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速看!如何应对职业打假,这个地方有文件
邹隆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遏制职业打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牟利性打假行为的建议》(第0485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建议。您的建议针对食品标签领域职业打假乱象问题,从行政执法和司法审理两个维度提出了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局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求直面问题、明确措施、务保实效,承办处室专题研究、专人负责,深入查找问题,认真梳理研究措施。经与市高法院共同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法律制度关于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相关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有效规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于2019年11月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并在第15条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非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表示,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现有法律、法规一直未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作出明确界定,这意味着也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
二、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遏制职业打假人在食品标签领域牟利性打假行为的工作情况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依法建立相关免罚制度,积极应对“职业打假”“职业索赔”“职业举报”。
一是依法规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把好消费投诉受理关。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受理范围,做好投诉受理处置工作,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避免因职业索赔人滥诉行为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举报事项,无论举报人是普通消费者或是“职业打假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均应当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是研究制定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相关制度。在现行法律法规制度的框架下,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2月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共包括87条市场监管领域免罚事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领域。针对您提出的“行政部门对出现食品标签瑕疵和首次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可能采取宽容审慎执法的手段”,《免罚清单》中明确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市场主体及时改正的,属于免罚情形,这也与您的建议是相契合的。免罚清单制度的建立,既能明确地指执法监管活动,也能有效地遏制“职业打假人”利用部分经营者的轻微违法行为“恶意购买、大肆索赔、牟利打假”的乱象。
三是始终坚持法治导向、守住依法行政底线。依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办各类案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无论案件中是否存在“职业打假人”,均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司法机关统一裁判规则、探索法律适用进一步遏制“职业打假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一是市高法院于2019年11月在辖区三级法院范围内明确统一裁判规则:“同一消费者(近亲属等视为同一消费者)基于在同一经营者处购买的同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在经营者举示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尚未审结前,可以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合并计算食品价款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消费者基于同一张小票的标签、说明书瑕疵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计算不同食品价款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该裁判规则自推行以来,我市“职业打假人”通过大量购进低价食品谋求高额赔偿的“钓鱼式购买”行为已得到了明显的遏制。
二是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调研食品、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通过解答意见、典型案例、召开座谈会议等方式,及时统一全市法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职业打假人”引发诸多争议的背后,是对其“真实消费者”身份的质疑,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对“职业打假人”进行明确定义。目前,司法界、学术界还普遍认为“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对于其要求赔偿、要求奖励、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等诉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而且在司法审判中也不乏支持“职业打假人”巨额索赔诉求的判例。
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中,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很难将“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作出明确的甄别与完全的区分,无论提出投诉举报的是否确实属于“职业打假人”,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如果直接以投诉举报人是“职业打假人”为由,对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不予查处或对被举报人直接不予处罚,那么职能部门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纪检监察中陷于极大的被动,相关工作人员同样会面临问责追责的风险。
因此,为从根本上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还应尽快出台有关职业打假人规制的具体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对职业打假人的定性。同时还可以通过分配举证责任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方式降低职业打假人的获利空间,增加其获利难度。
四、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市级部门进一步吸纳您提出的建议意见,牢固树立“理性”“良性”的执法监管理念,针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优良营商环境的“牟利性打假”,坚决依法、依规处置,切实保护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真打假”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支持、鼓励,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还可以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做到“公平有序、赏罚分明”。
(一)加强宣传。扩大免罚清单制度的社会影响和知晓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二)加强对接。就“职业打假人”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与立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对接沟通,力争就免罚口径进一步统一思想,积极形成制约滥用权利行为的合力。
(三)加强培训。提升执法干部业务能力水平,在积极甄别“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的同时,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办理案件,切实保障合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共建共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引导和法律培训,采取展示成果、公布案例、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在全社会营造起良好的舆论氛围,从源头上铲除滋生恶意打假和诉讼的“温床”。
此答复函已经唐英瑜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理解,也恳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来源丨根据重庆市场监督管理局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