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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稽[2016]460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
二、作为药品管理的中药材,生产经营渠道须严格管理,相对区分隔离。中药材作为中药生产的原料,进入药用渠道,须纳入药品管理,依法加工炮制使用。
三、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四、作为药品销售、使用的中药材,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材药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22日
来源丨市场监管总局