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然而在审判实务中,有相当数量的生效案件,因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变动或消亡,直接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之情形而被提起再审,导致审理程序空转。此类现象对于裁决的既判力、执行力以及审判资源的配置之影响甚大,须引起高度关注。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中连续发现的此类问题,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反馈


案情回顾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发回重审、上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承租人某文化公司已于2019年6月注销登记,上诉人李某、郑某系该文化公司的股东。


审理中,李某、郑某陈述,某文化公司的注销登记非其主动申请,而是某开发区管委会代办注销,对此某开发区管委会亦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予以证实。李某、郑某当庭表述,拟通过行政复议要求某区市场监督局撤销某文化公司的注销登记。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两例再审案件中,亦发现该市场监督局辖区内所注册登记的企业也存在类似注销登记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某科技公司、某投资公司。该局撤销了对上述两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恢复其公司法人资格。


图片源自网络


司法建议


上述市场主体的注销登记及撤销注销登记,导致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的既判力,造成了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


为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司法行政相互协调共同优化营商环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如下:



一、关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亟待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提请启动调查程序,对于某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后附)内容予以查证,必要时重新复核某文化公司注销登记材料,向当事人调查取证,以确定公司注销行为的自主性、合法性。


二、依据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应当按照市场化改革、法治化方向,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请以规范自愿解散退出、稳妥实施强制退出为准则,着重评估、审核所辖区域内对于批量注销僵尸企业流程的标准和条件,对于已存在经营异常、涉讼、失信、被吊销营业执照等重大风险的公司,在登记环节建立相应的预警处置机制,强化监管责任意识,审慎适用简易程序,以切实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建议回复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司法建议积极回复反馈,表示高度重视,就不规范的登记行为启动了调查程序,开展了切实整改,并专门复函如下:


一是规范注销程序,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办理注销登记环节要求全体股东配合完成线上实名认证,确保注销登记申请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从源头杜绝代理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形下代为提交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情况。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注重防范。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升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通过窗口接待、承诺书等多种渠道,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及股东责任,引导企业和股东正确行使权利。


三是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努力实现互联互通。


法官说


严耿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再审团队负责人


公司注销登记后,法人终止,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则归于消灭。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公司注销的不规范所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层出不穷,法律责任主体亦大幅拓展延伸。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旨在统一适法。换言之,公司注销并未真正、彻底地实现其解散的意愿和终止的目的。


分析个中原因,不难发现:


一方面,各种类型的公司在改革开放初期以惊人的速度和数量创办注册,一时高光无限。来如风雨,去似微尘。经过数十年市场经济的洗礼,有相当比例的公司已主动终止或依法被强制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最终退出市场。


在新形势新发展格局下,为畅通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资源优化配置,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应运而生,各地集中统一清理僵尸企业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就趋势而言,公司注销流程越来越快捷,登记材料更少,手续更简化,时间更快速,但同时也出现了退出方式混乱、退出标准不统一、滥用简易程序的乱象。


➤ 另一方面,公司未依法注销是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内在症结,具体表现为:

1

公司解散决议存在瑕疵;

2

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责;

3

未有效通知已知债权人;

4

债权核定有争议;

5

清算方案、债务清偿方案未制定或未经确认;

6

申请材料存在重大缺陷。


上述情况凸显了公司注销的敷衍了事,流于形式。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公司债务的清偿主体因违法注销而发生根本上的变更,改由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或清算组成员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或赔偿责任,股东亦不再受有限责任之保障;更有甚者,公司注销被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公司主体资格重新恢复,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罚


图片源自网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的规定,公司在应然状态下的注销,应当要经过解散决议、清算程序两个必要阶段,特殊情况下还会引入公司破产制度。在具体操作层面,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应当遵照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


除了要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外,公司注销还应当重点关注并严格落实以下步骤:

1

要确保公司解散决议的效力。一旦出现公司解散事由而无效形成有效决议的,权利人应依法提起公司强制解散之诉,通过诉讼裁判予以解决。

2

要确保公司清算工作的审慎。公司自行清算是首选,强制清算是备选,委托专业清算是上选。按时成立清算组,确定清算组成员,对标对表逐一完成各项清算事务(清理财产、编制报表、公告通知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处理剩余财产等)。非公司内部人员、非专业人士不建议担任清算组成员。

3

要确保公司清算程序的合法。清算义务人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公司职工、国家税收、债权人以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侥幸心理,不钻漏洞空子,不违法经营,适度把握“清转破”的标准和程序。

4

要确保申请材料的完备。按照登记机关的窗口指导要求,重点审核各项材料上的签名、盖章的真实性,不流于形式,对承诺负责,及时办结。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我们冀切盼望各类市场主体能够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最终实现主动地、合法地、完全地退出市场。


来源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

文字:严耿斌

责任编辑丨蒋梦娴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