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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违法捕捉、抓拍进入售楼处的人脸信息,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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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未经明确同意,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人脸信息,侵害了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房产公司诉某市场监管局处罚其违法收集人脸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太仓某房产公司购买人脸识别设备,安装在楼盘售楼处,捕捉、抓拍进入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用于规避销售人员把自访客户私自转为中介客户,同时用于识别客户以便与分销中介结算佣金。某市场监管局在售楼处检查时,发现现场仅有11份由客户签字确认的《关于收集人脸信息的知情同意书》。太仓某房产公司认可不强制要求客户签订知情同意书,一般都是成交客户才签订。除上述11份同意书外,太仓某房产公司未提供更多征得购房者单独、明确同意的知情同意资料。在某市场监管局调查期间,太仓某房产公司停用并拆除人脸识别设备。某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针对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50000元。太仓某房产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常熟市法院一审认为,太仓某房产公司收集前来售楼处的客户人脸信息,并对购房者进行信息比对认证,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收集使用客户人脸信息得到了所有客户的同意,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受保护的权利。某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等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并无不当。常熟市法院遂判决驳回太仓某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