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种配料气泡水,被罚2万+1万
内容摘要:
该产品配料表中含有新食品原料成分:黑果腺肋花楸果。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使用该原料需在标签及说明书中标注“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信息。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杨处〔2022〕10202100***号
2021年10月26日、11月4日,我局接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芙*馆(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预包装食品“ISDG茉汽酵素气泡水”在食品标签中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信息。初步核查,举报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遂于2021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ISDG茉汽酵素气泡水”产品在国内的独家经销商,从郑州爱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该产品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该产品配料表中含有新食品原料成分:黑果腺肋花楸果。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使用该原料需在标签及说明书中标注“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信息。当事人销售的20210919JZ批次该产品未依法标注上述信息。收到消费者反映后,当事人及时将未销售产品退回郑州爱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更换外包装。当事人实际销售的标签不合格产品共计108箱,货值金额人民币6280元,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176元。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销售代理协议,实际销售订单明细,产品更换包装前后照片,郑州爱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博爱县喜多力饮品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及旁证附件等证据证实。
2022年8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杨罚告?2022?1020210034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陆元整;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3﹞122022002023号
经查,当事人芙德馆(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昆路2377号4幢901-1830室;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杨浦区湾谷科技园B座308室,主要从事食品销售。
当事人自2021年09月起经营一款名为“茉汽232酵素气泡水”的产品,2021年10月,当事人自行制作了招商手册发放给消费者,并在其抖音店铺宣传、推广上述产品。
当事人在其招商手册上使用如下广告用语:“全面抗氧化、提高基础代谢、安神助眠”;并在抖音店铺宝贝详情页上使用如下广告用语:“对治疗便秘、调节免疫、优化体内环境、调节体内代谢、修复机体损伤等都有一定的效果”。其中“安神助眠”、“调节免疫”属于保健功能用语,当事人提供“茉汽232酵素气泡水”产品配方及相关文献等证据证明其产品具有上述保健功能;“治疗便秘”属于医疗用语。
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员工自行排版制作并进行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抖音店铺的广告于2021年10月发布,并于2022年02月整改下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罚款1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含232种配料酵素气泡水已线上停售
黑果腺肋花楸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