”收费的方式,搭售收费餐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餐具收费,事先必须经消费者同意;如果消费者要求使用免费餐具的,经营者必须提供。餐具收费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永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就餐时如果遭遇违法收费导致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在留存相关证据后,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必要时再向消保委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权。
上海
2023年6月,有消费者反映,上海多家餐厅堂食就餐时会按人数强制收取一定金额的餐具费,且餐厅使用的收费餐具也并非一次性餐具,为可多次使用的餐具。
该消费者提出,建议政府部门考虑出台相关政策,要求顾客到餐厅用餐时,餐厅应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即使要收取餐具费,也应由顾客自主选择使用收费餐具还是免费餐具。
对此,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自2022年6月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多次开展餐饮收费检查。检查主要聚焦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未按要求明码标价、收取包厢费、开瓶费、诱导或强制消费、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目前暂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餐饮经营者必须提供免费餐具。
若涉及餐饮经营者强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行为举报,可直接拨打电话12315或者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址:http://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
山东
单县某火锅店收取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费用案
2022年3月,一消费者向某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在一家火锅店就餐时,该店未提供免费餐具,结账时按就餐人数收取了1元/套的餐具费。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在对这家火锅店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火锅店没有提供免费餐具,只提供了需额外付费1元/套的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该火锅店的收费小票。收费小票显示,每桌均按就餐人数收取了1元/套的餐具费。
【调查与处理】
本案中,该火锅店收取餐具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某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火锅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法律分析】
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等,是餐饮业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当消费者选择餐饮单位就餐后,即与经营者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餐饮业经营者从消费者身上赚取经营利润的同时,如果再向消费者收取所谓的餐具费用,等于变相将必要的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实质是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诚信原则。《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违反此规定的,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定最低收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费用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饭店收取餐具费成为“潜规则”,一部分原因来自消费者的“默认买单”。大多数消费者认为,这些小钱没有必要“计较”。事实上,部分就餐场所长期不提供免费餐具,伤害的不仅是个体利益,而是使所有消费者都存在权益受损害的可能。遇到不合理的收费,消费者有权要求餐饮业经营者退还相关费用。消费者对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保存消费票据、转账记录等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以及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整治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
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价格法》有关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确保消费者健康安全是其法定义务,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费用均属违法行为。为使我县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通告如下:
餐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不得仅提供收费餐具。
餐饮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收费餐具(含一次性消毒餐具),仅提供一次性消毒餐具的,不得收费。
对餐饮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收费餐具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曝光。
餐饮服务企业要从自身做起,守法自律,不收取餐具消毒费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消费者用餐时,如遇到强行或变相收取餐具费的行为,可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河北
2020年9月1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赶到当事人在大阁镇镇经营的餐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向其餐馆就餐的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费,并没有提供免费餐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罚款2000元。
湖南
2021年,湖南省冷水江市市场监管局消保股接到一名消费者打来的投诉电话,举报在某餐厅吃饭,事前并未告知餐具要收费,结账时却发现收取了3元/人的餐具费。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核实。
经过实地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餐馆既不提供免费的消毒餐具,也不告知消毒餐具是要收费的,在消费者结账时却按人头收取2-4元不等的餐具费。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清洁消毒的餐具,这是其法定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餐饮企业这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执法人员当即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查处。
来源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